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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一、明四缘依十五处立十因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八·一、明四缘依十五处立十因
【论文】 八·一 如是四缘,依十五处义差别故,立为十因。云何此依十五处立? 【疏翼】 第一辨前缘法广第十八颂前三句中,第二傍乘义明十五处等。 【述记·卷四十五】 就答缘中有二,上来、已辨四种能生分别缘已;自下、傍乘辨缘依处建立十因。 此中有三:第一、总标1“如是四缘依十五处”等,显前四缘依十五处说为十因问起下文,第二、正答,第三、总结“傍论已了,应辨正论”。此即初也。 显四缘摄法尽,义别,更立2。 【论文】 八·二 一、语依处:谓法,名想所起语性。 【疏翼】 第二、正答。 【述记·卷四十五】 下、答中,有四:第一、明十五处立其十因3。二、辨十因与二因相摄。三、明四缘依处等4建立,与十因二因相摄。四、明因5缘依处等得果多少。 又解:今此标宗,言四缘义别依十五处立果多少。自下释中,初、依十五处立为6十因,次、明7四缘依何处立等,后、辨得果。其十因二因相摄,但是因明十因傍义,故非别门。 出依处体。 言“依处8”者,非是语9与因别体。语10即依处,是持业释11。下皆如是与因一体。然“依”者,于义,俱第七啭声。即于语体上,立随说等因义也。 如《大论》第五12、三十八13、《显扬》十八14、《对法》第四15、《中边》16俱辨此因。 然《大论》三十八,但有三种十因17,及五果体,无依处摄18。《对法》唯有六19因之名20,亦非周悉。《显扬》十八,初有十因21,后辨因依处。《大论》第五,辨因依处22,不别明因23。三十八及《显扬》云:随一切法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是彼诸法随说因。彼论文势,似取诠一切法之名、想、语三法,为因体24。 然今此文正解彼意,但取法,及名、想三法,所起语,是此因体。所以者何?但言依语依处立此因,故唯语为自性。不尔,即应言依“名、想、语25依处”立此因也。 此中即以诸法为果26,以名、想、言27说为所依因,言说正是诠诸法因也。言说是语性,语性总言,即通三性语业为体。唯佛是善,余皆无记;然有表示故,语可言善、恶。然实二性28, 名虽即语之差别,无表示故,不如其语;语是业性。以29除佛外,名皆无记。或可大乘,离声无体,故名即通三性30。但以三相及得例难31,同所依故32。不可言三33相是共有因,不同于名34。大乘共有因,义皆通故35。 【论文】 八·三 即依此处,立随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于中分三:一、建立说因,二、释立所以,三、望所为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显“说因”依“语依”立,不是异体,依体立义也。 【论文】 八·四 谓依此语,随见闻等,说诸义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释立所以。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依“语”立“说因”义。谓诠一切法,起名,想36取其相状,方有言说起。即依此语随见、闻、觉、知后,或随彼所见等事,说诸义故,依语立因。 【论文】 八·五 此即能说为所说因。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望所为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释因义。 对何为因? “此即37能说”之语,“为所说”一切法因。古师云:所说一切法是此因体者,不然。若尔,即以言说为果故。 其见、闻等38,如九十三39及《对法》第一40,《枢要》41等会42。 言“随”者,是随逐义。即随所见、闻等事,起语言说。《大论43》等并同此文44。然有漏无记随说因,果通一切有为、无为,有漏、无漏法,是持业义,以无记即因故。既以无记为果,诠无记事之言45说,说与无记为因,即依士释。 若前解,因唯有漏无记。后解,即通有漏无漏三性所摄。其染净此因,准此可解。 【疏翼】 以上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六 有论说:此是名、想、见,由如名字,取相执著,随起说故。 【疏翼】 第一出语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三会违。于中分二:一、举《集论》违文,二、会何以违。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此、会相违46。 “是名、想、见”者,《集论》中说47。“由如名”等,是彼48释文。此因“名、想、见”三法以为自体,谓“想、见”二法如能诠“名”字,而“取”境“相”及兴49执著。“想”,能“取相”,“执著”由“见”。“如名字”起“取相执著”已,“随起说故”,即以三法为因,所生之言50说,是其果也51。 【论文】 八·七 若依彼说,便显此因,是语依处。 【疏翼】 第三会违中,第二会何以违。 【述记·卷四十五】 若依彼文,“因52”性是三法。三法与“语”为“依处”,名“语依处”。语之依处,亦依士释。若依此解,即显此名、想、见因,是语之依处,三法为因体故。 问:有53何所54以,二论相违? 答:二论意别。论虽无会,今意释言。若《大论》等,以一切法为果,以说为因。约所诠是能诠之果,即能、所二诠解因、果。《对法》无著以生起为因果。即依名、想、见,起言说故,亦不相违,各据一义。故《对法》云“随说能作”。“随说”者,语也;随说之能作者55,名、想、见也。 又《大论》约贯通诸法诠境,以说为因,《对法》唯依染分相生,以说为果,不相违也。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一出语依体及建立因讫。 【论文】 八·八 二、领受依处:谓所观待,能、所受性。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于中分二:一、出体,二、立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观”者,对也;“待”者,藉也56。即是此因通能、所受。然所假藉能、所之57受方是,余非。 然有人云58:唯三受为体者,不然。亦待食等,而求啖等,即以所待食为欲因。若待情欲方求饮食,即59以受为食因。然领受处通能、所受。不可言欲。欲不遍故,非受性故。即观于此,随是能所受,领彼所、能受果。或生60、住61、成62、得63,此所待与所生等为因也。 然《大论》等64,皆言:待此,若求,若取65;即所待受,为所求等因。 三十八等云:观待足故66,足为因故,有往来业67。未必以受为因,所待非受故。 又此论云:通所受故。然此所待,若能所受,皆此因摄。有以能受为因,能受为果,如待苦为乐;有以能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所受为果;有以所受为因,能受为果;四句别也。所领受法,亦名领受故68。 今于能受,唯取受数。一、常遍诸心,二、五受69分位别。别境等法,不常偏诸心。作意等四,无五分位故70。触虽有尔,然于所受非领属己,不如于受,所以不取。 其所受中,通一切法,但除自71种子因缘之法。此因疏故,唯疏相待,方是此因。如种望芽,内种望现,皆非此因。不尔者72,下应言得等流果,以不得故,唯疏相待者得,即亲所待皆是引发,牵引等摄。 问:何故说因缘是牵引生起摄故,亦是定摄等摄?说待因是观待,复是牵引等摄,竟有何失? 答曰:以名远故。名“观待”者,即要非亲、定异等因,名相通故。 又解:若亲相待,亦是此因。下此果中但据疏远,不言亲者,故不说得等流果等也。此解为胜。 又解:观待情欲是观待73义,要境待情、情待境方是,即能、所受性。以种望芽,非情能、所74观待,故非此因。 问:若尔,何故言“足为因故,有往来业”? 答:亦是内法,情所待故。因缘芽等法,非情所待,情所待时,非因缘故。前说正义,既所受中以所待为因,芽待于种,亦可此因。且无记之因,若无记即因,唯有漏无记性,果通漏无漏三性等法。若果是无记,与75无记为因,即因通三性漏、无漏,果唯无记76。余染等,皆准此知77。 【论文】 八·九 即依此处,立观待因。谓观待此,令彼诸事或生,或住,或成,或得,此是彼观待因。 【疏翼】 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中,第二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显依处,依之立因。 《大论》等意势,与此同78。 此显观待因果于四处79转,但除亲因缘80。 【疏翼】 以上第一明依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二出领受依处及建立因讫。 【论文】 八·一○ 三、习气依处:谓内、外种未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牵引因,谓能牵引远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三出习气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谓“内、外种未成熟位”:谓有漏、无漏种子——内、外种子,一切未为善友力等所润、贪爱等所润、水土等所润——皆名习气依。以未为润时,但能牵引远自果故。不问同异,性相称故,名为“自果”81。且净因中,与能证涅槃清净之法为远因。勿见《大论》等言此因证得涅槃为清净因82,便言此果是无为法。无为疏远,非因生故,论不说得离系果故。 今此因亲,此三性之因、果随因性,因缘亲生增上生故,能引等流增上果故83。或染因中,亦与果异性:谓异熟因,果唯无记,因通善、恶也84。若无记即因,果唯无记85。若无漏即因,果唯无漏。善、不善即因,果通三性。若无记之因,因通三性,果唯无记,如理应思。《大论》86等同。 【论文】 八·一一 四、有润种子依处:谓内、外种已成熟位。即依此处,立生起因,谓能生起近自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四出有润种子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即前种子为善友等力润已去,名有润依。以能生起近果,如净因与近菩提为因缘者是87。此中但与前所润、未润别,更无别体,果性等并与前同。《大论》88等亦同。 【论文】 八·一二 五、无间灭依处:谓心、心所,等无间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处立十因中,第五出无间灭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即心、心所法之等无间缘,以心、心所法为果也。 此缘如前辨89。因随何性,果通三性90。各唯自识91,唯以心、心所为体故92。 【论文】 八·一三 六、境界依处:谓心、心所,所缘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六出境界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体通一切法,果唯心、心所。有漏、无漏等,并通因果。若以未来为因,果非现在,非因前而果后者,今亦不然。相分现在,义似未来,无实未来。故所缘缘,无不有果93。此三十八说此等无间缘及所缘缘,唯望一切心、心所94故95。 【论文】 八·一四 七、根依处:谓心、心所,所依六根。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七出根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体是六根,即通八识96;五根为体,果唯是心、心所。此97前三98果,果性皆同,因准可知。 然无间缘谓现在时为缘,非在过去。过去无故,即现在有力能,用99开导法令未来生故。入过去时,其用方显,果现前故,处所空故。 【论文】 八·一五 八、作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具、作用,即除种子,余助现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八出作用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谓于“所作业”、“作具”之作用。如釿、斧等,有斫、伐等用。 “即除种子,余助现缘”者,谓除内、外种生现,种生种,现生种,及亲助缘,余一切法疏助缘,皆是。 【论文】 八·一六 九、士用依处:谓于所作业、作者、作用,即除种子,余作现缘。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九出士用依处。 【述记·卷四十五】 谓于所作业,能作者之作用。即取前所除中,正作之士用亲助缘者。其果宽狭,同前作用。“作用”、“士用”必同“所作”故100。不取亲者,非因缘故。此二果通漏、无漏,三性因亦尔。 然此二及前五101无记即因。除无间缘及根依处,余依处果通漏、无漏,彼二果唯有漏。有漏二因,是无记故,不生无漏也。此依六识作法。若七、八识有漏102无间缘,无记即因,果通无漏。七有漏根,六无漏故,依103无记为因。 除无间缘及根,余104因通漏、无漏三性,此依六识为论。若依第七识,无漏无间,有漏可生105。无记之因,其无间缘,因亦通无漏。根中应分别色根、意根,各有异故106。 然此中士用、作用,唯约有情士夫用等说,故下言唯得士用果107,不言得离系等果故108。今亦通取,非但内有情也。 然作用、士用,皆第三啭声。梵云“羯剌拏”109,是作具作用;“羯剌多”110,是士夫作用;故二别也111。然《大论》三十八说唯除种子,所余诸缘,名摄受故。此乃助成摄112。 若依《瑜伽》三十八,无记因中于法113有士用114,以地、水等为士用115;日及锄治,为作用。 【论文】 八·一七 十、真实见依处:谓无漏见,除引自种,于无漏法能助引证。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因。文分为二:一、出依处,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此即初文。 【述记·卷四十五】 谓一切无漏见与一切无为有为法为因。除见因缘116自熏成种以外,望余皆是此因。以因缘引发117,是引发因中摄。于无漏有为俱生法,“能助”令同所作,或令增长故。于后有为无漏,“能引”,前引后法也;“能证”,即与无为为因也。此显胜果。 【论文】 八·一八 总依此六,立摄受因,谓摄受五,办有漏法;具摄受六,办无漏故。 【疏翼】 第十出真实见依处及总建立一因中,第二总依六处建立摄受因。 【述记·卷四十五】 前六依处118,是“摄受因”体。以前五依,疏所摄受故,成办三界有漏诸法。若六合,疏所摄受,办无漏法,即第六依不通有漏也。助成因缘,名为摄受119,故除因缘亲能生法。故《对法》言:如田、水、粪等,望谷生芽120等。虽自种所生,然增彼力,名摄受因121。 然随所应,有五,有六。非诸有漏,皆具五等。心、心所生,皆具五依,非心、心所即便无故。 此中前五,通无记因,后一非也。随其所应,三性应思。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出真实见依处讫。 【论文】 八·一九 十一、随顺依处:谓无记、染、善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即依此处,立引发因,谓能引起同类胜行,及能引得无为法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一出随顺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谓三性法,通无漏也。 “现种诸行,能随顺同类胜品诸法”,“同类”言,简异类为因,唯望自性。然“胜品”言,简自同类与下品为因。《大论》第五等云:无记与善染为因,谓本识中各别122自种123。然望现行,亦性同也124。即与涅槃亦为因也125。同《大论》126等现行127引种、种引现、现引现、种引种,皆是此因。 此以性论之,则狭128;以果论之,则宽;随其所应。《显扬》129等论云:欲界法与三界无漏130为因;色界与色界、无色界、无漏法为因;无色与无色,及无漏为因;无漏与无漏为因。不言与下法131为因也。果望自类,其性必同,界系有异132。 【论文】 八·二○ 十二、差别功能依处:谓有为法,各于自果,有能起证差别势力。即依此处,立定异因,谓各能生自界等果,及各能得自乘果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二出差别功能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唯自性,设他性,唯相称。谓善业定引人天第八识,非恶趣。以相称故,故非别性不相称为因——谓自界法与自界为因;自界中自性,与自性为因;自性中色,与色为因;色中内,与内为因;内中长养,与长养为因......如是等133;故云“如是等”也。及自乘种子望自乘有为无为果各尔,即净因也。以界论之,则狭;以性论之,则宽。其《大论》134等同135。 果易故,不说。谓于有为因能起果;若于无为因,能证彼果。“差别势力136”自性相称,名“定”。不共他,故名“异”也。 【论文】 八·二一 十三、和合依处:谓从领受,乃至差别功能依处,于所生、住、成、得果中,有和合力。即依此处,立同事因,谓从观待,乃至定异,皆同生等一事业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三出和合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以前六因137为性138。 不取言说,以疏远故。言说与法不相和合,势疏远故,不取为性139;因既即前140,其果亦尔。于生等果,约一事业也。因通漏、无漏,一准于前141。 【论文】 八·二二 十四、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能障碍法。即依此处,立相违因,谓彼能违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四出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此相违、不相违中,因通漏、无漏,果亦尔。令142有为无漏不生,无为不显故143。 然领受144及此后三因145皆146同《瑜伽》第五147言于生住等果148,不言余者,余因狭故。此四宽故。 然《大论》149、《显扬》150,但于有后三有于生等之一果言151,观待中无152。此中观待宽153;彼论154唯望情欲155作法,其性狭故,三十八唯依于生以明障碍据胜显故。六相违中,唯此胜故156,亦不违也。 此中无记、染、善,皆应准知157。 大乘灭相虽不待因,相违因与后后法为生因,与前前158法相违,名相违因,非与前法灭为因也159。 【论文】 八·二三 十五、不障碍依处:谓于生、住、成、得事中,不障碍法。即依此处,立不相违因,谓彼不违生等事故。 【疏翼】 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十五出不障碍依处及建立因。 【述记·卷四十五】 翻于上障碍依处,其相可知。 【疏翼】 以上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中,第一明十五依处立十因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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