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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九、正解识所变义(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七·九、正解识所变义(注解)
注解 1 即第十七颂“是诸识转变,分别、所分别;由此彼皆无,故一切唯识”。 2 第一颂最后一句,及第二颂之后二句。 3 第二颂后半。 4 谓第一颂第四句。 5 谓乃至第二颂前二句“此能变唯三:谓异熟思量,及了别境识”,共三句。 6 谓第十七颂。 7 即第一颂第三句。 8 “依”字,《金藏》有,余无。 9 即第一颂最后一句。 10 谓解第一颂第三句。 11 “彼”字,《金藏》有,余无。 12 “立”字,论作“说”。 13 “预”字,《金藏》作“繁”。 14 “转变”,梵文为“parinama”;藏文为“gyur pa/”。 15 “转”,《金藏》作“能”。 16 “现似”,梵文为“abhasa”;藏文为“snav ba/”。 17 本论《述记》卷三解论“诸识生时,变似我法”云: 安慧解云:“变似我、法”,总有二解:一者,世间圣教皆是计所执。世间依此八识总无之上,第六、七识起执于我;除第七识,余之七识起执于法——不许末那有法执故。如是总说执为我、法。种种别相熏习力故,八识生时,变似我、法;六、七似我。 圣教愍诸有情,说凡愚所计为假我、法,亦依总无假说为别我、法。由此闻熏习八识生时,变似我、法。 又安慧解“依斯施设我法”云: 变谓识体转似二分,二分体无,遍计所执。......由不证实,有法执故,似二分起,即计所执。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证分,相、见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执。八识自体,皆似二分,如依手巾变似兔头,幻生二耳,二耳体无,依手巾起。 18 本论《述记》卷三续此上引文云: 又解“诸识生时,变似我法”者,即自证分上有似我、法之相。体变为相,但依他﹝起﹞性。依此坚执为我法者,方是二分。其似我、法,不名二分。以下约﹝“如患梦者患梦力故”﹞喻依他性有,故识所变似我、似法,是识自体。虽有二解,后解难知,前解为胜。 19 “起”字,《金藏》无。 20 见、相有异种生故。 21 “能取”,谓能缘,可为缘缚。 22 所取、所缘、所执受,可为相缚用。 23 能缘、能执受。 24 如本论卷一云: 变谓识体转似二分,相、见俱依自证起故。 本论《述记》卷二解云: 此论一宗,总有二文三释,此即初释。护法等云:谓诸识体是依他性。转似相、见二分,非无。非依他中无此二分。《﹝摄大乘﹞论》﹝本论卷一、两释卷二﹞说“唯二”,依他起性故。此除真﹝根本﹞智缘于真如,无相分故。不尔,如何名他心智?后得智等不外取故。此二﹝智﹞广释,至下第七及第十末,并《二十唯识述记》﹝卷一、卷四﹞中说﹝即变相、不变相不同﹞。 许有相、见二体性者,说相、见种或同,或异。若同种者,即一识体转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蜗牛变生二角。此说影像相、见,离体更无别﹝分﹞性,是识用故﹝此变即“现义”﹞。 若言相、见各别种者,见是自体义分用之,故离识体更无别种。即一识体转似见分别用而生;识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故相、见别种,于理为胜﹝《枢要》卷上云“颂曰: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情、本,性、种等随应”﹞。故言“识体转似二分”。 此依他起非有、似有﹝即幻有﹞,似计所执二分见、相﹝定有﹞,故立“似”名。 相别有种,何名识变?不离识﹝自体﹞故。由识﹝种﹞变时,相方生故。如大﹝种所﹞造色。由分别心,相境生故。非境分别,心方得生,故非唯境,但言唯识。......若无自证,二定不生。如无头时,角定非有,及无镜时,面影不起。皆于识上现相、见故,故说二分依识体生。 25 道邑《义蕴》云: 非谓我自证分能缘相分为能所分也。此即自证分假称“我”也。 26 谓识“自体”之用也。 27 以无似依他自体分有故。 28 即离依他起。 29 谓见、相二分。 30 “皆”字,《金藏》作“者”。 31 谓二师解。 32 圆成实性。 33 “等”,取衣等和合假法。 34 “见、相”二字,《金藏》误作“相见色”三字。 35 “解”字,《金藏》无。 36 原作“变谓识体转似二分”。 37 “等”字,《金藏》无。 38 自体分是否亦为我法二执所依?《述记》卷二云: 何故我、法但依二分,不计自体以为我法?答:若护法说,据实亦计。且举所变二分为依,非无依于自体计也。略有三义,所以不说。一、二执遍:我执不依自证起故。二、共许遍:今古大小,皆不许有自证分故﹝虽未有自证分之名,然有自体分之实。如《摄论》卷二说“三相成唯识性”中,第二云“二、由二性——有相、有见,二识别故(藏文作“gbis kyis ni rnam par rig pa rgyu mtshan dav lta ba dav bcas pa'i phyir ro/”)。《摄论·世亲释》卷四解云“‘由二性’者,由于一识安立相、见;即于一识,一分成相,第二成见”。两《释》卷四至卷六中有,多文足以为证。《摄论·无性释》卷六,玄奘直然增加译文以通其旨云“又于一识似三相现:所取、能取,及自证分,名为三相。如是三相,一识义分,非一非异”。此段文为藏文所无﹞。三、义已说:若计自体,即能取摄,见分中收。但言二分摄能所起,非不依于自体分计。今显自证离见体无,故但说二见分中摄,显能、所取摄法尽故。 若安慧解,凡是所执,体皆是无。若执自体,即执能取,不异见分,故更不说为我、法依。以自证分体是有故,或离言故,不可依说。 39 见本论《述记》卷二云: 除佛以外,菩萨以还,诸识自体即自证分。由不证实,有法执故,似二分起,即计所执。似依他有,二分体无。如自证分,相见亦有,以无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执,八识自体,皆似二分。 40 道邑《义蕴》云: 此解两师并除佛及余无漏心,以颂言“分别”,即五法中唯有漏故。准安慧释,菩萨后得,亦有二取。此实皆无,非唯有漏。据增处说,且言“有漏”。 41 “等”,取亲胜。 42 前二师。 43 非自体分。 44 见《摄论》卷二。 45 “二”字下,《金藏》有“分”字。 46 即自体分。 47 谓与前二师别。亦与《摄论》作者无著。释者世亲、无性不同。 48 “法”字,《金藏》无。 49 谓见分。 50 即相分。 51 本论《述记》卷二解“或复内识转似外境”云: 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此相分体,实在于内;不离于识,妄情执为似外境现,实在内也。即以依他似计所执。依此似外相分之上,世间圣教执说我法。见变似能取,亦相分摄。文虽有二﹝“变,谓识体转似二分”;“或复内识转似外境”﹞,义即有三。 52 即见分。 53 第四、第五字。 54 即初二字“分别”。 55 谓遍计所执之实人、法。 56 “能分别”即见分。 57 “性”字,《金藏》有,余无。 58 “即由”以下二十四字,《金藏》有,余无。 59 “虚妄分别”,谓三界心法。 60 但假实有异。 61 即见分。 62 “分,所、能”三字,《金藏》有,余无。所、能即二取。 63 谓唯有见、相二分。 64 “复次”二字,《金藏》有,余无。 65 即自体分,或见分、相分。 66 谓拨有为、无为。 67 如《大乘掌珍论》初云: 真性有为空,如幻,缘生故;无为无有实,不起似空华。 68 “会”字,《金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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