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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与华严圆教意涵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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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与华严圆教意涵之解析
  一、前言 1
  二、何谓圆教 1
  (一)何谓教------教之意涵及种类: 1
  甲、意涵: 1
  乙、种类: 2
  (二)何谓圆------圆之意涵及种类 3
  甲、存有义之圆 4
  乙、作用义之圆 8
  丙、其他义之圆 12
  三、结论: 15
  注释: 15
  一、前言
  生命无常,凡人终必有死;因此,如何在有生之年,追求到宇宙人生中最高之价值,便是每个真正关心自己生命者,所必然要面对的最重要课题;唯有此一问题的彻底解决,人生才可能完全无憾,生命才可能充实无迷惘。故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也;足见此一问题在人生中之重要性矣。
  人一旦意识到此一问题之重要性,便须透过思考,以探究到底何者,才是生命中最值得追求之事?到底怎样之价值,可以将世间一切价值比下去?若有这样之价值,那他的内容为何?他具有何等特性?合乎这样条件之理论系统,是独一无二?或可有不同类型并存?这些便是“终极价值”、“最高善”、“圆善”等概念,所要探讨之内容;也是本论文所要寻求解决之主要问题。
  在中国传统中最深邃地论析此一问题者,首推佛教的天台宗及华严宗,因此本论文,亦将藉助此二宗之历史资料,以探析如上诸问题。
  二、何谓圆教
  (一)何谓教------教之意涵及种类:
  甲、意涵:
  许慎《说文》:“教,上所施,下所效也。”《礼记.中庸》:“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说文》解释“教”,重在上位者的施设,而为下位百姓所仿效者。此或在君权时代,国君为政教领袖,国君之意旨,即是天意,即是道德法律,故任何人皆必须接受国君施设的教化。《礼记.中庸》所谓之“教”,则指能引导生命走向“道”者;亦即特重在价值之指引。综合二家之说,在中国古代所谓之“教”盖指:价值层次高者之所施设,以为价值层次低者所学习仿效的一套理论系统。故牟宗三先生曰:
  凡圣人之所说为教,一般言之,凡能启发人之理性,使人运用其理性,从事于道德的实践,或解脱的实践,或纯净化,或圣洁化其生命之实践,以达至最高的理想之境者为教。(注1)
  牟先生此文有三重点:一、“教”为圣人所说。二、“教”之目的为:“达至最高的理想之境”。三、其方法为:“运用其理性”。本文之所谓“教”,其内涵相近于牟先生,但较为宽广:说“教”之人,只要生命之体悟较一般人高,便可说教传教。最后目的,亦不须严格规定须达至最高之境,否则人间便很难有够格之教,故此文暂订:凡能使人走向更圆满者,皆可称为教。最后,关于引导方法,亦不须限于理性方式,只要能使生命趋向更圆满之方法皆可,人文方式可,神秘方式亦可;理性可,感性亦可;道德可,宗教亦可。依此定义,则圆教是教,权教亦是教;佛教是教,基督教、回教、民间宗教等,亦是教;宗教是教,人文系统的教化,如儒家等,亦是教。(注2)
  乙、种类:
  依前文“教”之定义,既如此宽广,于是须加以简别分判,以使有心要追求生命理想者,知道何者才是最终极之“教”,乃不致将世俗之教,当为绝对圆满之教,而终身集力以赴,最后发现所求落空,致生悔恨。唯对世间各种“教”作评骘,一则本人未具此能力,再则易起有诤。故本文不拟尝试,仅对佛教内各宗作说明,且是以历来祖师及当今大德、学者之意见为依循,如此,庶几无病也。要简别各宗各教之高下,这便涉及判教之问题。
  所谓判教,乃将佛说法四十九年,所说之各种法门、经典,加以了解消化,依一定的标准(如说法形式、说法次序、理论深浅究竟等),使成次序井然之体系;使各经各宗之地位与价值获得如实地朗现。(注3)案“判教”始自印度,如楞伽经言顿渐、华严言三照、法华言三车、解深密经言三时、涅槃经言五味及半满教等。佛教传入中土后,教判尤多:
  南北朝时慧观于涅槃经序,提出二教五时教判,二教指顿渐,顿为华严经,渐指从鹿苑至鹄林所说诸经。渐又分为:三乘别教(阿含经)、三乘通教(般若经)、抑扬教(维摩经)、同归教(法华经)、常住教(涅槃经)。其后智者《法华玄义》,归纳当时流行之教判,统为南三北七,十种教判,并谓:“南北地通用三种教相:一顿、二渐、三不定。”(注4)初,菩提流支等译出十地经论后,光统律师(惠光)由此设立地论宗,他著有:华严经广疏、华严经略疏,以顿渐圆三教,判佛教典籍,而以华严经为圆教;此为圆教立名之始。
  足见教判起始甚早,唯各宗各派各家所采取之标准不一,角度不同,见解又异,所判结果便难相同。历来最有名之教判,为天台与华严,唯争论亦多;今暂列二家所判之结果,以便粗略了解“教”之种类。
  (甲)、天台八教判
  八教者:指依佛陀说法之内容与形式分类。就内容分有:藏、通、别、圆之化法四教;就形式分有:顿、渐、秘密、不定之化仪四教。化法四教为:
  子、三藏教:依小乘经律论之教法而立者。声闻观生灭四谛理,缘觉观十二因缘法。
  丑、通教:共通于声闻缘觉菩萨之教法,明无生四谛。
  寅、别教:说无量四谛,独为菩萨说法,不通声闻、缘觉。
  卯、圆教:对最上利根菩萨,说无作四谛,明事理圆融之中道实相。
  化仪四教:
  子、顿教:佛成道后,即时所说之大乘深教(华严经)。
  丑、渐教:因应众生根机,说渐次之教法,如阿含、方等、般若等。
  寅、不定教:佛以一音演说法,众生随类各得解;致同听而异闻。
  卯、秘密教:一会之中,佛以神力,对异机人说不同法,而互不相知。
  以上八教皆法华涅槃时以前之教,法华时众生根机已熟,会三乘归一佛乘,故无化仪化法之差别;又法华历小乘而趋大乘至一佛乘,故非顿;非渐;非不定,亦非秘密;且其圆为摄众教成纯圆独妙之圆者。(注5)
  (乙)、华严五教判
  五教者:
  子、愚法小乘教:指阿含、俱舍等小乘教法,唯知人空之理,不知法空之义。
  丑、大乘始教:始入大乘所受之教,未通大乘实义。又分为空始教与相始教。
  寅、大乘终教:为大乘渐教之终极教义,真如缘起之法门。
  卯、顿教:不经阶次,速疾顿悟之教,绝思虑,离言诠;说一念不生,本来即佛。
  辰、圆教:究诸法体性,说事事无碍,谈主伴无尽,阐明果相之圆满,故名圆教。
  案:小乘与始教,未论成佛问题,故未为究竟教;终教论及断惑次第,未及本来成佛,故非顿教;而顿教则未说及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事事无碍之理,故非圆教。(注6)
  天台与华严判教所据之源理近似,天台藏通别圆之化法四教,是由小至大,再由不圆至圆的发展过程,顿渐之分判则列入化仪四教。华严则加入顿渐,成为由小至大,再由渐至顿,最后由不圆达于圆的转升历程。唯他们所用之名称,除“圆教”外,全不相同;但又将此唯一相同名称之“圆教”列为最高;于是二家皆以己为“圆”,以对方犹未达致;争议由此起。要简别二家之是非,有必要对“圆”之意涵作一厘析,然后乃能说何者为真正之圆。
  (二)何谓圆------圆之意涵及种类
  “圆”指圆备、圆融言;“圆备”就广度言,真正的圆,广度必是无限的、无所不包的、至大无外的、不舍一物的、说多大便有多大的、全部皆是而非仅部份、不能分割的;若就时间言,是永恒的;若就空间言,是普遍的,此为量之极致。而“圆融”则就纯度言,是融通的、无时空相、无历程相、无任何对立的相、化掉一切的相、无碍无执、所有存在间都是相即的、相摄的、相入的,当下当体就是究竟,此为质之绝对。
  若要论真“圆”,必是广度与纯度,量与质,二者皆达于最高点,乃可称之。若以空有论之,则圆备就妙有说,圆融就真空言;既真空,又妙有,便是绝对中道,绝对的圆。故云:“就圆体言之,则为圆融圆满之二义,时界三千诸法,一如一体,谓为圆融;十界三千诸法,条然具足,谓为圆满,亦曰圆足。圆融为空谛,圆满为俗谛;此二相即不二为中谛。观此三谛于一时,谓为圆。”(注7)若以般若与真常言,则圆备属真常系,圆融属般若系,二者之具足便是圆教。若以性空与缘起言,则性空是圆融,缘起是圆备;性空之证悟越深,缘起之观照力便越广。此二者,一方面是对等的二元,另一方面又是互为影响之关连。圆教之圆不圆,便视此二类特质,是否全具,且是彻底的具足。若只居其一,或虽具而不彻底,便非真圆教也。
  此二类特质,牟宗三先生,称圆备为:“存有义的圆”。称圆融为:“作用义的圆”。其言曰:“圆有两义:一方面是指般若之圆通无碍,另一面则是指华严宗所说的圆满无尽、主伴具足。”(注8)牟宗三又云:“从佛性之圆满无尽、主伴具足处说圆教,这不是般若经作用的圆,而是存有论的圆。”(注9)因此以下便依牟先生之分类加以说明。
  甲、存有义之圆
  牟宗三先生,以为判“圆教”之圆不圆,主要在存有义,若广度不彻底,涵盖性不足,有所不包,为有限之教法,便是不圆。只有法华,才达到存有义之圆,华严“缘理断九”,不能称为“存有义”的圆,故非圆教。以下先述明其意涵。
  存有义前已言是就“广度”、“量”说;而量之分法,可有无数种,因此必无法完全将量之圆满作一分类,此处仅能就天台与华严较常讨论到之范围,列举以为说明,未论及之部分,可触类而旁通也。就存有义以言“圆”或“不圆”,必须彻底的包括,方是真圆;若有一项不圆,甚至非下文所列五项之内者,而为不圆,仍然非圆教,亦即“存有义”是圆教之必要条件,但非充要条件;而且必须彻底具足,若有一范围,或程度上不具足,便被排除在圆教之外。
  (甲)、教法之含摄
  存有义落于教法上言,乃谓必须含摄所有教法,乃可以称为圆;若单就佛所说过之教法言,则此一教理系统最少要统摄小乘法、渐教法、权教法、不圆教法,若无法将之收摄于己教法中,便是广度不足,便非圆教也。这在天台称为“开权显实”、“会三归一”、“一佛乘”等,法华教理中,可谓俯拾即是,以下先引法华经方便品与譬喻品之数则,以为说明:
  “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无二亦无三,除佛方便说,但以假名字,引导于众生,说佛智慧故;诸佛生于世,唯此一事实,余二则非真。”
  “如来但以一佛乘故,为众生说法,无有余乘,若二若三。”
  “唯以佛乘而得灭度,更无余乘。”
  此等处都在说明,只有一佛乘,因为小乘之教法,一经开决,则亦会归于佛乘,他是佛乘之教法,落实于小乘机者说,表面上看似小乘,其实只是外相为小乘,其实质为佛乘之教法,同理通、别之教也同为一佛乘之教法。故智者大师云:“此经明佛设教,元始巧为众生,作顿渐不定显密种子,中间以顿渐五味,调伏长养而成熟之;又以顿渐五味而度脱之,并脱、并熟、并种,番番不息,大势威猛,三世益物。(注10)此言无论是化法四教,或化仪四教,皆是佛为教化不同根器众生而设者,皆只有一目的、一教法。而天台亦每以此言华严“唯满不半”,无法含括半字教,故非真圆也。智者:
  “若华严顿满,大乘家业,但明一实,不须方便,唯满不半,于渐成乳……若法华付财,废半明满,若无半字方便,调熟钝根,则亦无满字,开佛知见,于渐成醍醐;如来殷勤称叹方便者,半有成满之功,意在此也。”(注11)
  至于华严是否真如天台所云,今暂不论也。
  (乙)各法之兼容
  前一特质但言佛之教法,必须全部包摄;此一特质更推而广之,涵盖一切法,所谓“不舍一法”者是,善法不舍,恶法亦不舍;此乃见存有义之更大包容性。此义在《维摩诘经》中屡伸之,如:“若菩萨行于非道,是为通达佛道。”(佛道品)“佛为增上慢人,说离YIN怒痴为解脱耳,若无增上慢人,佛说YIN怒痴性即是解脱。”(观众生品)“不断YIN怒痴,亦不与俱,不怀于身而随一相,不灭痴爱,起于明脱,以五逆相而得解脱,亦不解不缚。”(弟子品)“但除其病,而不除法。”(文殊问疾品)此等内容,诸经中,所在多有。法华特称为“不断断”,不断恶法门,但断恶法心之谓。亦即所谓“除病不除法”。知礼云:
  “烦恼生死乃九界法,既十界互具方名圆,佛岂坏九转九邪?如是方名达于非道,魔界即佛。”(注12)
  “烦恼生死既是修恶,全体即是性恶法门,故不须断除及翻转也。诸家不明性恶,遂须翻恶为善,断恶证善。故极顿者,仍云本无恶,元是善。既不能全恶是恶,故皆即义不成。”(注13)
  将一切负面特质皆收摄其中,则世界不只是正面的,同时也是负面的;如此才回归到整全的世界,若只允许有光明,不许有黑暗;只接受善人,不接受恶人;只能作善人所为之事,不能作恶人所为之事。那世界必单调而不庄严丰富,那样的生命是清高,而非黑百通吃,更非大菩萨之不舍一众生。如此,就自己言,必仍有挂碍烦恼;就对象言,必仍有众生不能蒙其度化,故非真正之菩萨道。当然就非真正之圆教。
  (丙)法界之统括
  前二项在说明佛之教法,及世间之善恶法,皆必须涵盖;若再往外推,则是就空间之全面性言,亦即所有法界,必须全部收摄其中,不能有外,方为真圆教。智者:
  “夫一心具十法界,一法界又具十法界,百法界。一界具三十种世间,百法界即具三千种世间。此三千在一念心。若无心而已,介尔有心,即具三千。亦不言一心在前,一切法在后;亦不言一切法在前,一心在后……若从一心生一切法者,此则是纵。若心一时含一切法者,此即是横。纵亦不可,横亦不可。只心是一切法,一切法是心故。非纵非横,非一非异,玄妙深绝,非识所识,非言所言,所以称为不可思议境。”(注14)
  首贤:
  “若依圆教,即约性海圆明,法界缘起,无碍自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主伴圆融,故说十心,以显无尽”(注15)
  此在天台与华严,皆论及整全之法界,且此所有法界,皆在自己教法中,获得安立保住,不使解消;但华严此等处所论之法界,虽是“演说十十法门,主伴具足”,但是否含括九法界,或只是第十法界;亦即有无将其他九法界,一起纳入其法界缘起之大海中。历来天台家颇有怀疑。荆溪:
  真如在迷,能生九界;即指果佛为佛法界,故总云十。是故别人,覆理无明,为九界因,故下文中自行化他皆须断九,九尽方名缘了具足;足故正因方乃究显。(注16)
  知礼:
  “今冰水等亦兼圆别。何者?若谓结佛界水为九界冰,融九界冰归佛界水,此犹属别。若知十界互具如水,情执十界局限如冰,融情执冰,成互具水,斯为圆理。”(注17)
  “以彼佛果唯一真如,须破九界差别,归佛界一性故。”(注18)
  就天台家言,华严别教家之理论系统认为:有“覆理无明”,才生出九法界,今须将九法界之无明断尽,乃能证佛真如法界,如此,则九法界之法便保不住,就存有义言,便有不足而非真圆。若就天台家言,则九法界与第十法界之隔与不隔,完全在心,若心中情执断尽,则十界互具如水,反之若情执坚固,则虽佛界亦犹冰也。因此重点不在九界十界之法,而在面对九界十界之心;是真如心,则十法界全可保住;若是情执心,则佛法界亦将不保。唯华严是否如天台家之所论,则留后再表。
  (丁)时间之永恒
  前三项在说明存有义之空间无穷,一切教法、一切事物、一切法界,全罗尽收,无有例外。今进而说明时间之无穷,亦尽收教法中;若一种教法,只能适用于今日之众生,只能度现时之众生,而非“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则见其限制性;当然不能称为圆教。因此,圆教就教法言,他是过去存在,现在存在,未来亦将存在,是永恒不变不灭的;就适用对象言,他适用于过去现在未来之众生。
  法华经:“我实成佛已来,无量无边百千万亿那由他劫。”(注19)法华经:“然我实成佛已来,久远若斯,但以方便教化众生,令入佛道,作如是说。”(注20)此在说明今日之教化,是源于无穷远之过去,无穷远之过去已成佛,以度化无穷众生,未来亦将度化无穷众生。此在法华称为发迹显本,发今日教法之迹,显无穷远成佛之本。
  智者:“前来诸教已说事理,乃至权实者,皆是迹也;今经所说久远事理,及至权实者,皆名为本。非今所明久远之本,无以垂于已说之迹;非已说之迹,岂显今本,本迹虽殊不思议一也。”(注21)智者:“教相为三:一、根性融不融相,二、化导始终不始终相,三、师弟远近不远近相。”(注22)此言过去久远劫成佛,是本;今日之教化,是迹;亦即具有时间之永恒性,永远如此。对众生之化导,亦非始于今日,在无穷远之过去,便已化导无数众生,对同一众生之化导,亦不始于今日;因此师弟关系亦不始于今日,当然亦不终于今日。因此,此一教法,就存在义言,在时间上,具有永恒性。
  (戊)潜能之完具
  前面四项在说明就存有义言,具有时间与空间之无穷性、绝对性,亦即圆教必须放诸四海而皆准,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具空间之普遍性,与时间之永恒性。此外,外显实现之部份已如上所说。而隐藏尚未实现之潜能,是否亦涵括其中,实亦圆教之检定标准,必须隐显皆涵盖,乃为真圆教。隐指:未现形、未成佛;是潜能与佛性之问题;那对此一部份,有无全部理解,全部涵盖,全部收摄在教法中。便是此一项目所要探讨者。
  华严经夜摩天宫品:“心如工画师,造种种五阴,一切世间中,无法而不造。如心,佛亦尔;如佛,众生然。”此在说明心是潜能,它可以现众生相,亦可以现佛相。而心之内涵是:如工画师,无法不造;则一切潜能领域,便在此教法中被收编,被理解、被润化;如此,便可说此一教法涵盖了潜能面。
  智俨:“若善若恶随心所转,故云回转善成;心外无别境,故言唯心。若顺转,即名涅槃;故经云:心造诸如来。若逆转,即是生死;故云:三界虚妄,唯一心作。生死涅槃,皆不出心。”(注23)法华对心进一步提出佛性论问题,亦即对心之内涵,做出具体看法:
  智者:“今虽说色心两名,其实只“一念无明法性十法界”,即是不可思议一心,具一切因缘所生法,一句名为“一念无明法性心”;若广说四句成一偈,即因缘所生心,即空即假即中。”(注24)
  法界的圆满,建基于佛性之圆满;因此,佛性必须能充分说明现实十法界所以然之理由,法华所提出之:“一念无明法性心”便在解说此种隐显关系。故知佛性论之提出,将原来的时空,放大为两倍,当然圆教若不能涵盖此一领域,便也就不能称为圆教了。
  以上所说乃就存有义中之五项,举以说明圆教必须无所不包,若有部份不能含摄,便是不圆。唯此处当申明者,上列之五项,并非穷尽之列举,理论上当有无穷多项可列举出;再者,对存有义之分类,亦可有不同多的标准。因此,无法用上列项目,来完全论出某一教法是否为圆教。不过,可以确定的是:若有一教法,其义理系统违背上列项目,则必可判定其非真正之圆教也。
  乙、作用义之圆
  此为决定是否为圆教之第二类条件,前一类是量的衡定,此一项是质的鉴别,它是般若智之妙用,说明绝对空状态下,事物间无碍的相容性,释慧岳以为此一特质,更是圆教所以为圆教之基盘所在。
  释慧岳:“圆教为一代教法之最高极谈,纯以圆融原理为基盘,即诸法本来恒有,迷悟无别,因果不二,举一全收,真俗不二,烦恼即菩提,生死即涅槃,当体融摄自在”。(注25)
  释慧岳以为圆教乃一切教法之最高者,而圆教所以为圆教者,在圆融原理,而所谓的圆融原理乃指:所有法中迷悟、因果、一全、真俗、烦恼菩提、生死涅槃等,这些相互对立之二元,他们的本质都是空的,体性无二,因此可以容摄自在,这就是圆教所力倡的“即之思想”。以下先举天台家对“即”之阐述,以便对作用义有更进一步之了解。知礼云:
  “约即论断,故无可灭;约即论悟,故无可翻。烦恼生死乃九界法。既十界互具方名圆,佛岂坏九转九邪?……故但得即名,而无即义也。此乃一家教观大途。”(注26)
  “应知今家明即,永异诸师。以非二物相合,及非背面相翻,直须当体全是,方名为即。”(注27)
  荆溪:
  “说自住即别教意者,是烦恼与法性体别,则是烦恼法性自住,俱名为自。亦可云:离烦恼外别有法性,法性为他。亦可:法性为自,离法性外,别有烦恼,烦恼为他。故二自他并非圆义。以其惑性,定能为障。破障方乃定能显理。依他即圆者,更互相依,以体同故,依而复即。故别圆教俱云自他,由体同异,而判二教。今从各说,别自圆他。”(注28)
  知礼之意在说明因为是空,是圆融无碍,是相即相摄,而且体性是一,本来就不是二;若是二,才有断烦恼,证菩提的问题;若本来是一,则无可灭、无可翻,也正因无可灭,故九界不须坏,不须灭。而别教对即之了解,当成二不同体之存在,圆与别便由此分。荆溪则更进一步说明“别自圆他”的道理,及体同的重要性。别教有自他二体,圆教则唯依他,依他故体同,体同则本来是一个。所有存在之二元,本来只是一个,于是这样的修行,不是一步千里,亦不是一步到家;而是本来就一直在家。这便是最顿的修行法门;所以是教判中的最高极谈。教理发展至此,已是至矣,尽矣,无以复加矣。
  以下稍事讨论牟宗三先生所主张,牟先生谓作用义的圆,并非圆教圆不圆的决定因素。牟先生曰:
  “圆教所以为圆教,是从主伴具足、圆满无尽处来说。……圆通无碍的般若精神是通大小乘的,他是个共法。……而佛性之圆满无尽、主伴具足,才是决定大小乘圆不圆的关键。”(注29)
  牟先生以为作用义的圆,是佛教之共法,亦即大小乘皆有,因此决定圆不圆,便只能从另一个准据---存有义下手。殊不知般若虽是共法,但有初级般若与高级般若之别;有析法空与体法空之不同;有我空与法空之异;同是体法空,初地与二地之空便有不同,二地与三地,亦全不一样。到最后“唯有佛与佛乃能究竟诸法实相”。等觉尚不能了解佛之境界,而佛心之主要内容便是般若:金刚经亦谓:“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则知虽然般若是共法,但此共法仍有品质之差异,小乘之分析空、我空,它没办法到理事无碍法界、事事无碍法界,因此便无法相即相入,以其空非彻底之故。因此,也可严格地说,只有成佛所体证之空,才是真正的空,才是作用义的真圆,也才是真正圆教之圆,否则仍都是不彻底的圆,品质之纯正度尚未达百分之百也。但“教”是一套理论系统,只要能在理论上,说明它空的本质,相摄相入相即之关系,便可称为圆教。若完全不管圆教之此一特性,或是以共法一语带过,而不加分别共法之中,复有浅深初高究竟不究竟之别,实亦未正视此一问题之存在也。
  以下在圆融性之范畴下,分数项立检定之标准,以为判定圆不圆的依据:
  (甲)无阶位相
  藏通别皆有阶位,循序渐进,圆顿教则当下即究竟,无阶可缘,贤首
  首贤:“所谓顿渐,以始终二教所有解行,并在言说,阶位次第,因果相承,从微至著,通名为渐。故楞伽云:渐者,如庵摩勒果,渐熟非顿。此之谓也。顿者,言说顿绝,理性顿显,解行顿成,一念不生,即是佛等。故楞伽云:顿者,如镜中像,顿现非渐。此之谓也。以一切法本来自证,不待言说,不待观智;如《净名》以默显不二等。”(注30)
  渐是有言说相、阶位历程相、修六度万行,最后成佛果、由微而渐至于成佛;若是圆顿教,则完全离言说、当下具足、本体顿现、圆满天成。智者解顿之名曰:“不由小来,一往入大,故名为顿。”(注31)
  智者:“顿名顿足、顿极。”(注32)
  此亦在说明:圆顿无历程,一往而究极,当下圆具。此便是圆教之重要特质。
  (乙)无分别相
  前一项说明成佛是,无阶次相,初发心即是成佛,一地即一切地,因果一如,终始相即相入。今无分别相之特质,则更进一步,说明不仅没有阶位之分别,且一切事物,本质皆同,以空为体,外显之相,虽有不同,无害其本体之一;因此芸芸事物,皆是相即相入,也都是究竟的示现。智者:
  “约理事明本迹者,从无住本立一切法,无住之理,即是本时实相真谛也。一切法即是本时森罗俗谛也。由实相真本垂于俗迹,寻于俗迹即显真本。本迹虽殊,不思议一也。”(注33)
  一切事物之本体,为无住本,亦即空性本体,此为真谛;世间一切法,虽森罗万象,皆由此本体而生,所谓俗谛也;外相虽殊,本体实同。因此,人世间之各种现象,无须有任何情绪反应,得失毁誉称讥苦乐等,本身皆空性,也都是究竟,也都是佛迹之示现。此即智者所谓:
  “若低头,若小音,若散乱,若微善,皆成佛道。不令有人独得灭度,皆以如来灭度而灭度之。”(注34)
  :“决了粗因同成妙因,决诸粗果同成妙果,故低头举手、著法之众,皆成佛道,更无非佛道因,佛道既成,那得犹有非佛之果,散善微因,今皆开决,恶是圆因,何况二乘行,何况菩萨行,无不皆是妙因果也。”(注35)
  简言之,一切行皆是佛行,一切事皆是佛事;行住坐卧,二六时中,无非是佛之体段。所有的行为因果,皆被开决成为佛道之因果,此时举手投足,无非妙道之呈显;自己便是道地的佛。这便是圆教殊胜之处,只要有这样的见地,则随时随地皆是佛的行径。等这种见地坚固,便是十足的佛。此时,若就外在现象言,则一切成了净土世界。智者:
  “一切诸法莫不皆妙,一色一香无非中道。”(注36)
  主客体内外境,全是佛之心身境,那便是真正之佛;那为何可有如此高之见地,乃因般若作用义的圆,体空无住,故能相入相容,圆通无碍,故一切人事物,皆可与空相即,可与究竟成佛相即;甚至可事事相即,而成事事无碍法界,如华严十玄所说,则其变化益多,法相益庄严壮阔矣,此处暂时不表。
  (丙)无对反相
  前一项乃就平常人事物,以言其与空性相即,以说明圆教中作用义的妙用,此一项又更进一步,说明即使是相对反者,亦可相即;此者,在常人之理解上,便有些难于契会。如:道与非道、魔与佛、无明与法性、生死与涅解脱、轮回与涅槃、烦恼与菩提等。但也因为有此特性,乃见圆教之殊胜。荆溪:
  “三千在理,同名无明;三千果成,咸称常乐。”(注37)
  知礼:
  “以在缠心变造诸法,一多相碍,念念住著,名之为染;以离障心应赴众缘,一多自在,念念舍离,名之为净。”(注38)
  此言烦恼与菩提,不同只在心上,若以在缠心、情识心、染执心去生活,则一切皆是死路,皆是烦恼无明,即使人在净土,仍是痛苦执著,便是魔也。反之,若以离障心、清净无染心去行事,则即使苦难多多,心仍自在无比,便是佛也。因此决定烦恼与菩提,不在事相,而在持心如何。若是在缠心,则空性之理未显用,与空理未相即,便是无明;倘是事相与空理相即,则咸称常乐。因此烦恼与菩提是否相即,端视行者有无此圆教见地,若有则烦恼与空性相即,烦恼只是法性之示现,体性是空故也。同理生死,亦是涅槃之一种示现。涅槃可以,生死亦无不可。佛魔也是空性之不同示现,体是空,演佛可,演魔何独不可,本质相同故也。
  由此可知此一特质之重要性,盖若知烦恼菩提一如、佛魔一如、生死涅槃一如,则人间再无可畏可惧,便真能获得不动与自在,便是每一角色都是究竟,便是真正的圆。智者:
  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己界及佛界、众生界亦然;阴入皆如,无苦可舍;无明尘劳,即是菩提,无集可断;边邪中正,无道可修;生死即涅槃,无灭可证。无苦无集,故无世间;无道无灭,故无出世间;纯一实相,实相外更无别法。法性寂然名止,寂而常照名观;虽言初后,无二无别,是名圆顿止观。(注39)
  这便在说明圆顿教理之殊特处,当下皆如,尘劳即菩提,无道可修。此全缘作用义之妙用,圆教必论及此,乃为真圆教也。
  (丁)无空间相
  前文所列三项之相即义,尚是就理上心上等之无形物而言,尚易于理解;此处之无空间相,则已进至有形之事上,要使之相即,便不易以常人的思考模式理解,亦即作用义之空性,不仅能于理上发生效用,且能穿透事物,使之真实的相即,华严尤其胜发此义,贤首:
  初、无定相者,谓以小非定小,故能容大;大非定大,故能入小。 不思议品云:一切诸佛,于一一微尘中,示现一切世界微尘等佛刹,种种庄严,常转法轮,教化众生,未曾断绝,而微尘不大,世界不小,决定了知,安住法界。(注40)
  此乃在说佛之境界,但佛亦是体悟空性之人,因此只要对作用义之般若智,有如实之体悟,便可做到空间中,物与物之相即,此便称为事事无碍法界;在此时,因一切是空,故无定相,小非定小,故小能容大;大非定大,故大能入小;因此,即使是如微尘之小,亦可有无数之佛刹土在其中,而且佛土不觉小,微尘未扩大,这都非人之所能思议;全是因空性而可相即,因作用义之圆通故,澄观:
  “问:有何因缘令此诸法得有如是混融无碍?答:因广难陈,略提十类:一、唯心所现故,二、法无定性故、三、缘起相由故,四、法性融通故,五、如幻梦故,六、如影相故,七、因无限故,八、佛证穷故,九、深定用故,十、神通解脱故。十中随一,即能令彼诸法混融无碍故。”(注41)
  澄观所说明诸法混融之源因,便是性空融通,便是作用义之内涵。此义天台论之者较少,智者:
  所言四者,不可思议数。一即无量,无量即一。一一皆是法界,三谛具足,摄一切法。(注42)
  天台之入路与华严不同,华严多谈第十法界事,所谓十玄便全在说此事事无碍法界之状态,而天台由下往上开展,论及基础之教法为多。但此义理实蕴含其教法中也,唐君毅:
  此大缘起法之所以为大缘起,在于任一法中展一切法,亦卷一切法于一法;而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一切入一,一入一切;此在前之大乘始终教,及智者之圆教,初非无其义 。”(注43)
  因为是空性之展现,故在大乘教法中宜当有之,只是不如华严所论之圆熟通透耳。尤其到了圆教,必倡发此义,以说明相即相入之理。
  (戊)无时间相
  前列数项是就空间言,凡是平行对反者,只要是二存在间,皆可相即相入;若就时间言,亦当如是,只要不同时,便可使二时间,在一时中显现,且二时丙然可分别,不是一时没于另一时;更推而言之,它可以三世一时丙现,而又每时历历,此在华严称为“十世隔法异成门”:
  “此上诸杂义,遍十世中同时别异,具足显现,以时与法不相离故。言十世者,过去未来现在三世,各有过去未来及现在,即为九世也。然此九世,迭相即入,故成一总句,总别合成十世也。此十世具足别异,同时显现,成缘起故,得即入也。故此经云:或以长劫入短劫,短劫入长劫。或百千大劫为一念,一念即百千大劫。或过去劫入未来劫,未来劫入过去劫。如是自在,时劫无碍,相即相入,混融成矣。”(注44)
  华严此处是就十世之相即相入而言,它是收摄十世于当下而圆融之。长短过去未来大劫小念之间,可以完全混融无碍。这便是空性融通之妙用。就常人言,时间与空间,为绝对概念,大小长短过现未,这些是无法改变者,但以体悟空性之觉者,他能玩弄时间空间于手掌,自在无碍,相即相入;凡人只能勉强理解,因空性作用义,固有此等妙用现前。
  以上五项,是就作用义中,列举其相即之情形,其与存有义相同,它并非穷尽之列举,因此,不能认为未言及此者,则非圆教,言及此者必为圆教,只能说义理背离此者,未蕴含此者,非真圆教也。
  丙、其他义之圆
  此处所谓其他义,乃指牟宗三先生以为,圆教除前面二条件外;尚需具备以下之条件。因存有义与作用义之分类,是牟先生所提出者,故有必要再加以讨论牟先生提出之其他条件:
  (甲)最高善
  圆教之圆,有极致、最高、最圆、绝对、终极、最妙、无上等义,此当无疑义;若以法华之判教言,则化法四教有次序性:由藏、通、别,最后再到圆教,圆教则一切教法之最高者。故智者谓“圆以不偏为义,此教明不思议因缘,二谛言事理具足,不偏不别。但化最上根之人,故名圆教也。”(注45)它“教圆、理圆、智圆、断圆、行圆、位圆、因圆、果圆。”(注46)亦即一切教法之最圆备者。若就华严说,小、始、终、顿、圆;圆教亦是最后最高者;虽然圆教有两型,一为同教一乘圆教,一为别教一乘圆教,但都是圆教,都是一切教法之最高者;而此一圆教内涵,牟宗三先生认为,就是康德哲学中所说的“最高善”。(注47)因此以“最高善”说明圆教,当不致有误;因为它说明了圆教之属性。只是说它是“最高善”,是总说圆善之外在属性,而非分别说其内在特质。因此若要进一步问及何谓“最高善”?其内含为何?所谓极致、最高、最圆、绝对、终极、最妙、无上等义为何?仍须回到存有义与作用义上说。因此,最高、最圆等是形式上的形容圆善之外在属性,而非内在的说明其特质,故本文未将最高善等义,列为圆教之特质而加以说明。
  (乙)第二序之教法
  据牟宗三先生之看法,法华之判教,是属于第二序法;亦唯有第二序法,才是真正的圆教:
  “它高一层,但不是同质地高一层,而是异质地高一层。高一层者,它属消化层,而不是建立层。异质者,它的表达方式不是分解的表诠,而是诡谲的遮诠。”(注48)
  此意在说明天台的圆教是:第二序---异质地高一层;高一层言其非同一层次,异质言其非同一性质,是既异质且高一层;而所谓异质地高一层,是就两方面言,一方面指教法本身;另一方面指说法之方式,此处先言前者。牟先生曰:
  “法华经是空无第一序之内容的,它无特殊的教义与法数……他所说的不是第一序上的问题,乃是第二序上的问题。它的问题是佛意,佛之本怀;是权实问题,迹本问题,不是特殊的教义问题。”(注49)法华经绝大部份在谈佛之本怀,智者所谓:“此经唯论如来设教大纲,不委微细刚目”。(注50)此经重点在说“开权显实”、“会三归一”、“发迹显本”,亦即重在第二序者不误也,唯通常言天台圆教者,是就天台宗之教理系统言,亦即由天台祖师所建构之圆教系统,非单指法华经也。其次,法华重点若只在教法之开决,就前文所言存有义与作用义而论,尚未构成真正的圆教系统。再者,今若就天台祖师们所建构之义理言,则天台未必全属第二序者,天台所依之经论为:“以法华为宗骨,以智论为指南,以大经为扶疏,以大品为观法”,除法华经外,大智度论、大涅槃经、大品般若经,便非空无内容之第二序经典。再者,智者大师之著作,发挥法华思想者,亦非全在处理教法之安排问题也。
  因此,第二序之特质,不能成为圆教必具之条件之一,只因为法华后出,它属于五时八教中的第五时,此时佛陀已将所有经典说出,法华经刚好有如此之历史因缘,于是开会诸乘,使之同归一佛乘;便成历史使命。因此是否属于第二序并非最重要者,只要它不排斥其他经典,且又能吸纳其义理,于自己之系统下,便为足矣。再说倘若释尊入灭后数年,又有佛出世,又说一新经典,法华经便无缘收摄其教法,是否便代表法华有不圆处?因之,有无开、发、会,是否为第二序,并非成为圆教之必要条件也。以下再论第二序之说法方式,所谓无诤也。
  (丙)无诤的
  无诤的,亦属第二序异质高一层的说法,只是前者重在教法之安排,此重在说法方式之独特,通常所谓的:“异法门”、“诡谲的”、“非分别说”、“无诤的”等,都是同义词,都是般若空之重要表显方式;牟宗三先生曰:
  “所谓不同方式(异法门)者,即它非分别说中之分解的方式,而是诡谲地……(般若非般若是之谓般若)……此诡谲方式之异法门,目的即在巧示: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当体寂灭,归于毕竟空,无所有也,归于不二法门也。是之谓般若之妙用。”(注51)
  无诤的对反是诤、分解的,用分解的方式诠表教理,若是说法之人,方便不足;或是闻法之人,智慧不高;便易著相取执,而生法执,不能契会实相,为扫除此病,于是释尊乃用异法门,不是透过说解分析的方式,不是平面思考的历程,而是采荡相遣执,直接去除黏执性,它采用的是跳跃的思考,不著痕迹,使听法者无迹可循,无法可执,而化掉一切相执。简单的说,它是利用空性原理,没有一定不变之存在,一切存在既是空性,则可相即成真,以使人进入实相中,牟先生言曰:
  “无诤法者,实相般若也。以实相般若观诸法毕竟空,不可得,一相不立。是故实相一相,所谓无相,即是如相。因此,无有一法可得可行……此即是不分别,不戏论,故不起诤也。”(注52)这便是般若的妙用,一方面使人对已说之法去执;一方面又使人,透过此种诡谲跳跃的说法形式,进入诸法实相中,这便是般若经特有的说法方式。
  唯此处须讨论者有二:一、般若空之诠表方式,是否只有非分解的方式。二、存有义是否也须用非分解之方式表达。若空性尚有别种诠表方式,则圆教没必然须具备此非分别说之特质,倘空性之诠表只此一路,又因圆教必涵作用义之圆,于是可推圆教当然要有非分别说之特质。其次,若存有义,亦须具此表达方式,则非分别说将适用于圆教之全部范围。
  先论存有义,存有义在探讨广度,是量的问题,非质的高低问题;而前已言诡谲的说,是异质的跳跃,因此,存有论无须以非分别的方式呈显。再谈作用义,案说解可有二方式:一为诠表,一为遮表;一从正面直接说明,一从反面间接遮拨;分解者诠表之路,非分解者遮表之路;法华由妄心下手,故遮拨为多,透过对反两性之相即,以呈显实相,属非分解说者。华严由唯一真心回转,故直接说明海印三昧之实相,十玄之种种妙境,此属分解说者。牟先生因只许天台为圆教,而天台又多喜用此遮拨之方式,以呈显实相,如烦恼即菩提,无明即法性等,于是牟先生误以为,此为圆教说解之通式,实坐此误。因此不该将非分别说、无诤的,列为圆教之必要条件也。
  根据以上讨论,其“他义的圆”所列之三项中,最高善属外在形式说明,无实质内容,它具体内容,仍在存有义与作用义两大项中,因此可不举。至于第二序之教法,与无诤的,是法华因特有历史因缘,及其教法特色所独具,有可以,没有亦无妨;故非圆教必具之必要条件。因此,本文只以存有义与作用义,为圆教必具之二类条件,凡合乎此两条件者,便是圆教也。
  三、结论:
  自从南北朝判教,尤其是法华天台开宗以来,圆教成为教法中之最高层级,于是对于圆教之讨论甚多,直至近世仍盛况不减,近世大儒唐牟二先生皆有论及,尤其牟先生之讨论特多,因此本文借助牟先生之研究成果独多,实不敢猎美也,而大异于牟先生者,亦有数端,谨提出以就教先进大德:一、牟先生以为作用义之圆为大小乘共法,因此,圆不圆不看作用义;本文以为存有义与作用义,皆须检定,甚至作用义更是根本;它虽是共法,但小中大乘之空,品质全不相同,别圆对空之体悟亦异,圆教的空是究极的、彻底的、绝对的圆融;其他教法,则未达百分之百之纯度。因此,作用义当列为圆教之检定标准之一。二、牟先生以为第二序,为圆教之重要检定标准。其实,这是偶然,因牟先生以天台为圆教,而天台是第五时教法,故须对所有教法,作一安排,因此天台有第二序之特质。三、其次,天台重视真妄相即,如烦恼与法性、生死与涅槃等,所谓不断断者,此等说明皆以非分别说表示,于是牟先生以为非分别说为圆教所必要者,此亦是教法风格使然,并无必然性也。以上是大异牟先生之三点;此外,本文对于存有义及作用义内容之列举,亦当有助于对圆教内涵之把握,似亦有可取之处也。
  注释:
  注1:牟宗三,《圆善论》,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七十四年,第二六七页
  注2:此段参考李光泰,《圆教中即之思想探究》第二节之说法。《东南学报》
  第十九期,一七二页
  注3:赖光朋《华严圆教与法华圆教之比较研究》,页一
  注4:大正藏33,p801,上,《法华玄义》卷第十上
  注5:以上之说参考方伦居士《佛学教本》(台北:菩提树杂志社,七十九年,)
  p10
  注6:此段参考李世杰《华严哲学要义》,(台北:佛教出版社,民六十七年,)
  P58-60
  注7:丁福保《佛学大辞典》,(台北:佛教书局,八十一年),p2325
  注8: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p323
  注9: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p327
  注10:大正藏33,p684,上,《法华玄义》
  注11:大正藏33,p 809,上,《法华玄义》卷第十下
  注12:十不二门指要钞卷上,大正藏46,p707,中
  注13:十不二门指要钞卷上,大正藏46,p707,上、中
  注14:大正藏46,p54,上,《摩诃止观》卷第五上第七章正修止观
  注15:大正藏45,p485,中,《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卷二
  注16:大正藏34,p171,上,《法华文句记》卷一下
  注17:大正藏39,p23,中,《金光明经玄义拾遗记》卷二
  注18:大正藏46,p715,中,《十不二门指要钞》卷下
  注19:大正藏9.p42,中
  注20:大正藏9,p.42下
  注21:大正藏三33,p764,下,《法华玄义》卷第七上
  注22:大正藏33,p683,中,《法华玄义》卷第一上
  注23:大正藏45,p518,中,《华严一乘十玄门》
  注24:大正藏46,p578,下,《四念处》卷四
  注25:释慧岳,《天台教学史》,(台北,中华佛教文献编撰社,民六十八年,)p108)
  注26:《十不二门指要钞》卷上,大正藏46,p707,中
  注27:《十不二门指要钞》卷上,大正藏46,p707,上
  注28:续藏经28,p829,《维摩经玄疏记》卷下
  注29:《中国哲学十九讲》,p324
  注30:大正藏45,p481,中,《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分教开宗第四
  注31:智者《法华玄义》卷第十下,大正藏33,p813,下
  注32:大正藏46,p33,上,《摩诃止观》卷第三下
  注33:大正藏33,p764,中,《法华玄义》卷七上
  注34:大正藏33,p683,下,《法华玄义》卷一上
  注35:大正藏33,p795,下,《法华玄义》卷第九上
  注36:大正藏33,p690中,《法华玄义》卷第一下
  注37:大正藏46,p703,下,《十不二门》
  注38:大正藏46,p716,上,《十不二门指要钞》
  注39:大正藏46,p1-2,《摩诃止观》
  注40:大正藏45,p594,下---595上,中,《华严经旨归》
  注41:大正藏35,p515,下---p516,下,《大方广佛华严经疏钞》
  注42:大正藏46,p577,下,《四念处》卷四
  注43: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p320-323
  注44:大正藏,45,p506,下-507,上
  注45:智者《四教义》卷第一
  注46:同上
  注47: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p369
  注48:牟宗三,《佛性与般若》,p15
  注49:牟宗三,《佛性与般若》,p576
  注50:智者《法华玄义》卷十上,大正藏33,p800,中
  注51:牟宗三,《佛性与般若》,p1205—1206
  注52:牟宗三,《佛性与般若》,p1192
  参引书目:
  杜顺《华严法界观门》(大正藏45)
  智者《摩诃止观》(大正藏46)
  智者《四念处》(大正藏46)
  智者《法华玄义》(大正藏33)
  智者《法华文句》(大正藏34)
  智者《四教义》(大正藏46)
  智俨《华严一乘十玄门》(大正藏4)
  智俨《孔目章》卷四(大正藏45)
  贤首《华严一乘教义分齐章》(大正藏45)
  贤首《华严经旨归》(大正藏45)
  澄观《华严经疏钞》(大正藏35)
  知礼《十不二门指要钞》(大正藏46)
  谛观《天台四教仪》(大正藏)
  荆溪《法华玄义释签》(大正藏)
  荆溪《法华文句记》(大正藏34)
  荆溪《维摩经玄疏记》(续藏经28)
  知礼《金光明经玄义拾遗记》(大正藏39)
  释慧岳《天台教史》(台北,中华佛教文献编撰社,民六十八年)
  牟宗三《佛性与般若》(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六十八年)
  牟宗三《圆善论》(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七十四年)
  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性篇》(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国五十六年丁未年)
  唐君毅《中国哲学原论.原道篇》(台北:台湾学生书局,民国六十二年)
  霍韬晦《绝对与圆融》(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民七十八年)
  赖光朋《华严圆教与法华圆教之比较研究》(新亚研究所博士论文,八十五年)
  郭朝顺《智者的圆顿思想》(中华佛学学报第五期1992.07)
  陈沛然《唐君毅先生论华严宗与天台宗之圆教义》(鹅湖月刊第二三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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