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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政治功能的发展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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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传佛教政治功能的发展变迁

  藏传佛教除了具有一切宗教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外,从兴起就按照其独特的形式发展,即宗教势力和地方势力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紧密结合,尤其是佛教从进入藏土的第一天起就和政治结下不解之缘;这是藏传佛教发展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本文运用功能论的方法纵向探讨藏传佛教与藏族社会的政治发生的关系,试图从中揭示出藏传佛教政治功能的发展变迁趋势。

  关键词:藏传佛教 功能 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后,藏区通过民主改革实行了政教分离,宗教信仰已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藏传佛教的高僧大德们的精力也主要集中在宗教的方面,不是很热衷与世俗政治权力,已经参加到统治者的行列。当时西藏的政权是若干大奴隶主的联合统治,赞布是这个联合体的最高领袖,但由于本教在西藏是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它的势力左右着赞布的决策和执政。本教是“多神教”而且神灵是分散的,没有统一的主神,不利于松赞干布建立“中央集权”的愿望,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地域神、部族神都只关照个别团体的利益”这对当时以靠盟誓来联系和结合的政权组织来说是不利的。当时吐蕃的周边都是流行佛教的地区,如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最为发达的封建帝国——唐朝也盛行佛教,出于政治的考虑,松赞干布主动重视佛教 ,在与唐和尼泊尔的交流中,松赞干布很可能意识到佛教对他建立集权的“中央政权”有辅助作用;这时佛教在藏区的势力还很小,几乎还没有民间信仰基础,在松赞干布以后的几位赞布也同样重视发展佛教,到赤松德赞时佛教的势力有相当的发展,同时佛教和本教的矛盾也随之增长,正是在这一时期佛教与本教的斗争过程是佛教“自觉适应”和“被迫适应”藏族社会政治的重要表现。在“佛本大辩论”后赤松德赞令吐蕃全区尊奉佛教,并且与贵族大臣在神前发誓,永不背弃佛教,政府财政给寺院拨款;选任可靠僧人为“却论”(意教法大臣)位居大臣之列,佛教僧人开始进入政治领域,赤松德赞后的三位赞布:牟尼赞布、赤德松赞、赤热巴巾都热衷与佛教,使佛教在吐蕃得以全面推行,逐渐渗透于藏族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生产活动,如为供奉僧侣实行“三均贫富”和“七户养僧制”。吐蕃时期疆域非常辽阔,军队数量庞大军费开支严重不足,赤热巴巾时期僧人过于庞大,由于僧寺都免税造成财政危机;为解决危机,只能剥夺僧人的特权所以朗达玛采取针对“佛、法、僧”的灭佛运动,最终也导致吐蕃王朝的崩溃瓦解,这是藏传佛教政治功能对藏族社会发展的负面作用,即美国社会学莫顿所谓的宗教的反功能。

  一、 分裂割据时期藏传佛教与政治的关系

  这个时期各个割据势力和政权都大力扶植佛教,呈现出一种政权和宗教相互合作的关系,是“政教合一”的雏形或早期发展阶段。11世纪阿里地区古格地方首领拉德将辖区内乍布朗等三个地方封赐给翻译佛经有功的仁青桑布“却卡”(类似于庄园和采邑)。10世纪前半叶,益西坚参在做“阿达”(意为领主)的同时,还把持着著名的桑耶寺,既是领主又当寺主,集地方政权、教权于一身,可谓是“政教合一”的形式,这个历史时期,这些新兴的地方势力,都是和藏传佛教寺院势力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僧俗一体、政教合一的组织形式出现在社会上。宗教积极地发挥了整合凝聚功能,体现了宗教社会学家涂尔干“宗教乃是社会的凝聚剂”的根本性思想。

  三、西藏正式纳入中国版图后,藏传佛教所发挥的政治功能

  13世纪元朝正式建立前夕,西藏还处在群龙无首,各自为政的分裂割据状态之中。当时,领地有前西夏及甘青广大地区的蒙古汗王阔端,为经营西藏派大将多达那波实地调查西藏,并选中“教法最精通”在西藏有较高威望和号召力的萨迦派领袖更噶坚参为归依对象商讨西藏归顺事宜的代表,这不仅处于蒙古人宗教方面的需要,也是基于西藏“以教御政”的实际情况,“因其教不易其俗”,以利于对西藏实行政治统治而作出的正确选择。

  西藏纳入中国版图之后,中央和西藏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历代中央政府无不采取“因俗而治”的策略,把利用藏传佛教作为对西藏施政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保持西藏社会稳定,以实现中央的政治统治为目的的首要因素而谨慎从事;二、藏传佛教有根据中央政权的强弱和对藏传佛教的态度,不断调整自己的策略,对中央施加影响,使其在中央和西藏地方关系中强占有利地位,由此可知藏传佛教不仅能够“自觉适应”社会政治的发展,而且始终处于一种“积极”活跃的状态中,与政治呈现出“动态性”的趋同关系。

  四、民主改革之后,藏传佛教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变迁

  政教分离是藏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表现,从此宗教也“很少”参与政府的社会管理和组织,但是因为藏族历史的特殊性和藏传佛教对民众生活根深蒂固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藏传佛教与藏民族的生活仍然息息相关。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对藏区的寺院乃至整个藏传佛教采取了民主改革,实现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成为个人的自由,这是藏传佛教历史上的重大变革;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别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这种变迁在解放以前的藏族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宗教领袖和宗教团体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和宗教道德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并要求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在政治上爱国爱党,坚定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在党的领导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历史发展的潮流、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相处”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孙尚扬 宗教社会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2] 王森 西藏佛教发展史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3] 尕藏加 藏传佛教与青藏高原 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4

  [4 陈麟书 宗教学原理 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2

  [5 曾国庆 藏族历史文化 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4

  [6] 遍能 藏传佛教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6

  [7] 韦伯 中国的;宗教与世界 康乐,简惠美译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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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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