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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经商的历史非常悠久。
但是,圣经时代,犹太人还处于农业社会,少有交易行为,所谓“商人”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当时,犹太人几乎不做买卖,仅有简单的商业道德,譬如斤两公道,童叟无欺之类等等。但是,这些简单的商业道德也体现了犹太人重视公平和“讲道理”的交易准则。
随着社会上的商业兴盛、交易活跃,《犹太法典》出现了,它对商业交易也做出了许多规定。拉比们基于在社会逐渐进步的前提下编纂《犹太法典》,将进步的社会描写成商业极其鼎盛发达的社会。在法典中,拉比们花费了很多篇幅,谈论有关经商之时应该遵守哪些道德的事情。
在《犹太法典》中,商业交易成为一种特殊的原则,具有超乎一般生活领域的行为规范。这意味着即使是非常虔诚之人,也可根据“在商言商”的原则从事交易。
但是,《犹太法典》里,拉比们探讨的多是如何成为有道德的商人,而不是教导世人成为惟利是图的大商贾。由此而来,犹太人形成了商人必须具备商业道德的传统。
在交易中,犹太人认为,纵使事先未获任何保证,也有权利要求购买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品质。去购物,就是意味购买没有瑕疵的商品。就算商家在交易中,宣称“货物出门,概不退换”,一旦该商品确有瑕疵,买方仍然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商人们也得同意退货。
在犹太社会里惟一的例外是,卖方预先告知该项商品有点瑕疵,譬如卖驴子时事先说明这头驴已有患病,这种情况下完成的交易,买方不得要求退货。
因此在《犹太法典》规定,卖方贩卖具有瑕疵的商品时,必须事先向买方具体说明该项瑕疵才行。只有这样,买方的权益方能获得保障,避免遭到伪劣商品、卖方疏忽乃至故意诈欺等侵害。
犹太人在交易中买卖是由两项要件构成,一是支付货款,或者相当于货品的代价,二是移交货品。这表示卖方有义务将该项货品安全地移交买方手中,交易才算告成。此外作为商人必须确实持有该项货品,否则不得从事买空卖空的行为,犹太人从头至尾都在保护买方权益。
在做生意过程中,犹太人很注意“交易要讲道理”这一从商诤言,可以说,犹太商人是世界上最讲道理的买卖人。其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不欺诈。
犹太人在全世界各民族中能够崛起,成为最会做生意最成功的商人,与他们的这一经商智慧——取信于人大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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