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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神话的个案解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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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藏族神话的个案解析(二)

  2、盟誓故事

  敦煌古藏文书卷中有一则《马和野马》的故事,现在已被人们经常引用变得人所共知了。故事情节大致如:

  很久以前,灾难降临了。没有可吃的草和水,一匹母马驹龙占吉贝玛龙降生了,它从天界下到凡间,婚合生下了马匹三兄弟。长马前往北方寻找水草,次马前往吉卓杰贡寻找水草,小马前往卓期当松寻找水草。

  长马在北部遇到了野牦牛,后者宣称:很久以前,天神雅拉达珠子上天为他们各自指定了一块领地。马匹应该在牧场区,牦牛的地区在北方。长马承认这一事实,并提议为避免争执应达成下述协议:马先吃草,牦牛然后饮水;如果牦牛先吃草,马就后饮水。但牦牛不接受这协议,用角将马挑死了。

  次马和小马发现了长马的死尸,小马提议为兄长报仇。次马反对,认为它们无力与野牦牛抗争。小马指责它勇气不足。于是从此后,它们将活不晤面,死不同坟。小马决定寻求人类的帮助,次马警告它说:如果你与人类联合,他们将在你的嘴上套上笼头,这会使你生脓肿;他们将在你背上备鞍子,这将会压迫你的肋骨,你将会因痛苦而疲惫不堪。小马反驳说:至于你,虽然没有人骑,你将受星辰和空气所骑,你也会有伤疤;你尽管没有宠头,带刺的革将使你嘴巴脓肿;虽然没有人追你,但你将受到猪狗等的追捕。

  小马于是与人类订立盟约。

  人类说:从此以后,如果我衰弱或死亡,你有涉水的勇气和翻越山口的慷慨吗?马回答说:我从此之后驮你百年,只要你活着就驮你;当你死后,你将仍是我的主人。马和人类互相许愿并盟誓。

  人类首先履行诺言,杀死了野牦牛为马报仇。小马逐成为家马,而次马就成了野马。

  这本是苯教师施行仪轨时的一则插话,目的是为了说明当人类死亡时,马则以其在殡葬仪轨中的作用而帮助人,也即杀马以祭亡灵,让马为亡灵导魂。但这则故事透露的意义十分有意味。

  整个故事中包含了三种对立。首先是马和野牦牛的冲突;其次是野马和驯马间的冲突,野马拒绝报仇,驯马承担了报仇的任务;最后是人类与马的对立,但妥善地解决了。三种对立唯一的化解方法是订立协议,许愿盟誓,并以协议是否达成作为对结果的判断。第一种对立因野牦牛的拒绝协议而造成悲剧;第二种对立因互相达不成协议,野马仍处干野生状态;第三种“马和人的对立,它已由一种盟约所克服,而这种盟约又创造了彼此之间的联系和义务”。

  当藏族先民从混饨状态步入有序社会,认为万物之间都应遵守一定的秩序,这是最早的自然法则,也可以说是藏族最原始的法律思想。神话表现出的意义在于强调“秩序”的建立,是通过“协议”实现的。这种“协议”包括了义务和职责,用现代语言表示就是“契约”,不仅人与动物之间要立“契约”关系,动物相互间也要建立“契约”关系。《敦煌藏文写本第1134号》记载一则故事中说:鱼、水、獭、飞鸟和狐狸签订了一项友好盟约,但水獭违背誓言杀死了鱼.狐狸背信弃义地吃鱼肉饮鱼血;只有飞鸟表现出友谊,将鱼尸背负到了天上”。

  通过上述两则故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深含自然法则的精神。首先,确认了在自然状态中是不存不平等的,所有生灵都是平等的客观存在;其次、将情感作为理性的基础和动力,上述神话十分明显地反映出藏族先民的情感意志,“建立友谊或盟约就等于生,毁灭友谊或盟约就等于死””;第三,强力不等于权利,野牦牛凭借强力制造不和谐的事端,小马复仇就是符合“公理”,野牦牛最终在神话中被杀死的结局是必然的。当然,这种原始的自然法思想并不能与十八世纪法国的“社会契约论”相提并论,前者是不自觉的情感意志,后者是自觉的理性意志。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法国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人是具有智慧和自由意志的,自然法则只针对人类有效;动物自然法则之外。而藏族神话中人与动物是相等的,互相间也存在界限和义务。

  “契约”的有效性通过“盟誓”予以制约和实现,由此推测在藏族原始社会可能是十分盛行盟誓的,以至于发展到后来,盟誓成为吐蕃王朝的有效的、普遍的政治统治方式,正如《新旧唐书·吐蕃传》所载:赞普“与其臣下,一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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