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学习: 内明: 净土宗 | 禅宗 | 密宗 | 成实宗 | 地论宗 | 法相宗 | 华严宗 | 律宗 | 南传 | 涅盘宗 | 毗昙宗 | 三论宗 | 摄论宗 | 天台宗 | 综论 | 其它 | 护持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六、别破小乘——经部、萨婆多等师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十六、别破小乘——经部、萨婆多等师
【论文】 一·二八五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二破经部。文分为四:一、牒计,二、正破,三、和合非缘,四、举第二月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破经部师。 此牒经部师计。自下并同《观所缘缘论》。彼说实有极微非五识境,五识上无极微相故1。随彼彼处所摄众多极微共和合时,总成一物,名为“和合”。如阿拏色2等以上,方为五识境。和合是假,依实微立。即五识上有和合相,故名3五识似彼相也4。 【论文】 一·二八六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时,似彼相识,定不生故。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二正破。 【述记·卷七】 此下、正破。 量云:其和合相非异极微有实体。即极微故。如极微。 此犯相符,经部不说和合有体故。此牒定也。说5和合相既非实有,下6方显非是五识缘故。非汝经部师其和合相异本真实极微有实自体。分析彼和合时,能缘假和合相识,定不生故。 【论文】 一·二八七 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三和合非缘。 【述记·卷七】 和合既假,设许是所缘,识上有相;不许是缘,以假无体故。 【论文】 一·二八八 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疏翼】 第二破经部中,第四举第二月难。 【述记·卷七】 举月为难。 应立量云:汝7和合色处,设许是眼识之所缘,非是缘。以彼都无实体性故。如第二月。 第二月,彼计亦是假,不生五识,唯意识所缘。《观所缘缘论》颂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经部第二月,亦非五所缘。今以为喻者,意取少分8。谓和合于五识,是有法也9。非缘,是法也。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但以义纵和合设为所缘,故文中云“设”10。非第二月亦许所缘。 此中但遮有其缘义,不说彼为五所缘故。又第二月,依瞿波论师11略有二解: 一解云:唯意识得。此中为五识喻非缘义等,故无过失。以五识是有法所收,同喻无有无所立失。又以义减文,于有法之中须除“五”字,直言“和合于识,设所缘非缘”为宗。是意所缘故12。或除“设所缘”字,但言“和合于识非是缘”为宗,亦得。 二解云:第二月、空华等相,即眼识等所缘。于中执实等,方是意识。若依此义,空华等色便无本质,亦非法性13。故前解胜。护法同14前。又“所缘”是境义,有无俱成15。彼文既正,不16须减加17。其经部师亦不说五识缘第二月故。 论文之中,宗因及喻准量应知。今不许彼实是所缘,故言“设”也。 五识缘长等假法,应有不定过。今释之言:唯取五识一向缘实,故无违也。然触处中涩等,即四大分位差别,名之为假,身根所得18。不同长等聚集假摄,非眼识等得。说为色处,以明了取依眼为门故。若说五识亦缘假者,此是识内,不同他宗。如缘命根等,亦是所缘缘。别变为相,依他摄故,或兼实缘。汝之和合,识外无法,不可为例,如《对法》抄19。 【疏翼】 第二破经部讫。 【论文】 一·二八九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此识上,无极微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三破古萨婆多。文分为四:一、牒计,二、设救,三、重破,四、总非。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三、牒本萨婆多毗婆沙师义。如经部师极微和合所成是假,不能为缘发生五识。今和合时,一一极微有和合粗相,各能为缘,发生五识,以有实体能为缘故,然别极微相五识不得,故非之也。 此中量云:色等极微设许是五识缘,非是所缘。五识上无彼极微相故。如眼根等。眼根等为缘发生五识,五识不缘,故以为喻。《二十唯识》亦作是说:极微各别不可取故。20《观所缘缘论》颂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论文】 一·二九○ 非诸极微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二设救。 【述记·卷七】 彼设救言:极微各别之上,有和合相为五识所缘。“和合相”者,即似一相。此相是用,大于本极微。用不离体,体既实有,成所缘缘。或为本计21,义亦无妨,今亦非之。 量云:极微和合时应无别22和合相。体即本极微故。如未和23合时。 此中意云:非诸极微上别有和合相,不和合时无此相故,故此亦非是所缘也。 【论文】 一·二九一 非和合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三重破。 【述记·卷七】 此、重成破。 非是和合位与不和合位,此诸极微,若体、若相,二俱有异,和合之位可作所缘。 【论文】 一·二九二 故和合位如不合时,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疏翼】 第三破古萨婆多中,第四总非。 【述记·卷七】 由如是理,极微和合位亦非五识境。 量云:汝不和合时极微应是五识所缘。体即和合极微故。如和合极微。又返例和合之相非五识所缘。体即不和合时极微故。如不和合时极微。 此论文中有二意也,思准可知。 若彼救言:不和合时,亦有和合时24之相,以微隐故,相难知者。又应破云:不和合时,极微应生和合觉。体即和25合极26微故。如和合时。返难和合如不合时,准量亦尔。“非五识境”,总结之也。 【疏翼】 以上第三破古萨婆多讫。 【论文】 一·二九三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疏翼】 第二正破执中,第四破新萨婆多师。文分为三:一、叙计,二、总非,三、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第四、叙众贤论师新萨婆多义。 为前非破色等法极微,是缘,非所缘。以五识上无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识上亦有极微相。色等虽有多相27,于中28一分是现量境。此诸极微共和集时,展转相资各有粗相生,如阿拏色。七极微相资,皆有阿拏色,许大微相29,如经部师,阿拏色是假法。萨婆多云:彼和合故,非五识境。五识必依实法生30故。今者所说此相相资,各别极微能生五识。一处相近,名“和”;不为一体,名“集”。即是相近,体各别故。是实法故,有力生识;以相粗故,识有此相。故所缘缘理具足有。 今者非之云31:设许有体,不诤缘义。不许彼有相资相故,故论但言“为此所缘”,今所缘义,是所诤故。 【论文】 一·二九四 彼执不然。 【疏翼】 第四破新萨婆多师中,第二总非。 【述记·卷七】 “彼执不然”32。 下、破之也。如《观所缘》有六义破,皆有比量。不能具述。 【疏翼】 今依彼论试作六量: 极微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 如坚等相。 色等极微诸和集相容有缘义,而非所缘。 汝执为极微相故。 如坚等相。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缘彼觉相,应非差别。 能成极微多少同故。 如余大小等者。 瓶瓯等相貌,缘此相识应同。 唯在瓶等假法上有故。 如瓶余处。 瓶瓯等物能成极微非有形量差别。 析后彼觉无故。 如盆等余物能成极微。 瓶等形别,唯世俗假有。 析至极微,彼觉舍故。 如瓯等相。 如青等相﹝异喻﹞。 【论文】 一·二九五 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 【疏翼】 第四破新萨婆多师中,第三正破。 【述记·卷七】 下、难有五33:一、二位无差难。 此34极微和集相资之时,与不和集不相资时,其体是一,如何相资能为大故,发生五识? 立量云:汝相资极微应不与五识为其所缘。即极微相故。如不相资集时。 《所缘论35》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 【论文】 一·二九六 瓶、瓯等物、极微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别故。 【疏翼】 第三正破中,第二量等相齐难。 【述记·卷七】 二、量等相齐难。 《所缘论》云:瓶、瓯等质36觉相,彼应无别故等37。今云:瓶、瓯二物极微之量等者,缘彼相识应无差别。“瓶、瓯等”者,“等”38取盆等。“极微等”者,是相似义。且如俱以一俱胝39极微作瓶、瓯,瓶、瓯应无别。以极微头数,相资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别,故知不是相资量等40为五识缘。 量云:彼一俱胝极微为瓶等者41,与此一俱胝极微所成瓯应无差别。有一俱胝极微相资相故。如此一俱胝极微所成之瓯。 境量既尔,心量准知。论文但有缘心无别。 【论文】 一·二九七 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三微相失本难。 【述记·卷七】 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齐,相资相42应等,但由行伍43不同,遂令见别。 三、微相失本难。 《所缘论》颂云:非形别故别,形别非实故。乃至广说,更有一颂44。 今难之云: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应舍根本极微圆相。行列既别,相资亦殊。即是极微失本圆相。 量云:瓶等相资之极微,应非圆相体。即相资相故。如相资相。极微本是团圆之相。今既不尔,故失本45相。 由此,又解:既无方分,如何行伍46令其相别?相别,唯在假瓶等上,非极微故。故47此亦非由48行伍异,令见异也。 【论文】 一·二九八 非粗相识,缘细相境,勿余境识,缘余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四识行相互通难。 【述记·卷七】 四、识行相49互通难。 此中量云:缘大瓶等识应即缘极微之心。彼执所缘即极微故。如缘极微心。 何故缘瓶等,但作瓶等解,不作极微解? 若言见微,微虽相细50,瓶虽相粗;以体一故,彼缘瓶粗相之识,即是缘微细相之识。若许尔者,汝余声等境,其缘余51色境之识应亦得缘。许相违法得俱缘故,如粗细境。若许,即有世间相违。 【论文】 一·二九九 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疏翼】 第二正破中,第五一心缘遍难。文分为二:一、遍缘一切境难,二、无微更失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又若许尔——五、一心遍缘难。 相相52违法,许俱缘故。缘此之识,应亦缘余!应耳亦得缘于色等!比量应知53。 【论文】 一·三○○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疏翼】 第五一心缘遍难中,第二无微更失难。 【述记·卷七】 总结之也54。 如《观所缘》广为征逐,不能烦引55。 【疏翼】 以上第三别破外处不成或所缘缘中,第二正破执讫。 【论文】 一·三○一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为所缘缘。 【疏翼】 第三别破外处不成或所缘缘中,第三结归正义。文分为三:第一显识变所缘缘中,又分为二:一、显识变,二、具所缘缘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三、结归正义。于中有三:一、显识变所缘缘义,二、显顿变非积小义,三、显极微非有实义。此显识变也。 以自内识所变之色为所缘缘,是依他性有体法故,不缘心外所执无法56。《所缘》颂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57 【论文】 一·三○二 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疏翼】 第二、具所缘缘义。 【述记·卷七】 显具所缘缘义。 若缘本质有法、无法58,心内影像定必须有。此既有体59,见托彼生60,即是缘义。然心起时,带彼相起,名为所缘。“带”是挟61带,逼附之义62。由具二义,与小乘别63。虽无分别缘真如时,无有似64境相,而亦挟带真如体起,名所缘缘。如自证分。至下第七,自当体解。 相者是何?所谓体相65。真如无遍66计所执相,名无相,仍有体相。故经言一切诸法67共同一相,所谓无相68。 问:眼识缘心上所变之色,有别影像不?若有者,即应无穷! 此是所缘故。若无者,正量部心、萨婆多极微,亦尔。何理不齐69?我色近识70,可名挟带,定相随故。汝色不然,何得为难? 识皆具不71?如缘我等,岂有相耶? 五识亦缘过去识72等73。 如此问答,皆至下释。 【疏翼】 以上第一显识变所缘缘义讫。 【论文】 一·三○三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 【疏翼】 第三结归正义中,第二显顿变非积小义。 【述记·卷七】 问:既无极微,大乘识等缘色等时74,如何缘也? 自下第二、显色顿变非积小义。 因75申正义。述能成、所成、根、尘等义,随其相分形量大小,其能变识顿现此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如萨婆多,从小至大,合成一物。如《瑜伽》第三76,及五十四77;《显扬》第五78、第十七79、第十八80;皆广解之。 此中意说:顺世、卫世极微本是常法,所生子微与因量等,仍名为粗,是无常法。子微聚集,与量德合,方成大量。萨婆多极81微,随何色者即彼处摄。七极微成微,乃至展转积小成大,皆是实有。经部极微,体是实有,积成大物,大物是假。实随于假,十82处所摄。大乘极微,法处所摄,然是假法。其色处等形量大者,体是83实有,析大成小,极微故假。由此识变但随形量若大、若小,不从于小以成大也。所言“一相”,是假一相,形假似一,实非是一,不同卫世。 问:如色等法,形表等假,五识缘时,为缘假实?若缘长等,则84同经部应无缘义。若不缘者,如何此中言随大小?又如何长等假色,色处所收? 答:由此义故,西方二释:一云:五唯缘实。五识唯现量。明了缘自相故。如色处中,唯青等实,眼识缘之,即85五识同时意识明了取得长短等,故长等假色,色处所摄。若以别根境相对,长等,法处收,唯意缘故。 此中所言随大小者,随其显色大小顿变,眼识缘之,无大小解。今谈之为大小等也。意识缘之,作大小相,非五识能缘作大小解,即是假形。色处既尔,乃至触处亦不缘假,唯缘本实四大为境,不同经部86。 第二师云:五识87亦缘假。以能明了照其自相,是处自相,非事自相,亦非自相自相。处者,十二处。事者,谓88青、黄等,各各别事。自相自相者,于一青中,复有多微,一一各别。或多分假,各各有别。由如是理,故名现量。非实现量皆是实法,无漏亦缘诸假法故。 然假有二:一、无体假,二、相待假。前如忿等,后如悔等。以痴相故89。长等但是相待假收;非如青等相待仍实,名之为假,体是有法90。无如经部缘假之失,长等有体,依他法故,长等但是青等分位。其实五识得多青等名缘长等,挟实法缘91,无别缘假92。唯意得之。名缘假者,五识亦缘青分位故。故93《瑜伽论》第三卷,说识变色时,随小大中94。由此,长等,本识亦变。此甚难解,前解为胜,如《对法论》95第一卷96疏。 【论文】 一·三○四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非谓诸色实有极微。 【疏翼】 第三归结正义中,第三显极微非有实义。 【述记·卷七】 问:若无极微,佛何故说? 下第三、显极微非实有义。 即是为执实法、实我是一、是常,故佛说极微令其除执而分析色。非是佛97说有实极微体98,故佛99说之也。然依他故,可说为实。成所缘缘100故;依所析色说故。然《瑜伽论》第五十四,由五缘故,佛说极微101。 【疏翼】 以上第一破有对色中,第二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讫。 【论文】 一·三○五 诸瑜伽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 【疏翼】 第一破有对色中,第三申正义。文分为二:一、假想慧析,二、即色边际。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问:如何除析? 言102“瑜伽”103者,名为相应,此有五义,故不别翻。一、与境相应:不违一切法自性故104。二、与行相应:谓定慧等行相应也105。三、与理相应:安非安立二谛理也。四、与果相应:能得无上菩提果也106。五、与病相应107:得果既圆,利生救物,赴机应感,药病相应108。 此言“瑜伽”,法相应称,取与理相应,多说唯以禅定为相应。瑜伽之师,即依士释。师有瑜伽,名瑜伽师,即有财释。若言“瑜只”109,即观行者,是师之称。 “以假想慧”,非谓以刀等析之。“于粗色相”,即是所析之色相也。半半破之,渐次而析,除粗至细,至不可析,假说极微。不同小乘,体无方分,而不可析。 【论文】 一·三○六 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疏翼】 第三破有对色第三申正义中,第二即色边际。 【述记·卷七】 此、辨异及结也110。 以此极微即是分,而体有方,故言“极微犹有方分”。或复“分”者,谓有二义:一、方之分,二、方即分。粗具二种,细唯后一。方即是分,故无有失。若更析之,便心变似虚空现,不作色相现。所析之物,即非极微。极微细故,故不可析。非如心等。故有方分。方即分故,非更有分。《瑜伽》说云:极微有方无分者,更无细分,故不相违111。以此微相与空相邻,故诸经论皆说“极微是色边际”。“边际”者,是穷尽义,过112此更析,便为非色。 然此113分别,如《对法》第一114、《瑜伽》第三115、五十四116等117说。五十四说非肉眼118、天眼境,唯余三眼119境。唯慧析之,非实有故120。 【疏翼】 以上破有对色中,第三申正义讫。亦即初破有对色中,先破诸部不成讫。 【论文】 一·三○七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疏翼】 次牒有对破初破有对中,第二结有对不成。 【述记·卷七】 破有对中,此为第二、结上明非离识121。 【论文】 一·三○八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如心、心所,定非实色。 【疏翼】 第二别牒破之中,第二破无对色。文分为二:一、以无对类有对,二、既无色相岂说真色。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破无对色——即法处色122。生起下文。 此中二量:谓无对色定非实有。许色所摄故,色种类故。如有对色。前已破讫,故得为喻。 又量云:或此定非实色。以无对故。如心、心所法123。心、心所法,非实色故。 【论文】 一·三○九 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疏翼】 第二破无对色中,第二既无色相岂说真色。 【述记·卷七】 牒有对非,结无对非。 此五外境:或现在,或过去,或现行,或唯种,或通二,如下第三124、第八125、《观所缘论》126等说。 【疏翼】 以上第二破无对色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