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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八、破假必依真难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八、破假必依真难
【论文】 二·一二八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 【疏翼】 大文第二广释第一颂前三句中,第二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此1吠世师2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 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疏翼】 此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一总申难意讫。 【论文】 二·一二九 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疏翼】 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二申理喻。 【述记·卷十一】 下、申理喻中:初、申难,后、申喻。此申理也。 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三、共法3。 【论文】 二·一三○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 【疏翼】 第二申理喻中,第二申喻。 【述记·卷十一】 申喻有二:初、别4指,后、例指5。此即初也。 举世三事:“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若6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 法,谓轨持7,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8。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9有别种生。设虽极微,亦名法故10,我,则不尔11。 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缺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12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文】 二·一三一 假说牛等,应知亦然。 【疏翼】 第二申喻中,第二例指。 【述记·卷十一】 此、例指也。 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狗等。 【疏翼】 以上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二申理喻讫。 【论文】 二·一三二 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疏翼】 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三结成难。 【述记·卷十一】 此、结成难。 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13,名为似事;所变者14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以15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16似法亦不得17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18。 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不有。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19,即有“体施20设假”21;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疏翼】 以上第一叙吠世师难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有作是难:若我及法不可得者,则假说亦不应有。假说者,必依三种而成,苟任无其一,则不得成。谓真事、似此余境,及此二共法。譬如已有真事为火,似事为婆罗门婴,及此二共法为赤及猛利,故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 【论文】 二·一三三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疏翼】 第二略释外难重净第一颂前三句中,第二破斥。于中分二。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22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此23破真事无。 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疏翼】 此第一破外道中,第一破真事无讫。 【论文】 二·一三四 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疏翼】 第一破外道中,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无。 【述记·卷十一】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24。似事之中有依类,有25有依实说似。 “类”者,性26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27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28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 “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 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文】 二·一三五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类有故。 【疏翼】 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无中,第二别破。 【述记·卷十一】 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29: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30。 先破假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 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31、行。水有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32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33“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文】 二·一三六 若无共德,而假说彼,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德类相离破。于中有二:一、显非理,二、破相离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显其非理。 “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执34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文】 二·一三七 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 【疏翼】 第二德类相离破中,第二破相离无。于中有三:一、牒计非,二、出非理,三、总结。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破相离无。 此35、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36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文】 二·一三八 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 【疏翼】 第二破相离无中,第二出非理。 【述记·卷十一】 此、出非理。 人类,及猛德37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文】 二·一三九 类既无德,又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疏翼】 第二破相离无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十一】 今总结之。 “类既无德”,牒初破文38。“又互相离”,牒第二破39。“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40。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者,或依类假说,或依事假说。然此二种假说,俱不得成。此中且说共法赤或猛利,非属火类。若无共法,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不应道理,成大过故。 有谓:此类虽不具彼二法,然无此类,则猛性、赤性即不起。故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虽无有类,于婆罗门婴,猛性、赤性亦现见故。若谓彼无,此亦随无,不应道理。纵许彼无,此亦不生,假说则无,以婆罗门婴亦应如火有其类故。是故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不应道理。 【论文】 二·一四○依实假说,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疏翼】 第二别破有二,第一破中,第二破实不成。 【述记·卷十一】 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41。此初初42也。 “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43。 【论文】 二·一四一 谓猛、赤等,在火、在人,其体各别,所依异故。 【疏翼】 第一无共不成破中,第二显非共。 【述记·卷十一】 此、显非共。 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人44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文】 二·一四二 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疏翼】 第一无共不成破中,第三破救。 【述记·卷十一】 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 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亦应名火等,以无共德45故。 【疏翼】 以上第二破依实不成有二,第一破中,第一无共不成破讫。 【论文】 二·一四三 若谓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在人非德破。于中分二:一、牒计非,二、说火不在德。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 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文】 二·一四四 说火在人,非在德故。 【疏翼】 第二在人非德破中,第二说火不在德。 【述记·卷十一】 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实46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即47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文】 二·一四五 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疏翼】 第二破依实不成中,第二结。 【述记·卷十一】 即总结也。 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疏翼】 以上第二破斥外道小乘中,第一破外道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又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无共同法故。即彼火德猛利或赤,非此婆罗门婴所有。所以者何?彼此相异故,其差别乃与自所依相属故。若无火德,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不应道理。若谓人德、火德两相似故,说为类者,则应由相似故,于婆罗门婴猛利德及与赤德,假说彼火所有猛利德及与赤德;而以德相似故,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不应道理,以火名与德相似事不相应故。是故依实假说,亦不应理。 智周《演秘》云: 外为难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谁言其火而依于德,乃复难言火不在德? 应诘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异,既无共德,依何说假?无共假说,过如前说。以此等难,前已具明,故不举也。 问:外若救云:共,谓相似。如汝大乘,识变外器虽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说一物贯于二处,方名为共!答:略为三释:一云:火有猛德,人无其德。以人非是实句摄故。如何得言有于共法,而假说耶?﹝其一﹞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为共者,亦为不可。非为依实。一聚之中,通诸法故。﹝其二﹞二云:以似名共,共、似,无别。即依二法而立于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其三﹞故彼救非理也。 【论文】 二·一四六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 【疏翼】 第二释外妨难重净第一颂前三句有三,第二破斥外道小乘计中,第二破小乘。 【述记·卷十二】 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 破48前外道中49,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50,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51。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文】 二·一四七 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二别显。于中有三:一、显不依真依共相,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三、总申假说不依真事。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 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著,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如色等法,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语言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52彼自相。若缘著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53张人之自相故。 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著54。缘55著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比56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中57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58皆能别知,是证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 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59类中,有多事体,叶青非华60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61,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62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63相64体65。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 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非作共解言说。若著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66,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 若尔,唤火、缘火67,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 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唤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故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 故《二十唯识》68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69此谓70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又真事亦无,以彼自性越过一切智诠境界故。了彼本身体智及诠彼言说,唯以德相而转,不得彼自性也。若不尔者,德将无义。若离智及言诠以外,其余了知真事自性方便,不可得故。于本身自性境界无智及言诠故,当知其事亦无所有。 【论文】 二·一四八 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 【疏翼】 第二别显中,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述记·卷十二】 下文第二、显假诠71智有胜功能。 “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72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73,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74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75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76,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77。 【论文】 二·一四九 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疏翼】 第二别显中,第三总申假说不依真事。于中分三:一、假说依声,二、随声不及,三、两诠非自相。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 谓此假智及诠,必78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79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80。 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81。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或见瞳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瞳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有无色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82——必依声起。 【论文】 二·一五○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疏翼】 第三总中假说不依真事中,第二随声不及。 【述记·卷十二】 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如是声不及处,智及言诠亦无所有。 【论文】 二·一五一 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疏翼】 第三总中假说不依真事中,第三两诠非自相。 【述记·卷十二】 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83。 问曰:若不著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中,应有法执。亦不称境故。 今84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起者——故名为执;或坚著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85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86不横计坚著,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著此境,故不名执。 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智,是散心故,如余散心。 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慧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87故。如通,是证量修慧所摄。《二十唯识》88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境,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此总结之。 【疏翼】 以上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二别显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复次,此诸一切唯是假有,非是实有。所谓假有者,即由如是相转。谓于是处曾无有彼本身,一切声亦由本身实无唯假有性转。由如是故,唯无实有。此中若谓无我、法故,不应假说,如是所说,理不成立。 【论文】 二·一五二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三结依。于中有三:一、总结依似事,二、似事唯增益,三、总结前说。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此、总结也。 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文】 二·一五三 “似”,谓增益,非实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疏翼】 第三结依中,第二似事唯增益。 【述记·卷十二】 此、显似事非真实有89。 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90。勿91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92,必违影像相故,共相93,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94变共相,外必有体95,然与自相必须合缘96。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相。共相97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98,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99。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起,然不称实,仍是有法100,成所缘缘101。 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文】 二·一五四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疏翼】 第三结依中,第三总结前说。 【述记·卷十二】 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 谓前所破,初、就外宗102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103!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104。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105,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疏翼】 以上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讫。 【论文】 二·一五五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真实我、法,说假似言。 【疏翼】 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于中分二:一、总结说我、法因,二、引经证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显正106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文】 二·一五六 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治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疏翼】 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中,第二引经证成。 【述记·卷十二】 即《厚严经》107: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慧文也108,文意易详,故今不解109。 【疏翼】 以上第一一颂半中,第一长行广释上之三句,答难、破执、略标论宗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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