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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五、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随烦恼(注解)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六·五、广六位心所——十三门辨随烦恼(注解)
注解 1 原作“是假建立”。即“当知忿等,是假建立,离嗔等外,无别性故”。 2 谓无惭、无愧、不信、懈怠等四。 3 “此等”,谓“无惭”等。 4 即前三师。 5 即第三师。 6 即第十二“断门”,中有二师义。 7 谓俱生与分别二惑。 8 第七根本相应门中。 9 如《瑜伽》卷五十五,除中二遍、大六遍以外,并云: 所余,当知互不相应。 10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忿、恨、覆、恼、嫉、悭、诳、谄、憍、害,此十随烦恼各别不善心起,若一生时,必无第二。 11 如《对法》卷六云: 无惭、无愧于一切不善品中恒共相应,若离不顾自他,不善现行,无是处故。 12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当知无惭、无愧与一切不善相应。 13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无惭、无愧,名通一切不善心起随烦恼。 14 谓别相如前“无惭、无愧”时说,如云: 不善心时,随缘何境,皆有轻拒善,及崇重恶义。故此二法俱遍恶心,所缘不异,无别起失。 15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放逸、掉举、惛沉、不信、懈怠、邪欲﹝藏文作“log par 'dun pa/”﹞、邪胜解﹝本论于“不信”中云“由不信故,于实、德、能,不忍、乐、欲;非别有性。若于余事邪忍、乐、欲,是此因果(即等流),非此自性”﹞、邪念﹝藏文作“log par dran pa/”,余处多作“失念”(藏文作“brjed vas pa/”),又作“忘念”﹞、散乱、不正知。此十随烦恼,通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处,三界所系。 16 本论卷四末说“第七识与几心所相应”中,有四师说:第一师说十五心所相应:前九法加五随,并别境慧。第二师说十九心所相应:前九、六随、念、定、慧及惛沉。第三师说二十四心所相应:前九、十随、别境五。第四师说十八心所相应:前九、八随、别境慧。 17 本论卷四末云: 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说﹝“六中但约无明为体”﹞故。 18 即护法。 19 如《瑜伽》卷五十五云: 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即“不正知”﹞,与一切染污心相应。 20 如理《义演》云: 意说寻、伺,各定,不互增也,故云“不互然”。 21 《对法》卷六谓此五法: 于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应。若离无堪任性等,染污性成,无是处故。 22 “等”,取不正知。 23 即忘念、不正知等。 24 见本论卷三初简别别境等,如云: 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善、染污等,亦不相应。恶作等四无记性者,有间断故,定非异熟。 25 “四”字,本论《述记》原作“五”,今改。本论卷四末,护法云: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谓前九法、八随烦恼,并别境慧。无余心所及论三文﹝前三师义﹞,准前应释。 26 如本论卷四云: 烦恼起位,若无惛沉,应不定有﹝瞢重令心﹞无堪任性。掉举若无,应无嚣动,便如善等非染污位。若染心中无散乱者,应非﹝躁扰,令心﹞流荡、非染污心。若无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烦恼现前?故染污心决定皆与八随烦恼相应而生,谓:掉举、惛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不正知。忘念、不正知,念、慧为性者,不遍染心,非诸染心皆缘曾受,有简择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遍染心故;由前说故﹝如云“忘念、散乱,恶慧若无,心必不能起诸烦恼。要缘曾受境界种类,发起忘念及邪简择,方起贪等诸烦恼故”﹞。 27 谓触、想、思、作意。 28 如理《义演》云: 意地法故,无苦乐俱,不在五识,于欲界中,复不通苦乐。地狱之中,纵有苦受,﹝此师﹞不在意识,故不苦俱。......忿等与喜俱者,“嗔遇顺境,喜乐俱故”。 29 谓忿等七。 30 见本论卷五,如云: 傍生、鬼界,名忧,名苦——杂受、纯受有轻重故;那落迦中,唯名为苦——纯受、尤重,无分别故。 又云: 如极乐地,意悦名乐,无有喜根;故极苦处,意迫名苦,无有忧根。 31 如本论卷五云: 贪、嗔、痴三,俱生、分别,一切容与五受相应。贪会违缘,忧、苦俱故。嗔遇顺境,喜、乐俱故。 32 “亦缘”二字,《续藏》注所引一本有,余无。 33 如理《义演》云: 意说俱生随与俱生根本俱,分别亦尔,故分别不与俱生并。俱生,亦尔。 34 “行”,谓行相。 35 “三”字,原本论《述记》作“二”,今改。 36 如本论卷六云: 嗔与慢、疑或得俱起。所嗔、所恃,境非一故,说不相应。所蔑、所憎,境可同故,说得俱起。初犹豫时,未憎彼故,说不俱起;久思不决,便愤发故,说得相应。疑顺、违事,随应亦尔。嗔与二取,定不相应。执为胜道,不憎彼故。此与三见或得相应,于有乐蕴,起身常见,不生嗔故,说不相应。于有苦蕴起身常见,生憎恚故,说得俱起。断见翻此,说嗔有无。邪见诽拨恶事、好事,如次说嗔或无,或有。 37 “今”字,明历本、天海本作“令”。 38 如理《义演》云: 意云:嗔是忿自体,忿不与嗔俱。不共无明是忘念,不正知之自体,如嗔、忿等,亦不俱故。云“不遍此心”者,即不遍无明心所也。释忘念等是痴分,不与无明俱所由。 有云:“由此证知至痴分故”者,此意云:嗔、忿决不与贪俱,故知是主不共无明上所立忘念等,亦不与此忿等心俱。由彼主﹝相应﹞无明,不与忿等﹝应作“忘念等”﹞俱故。﹝不共无明、相应无明﹞各别起故。虽有此解,前解为胜。 实则后解为正。 39 谓不言不共无明定得与忘念、不正知俱。 40 本论《述记》卷二十八云: 问:如起邪慧简择法时,亦有愚痴,即便有二不正知耶?余忘念等为问,亦尔! 答曰:不然。说有慧分时,不说无明分。无慧分时,说有无明分;有不正知时,亦说有无明;义别说故。余数﹝忘念﹞亦尔。或总依﹝《述记》原作“于”,今据《了义灯》引文改﹞慧、无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约贪等别说,二相应故。 41 此为难问。 42 即无明相应聚中。 43 此谓不共无明。 44 “逸”字,疑为“劣”。 45 谓覆、诳、谄。 46 如《枢要》卷下云: 随烦恼中,诳、谄、覆等,痴分位者,亦非嗔俱者,依多粗相说。据实,亦有俱。如嗔故,诳他、行谄、覆自罪者,理亦应然。相细隐故,论略不说。余解如《疏》。 47 谓谄、诳、憍。 48 即除谄、诳、憍三,余七小随烦恼。 49 “在”字,明历本无。 50 谓大八,及憍、诳、谄。 51 如理《义演》云: 矫现有德,于欲界有情起诳;为网帽故,于他下有情起谄曲;得彼定方起此等。又云:如已得上定者,起上界诳、谄;诳、谄欲界有情等,诳他令从己,谄他我得胜法等。 52 谓无覆无记。 53 谓中二、大八。 54 如本论卷六云: 下地烦恼,亦缘上地。《瑜伽》﹝卷五十八﹞等说:欲界系贪,求上地生,味上地故。 《瑜伽》卷五十八云: 如是所说十种烦恼,亦缘事转,亦缘烦恼:谓十烦恼,皆与自地一切烦恼展转相续,亦缘自地诸有漏事。下地烦恼能缘上地烦恼及事,非上地惑能缘下地烦恼及事。 55 如理《义演》云: 设言缘者,但缘彼名闻,依欲界声故。准此意,但以欲界声为本质而缘,不许小十缘上,行相近故,不远取故。 56 即“胜地法”。 57 此谓行相浅近如前文所说。 58 如论前文云: 既说嗔恚,憎嫉灭、道,亦应憎嫉离欲地故。 59 七谓十小除谄、诳、嫉。 60 如本论卷六云: 上地烦恼,亦缘下地。说生上者,于下有情,恃己胜德而陵彼故。 61 《大毗婆沙论》卷一百二十九云: 尊者马胜,遂发诚心,愿大梵王,于此众现。应时大梵,即放光明,便自化身为童子像,首分五顶,形貌端严,在梵众中,随光而现。 尊者前进问曰:大仙!诸四大种,何处永灭?梵王不达,作矫乱言:苾刍!当知我是大梵,是自在者、作者、化者、生者、养者,为一切父。此是谄、诳所发语业。 尊者告言:我不问仁梵、非梵等,但问大种何处永灭。尔时大梵知此苾刍非矫乱言卒能酬遣,便执两手引出众外。此是谄、诳所发身业。出众外已,谢尊者言:我实不知大种灭处,然诸梵众或谓我是自在作者,无不知见,若我众中云不知者,是诸梵众便见轻蔑。 62 前十为一段。 63 三子门依次为:一、见修断,二、迷谛总别,三、迷行亲疏。 64 谓俱生、分别二烦恼。 65 《疏》次下文“皆类可知”一句,亦上贯此。如“前十烦恼见断修断门”云: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总,谓十种皆迷四谛——苦、集是彼因依处故;灭、道是彼怖畏处故。别,谓别迷四谛相起——二唯迷苦;八通迷四;身、边二见,唯果处起,别空、非我,属苦谛故。 66 如前“十烦恼迷行亲疏”云: 谓疑、三见,亲迷苦理。二取执彼三见、戒禁及所依蕴为胜、能、净;于自他见及彼眷属,如次随应,起贪、恚、慢。相应无明,与九同迷。不共无明,亲迷苦理,疑及邪见,亲迷集等。二取、贪等,准苦应知。然嗔亦能亲迷灭、道,由怖畏彼,生憎、嫉故。迷谛亲疏,粗相如是。委细说者,贪、嗔、慢、三见、疑,俱生,随应如彼。俱生二见,及相应爱、慢、无明,虽迷苦谛,细难断故,修道方断。嗔、余爱等,迷别事生,不违谛观,故修所断。 67 “粗事”,《续藏》引古本作“而无”。 68 “他”字下,《义演》牒文“有身”二字,余无。 69 如本论卷六云: 二十皆通俱生、分别,随二烦恼势力起故。 70 《对法》卷六云: 由烦恼力乐著生死,于清净法起悬崖想,生大怖畏。 71 “邪”字下,本论《述记》多“见”字,今依《瑜伽》删。 72 《瑜伽》卷九十原文: 当知此中,或嗔意乐,或害意乐,或嫉妒性﹝藏文为“phrag dog spyod pa/”﹞,或可爱事深生染著,由此为因,于诸有情,发起邪行。谓身、语、意所发恶业、种种恶事。 73 即《瑜伽》卷八十九云: 若嗔恚缠,能令面貌惨裂奋发,说名为忿;内怀怨结,故名为恨。 又、《瑜伽》卷五十九云: 问:贪等十烦恼,几能发业?几不能发? 答:一切能发。若诸烦恼猛利现行,方能发起往恶趣业;非诸失念而现行者。又分别起,能发此业,非任运起。 “文忘”,或由两文须结合解。 74 “依”字,原作“应”,依《了义灯》卷十四引文改。 75 谓由前所依止,能引、所引所生烦恼。 76 如《了义灯》卷十四末云: “随所依、缘,总、别惑力”者,一云:随彼所缘,依于四谛,总别惑起,如彼烦恼,皆通四谛。二云:迷谛烦恼或依、或缘,分成四句:有依一谛缘多,有依多缘一,有依一缘一,有依多缘多。行相思准,随惑随彼。答:随所依缘皆得,无妨。 77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忿、恨、恼、嫉、害等,是嗔品类,是嗔等流。 78 如《瑜伽》卷五十八云: 谓于灭谛,起怖畏心,起损害心,起恚恼心,如是嗔恚迷于灭谛。 79 即后十为第一段中,主见修断师说。 80 即《瑜伽》卷三十九中,对有索取经典而自学者,施与或否,善自 度量时,说有悭谛等文,如云: 若自了知于经卷等,其义已辨,即随所乐,如应施与。若自了知于经卷等,其义未辨,为辨义故,恒自披转﹝藏文无此二句﹞。如是菩萨若见其余有经卷等,即应方便转求施与﹝藏文无转求义,作“若见他书,即便施与”﹞,或更书写而施与之。若不见余有经卷等,亦无力能更为书写,即应审谛观察自心:勿我于法,悭垢缠心,不能施耶?勿我于法,别意所碍,不欲施耶﹝藏文作“不诚书写而欲施耶”﹞?为我于法,有胜所须,不应施耶﹝藏文无此义﹞?若自了知我于此法,少有悭缠、别意所碍,而不施者,即作是念:我今决定应行法施。设我由此行法施故,于现法中即成痴哑﹝藏文作“lkugs pa kho nar 'gyur na/”﹞,不忍烦恼,尚应法施,况令缺乏妙智资粮! 又观察已,若自了知我于此法无少悭缠,亦无别意,但为成办胜所须义,不应施者,菩萨尔时应更思忖﹝藏文作“应如是学”﹞:我持此法施于彼者,为为损害自﹝悭等﹞烦恼耶?为为圆满智资粮耶?为为爱念诸众生﹝藏文作“为使众生生喜悦”﹞耶?即思忖已,便正了知我都不见自有﹝悭等﹞烦恼,见不施彼此经卷等现法、当来,我智资粮展转增胜。非施于彼见此功德,但于当来薄饶法利﹝藏文作“chos kyi rbed pa”﹞,非丰觉慧﹝藏文作“rtogs pa chen po”﹞。若不施彼,便能修集利益、安乐一切众生、巧方便智,即为爱念此一众生及余一切。若施于彼,唯成爱念此一众生,非余一切。菩萨如是如实知已,不施彼者,无罪、无悔,亦不违越菩萨净戒。 81 “十”字,原本论《述记》作“九”,今改。 82 如《楞伽》卷十云: 声闻及道,依嫉妒说法,于义不相应,以依妄觉说。 唐译卷七则云: 愚夫及外道,所说皆悭嫈,令义悉改变,皆由妄计起。 83 即迷谛。 84 如本论卷六云: 彼亲所缘虽皆有漏,而所仗质亦通无漏,名缘有漏、无漏烦恼。缘自地者,相分似质,名缘分别所起事境;缘灭、道谛及他地者,相分与质不相似故,名分别所起名境。 本论《述记》解云: “缘自地”烦恼依、缘俱增,名“缘分别所起事境”。此境本质,亦由今时分别起故。“事”者,体也。缘他地及无漏者,名“缘分别所起名境”。影像、本质“不相似”,灭、道深远,地处远故,依、缘不增。但寻彼名,彼名可增,故言“分别所起名境”。“名”者,即心、心所相分之名。亦由能分别所起故。 85 即《瑜伽》卷五十八与卷五十九。 86 《略纂》卷三十二云: 若是欲界我见等,如何缘色界生? 答曰:此我见,是欲界系,缘名为境,故得缘彼生。名字,闻彼名故而缘。又名者,四蕴也,即是此心之相,离心无别体,故言“缘名”。 又卷三十二下云: 即大乘中,上地得缘下地起烦恼。 问曰:此是何惑?答曰: 有解:此是见、慢。如余处更有但言此我胜,彼不如等,设起我慢,非一切烦恼皆起。又解:此是一切烦恼,贪等并然。以常、恒是我见,净、胜是见取等故。虽有是缘,不似本质,缘名为境。 87 《杂集论述记》卷八有二十门分别,与此开合有异。其最末门云: 二十、有异熟等者,忿、恨、覆、恼、嫉、悭、害、无惭、无愧。九唯有异熟,唯不善故。余十一种通无异熟,通二性故。 88 《枢要》卷下云: 诸本随惑,几异熟生? 通威仪、工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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