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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创新的实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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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创新的实践与原则
  王爱国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认识,既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又没有停止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上,而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化与发展。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面对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站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高度,回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工作中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怎样从求真、创新的角度,深刻理解我们党在宗教问题上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活动,准确解读、深刻领会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宗教问题的论述,这也是颇费思量的。
  一、中国共产党人在宗教问题上的理论创新继承与发展、坚持与创新,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的基本观点。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同时也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势力利用宗教压迫和剥削人民群众,主张“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人民有管理自己的自由,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中明确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信徒建立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这就正确地解决了中国共产党与宗教界政治上团结一致与思想信仰上的差异问题。同在意识形态上有着根本差异的宗教界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的实践中,首次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这个理论创新具有原创性质,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对我们党在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宗教政策起着指导作用。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人在刚刚建立自己新生的政权时,就宣布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周恩来提出,“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即使在共产主义时期宗教依然可能存在,所以我们应当与宗教界“在政治上合作共存,在信仰上相互尊重”;强调中国宗教要坚定地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探索,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情况进行了科学分析,概括提出了中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基本观点,以此为依据制定了宗教方面一系列基本政策,团结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数以亿计的信教群众。宗教“五性”观点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执政条件下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它同样是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创新,至今对我们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国共产党人在宗教问题上最重要的理论创新,则是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观点。这些创新观点的提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1982年3月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著名的 [1982] 19号文件为标志。这个文件是在邓小平同志亲自关心和过问下,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党内外的意见后形成的。文件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恢复了我们党以往关于宗教问题正确的理论和政策,同时还提出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宗教实际状况的创新观点。
  这些观点主要是:第一、将宗教界定为人类社会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它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第二、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时期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非常错误和非常有害的;第三、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第四、特别提出要全面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第五、进一步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提出了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问题;第六、明确了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其中,第六个观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从根本上解决了党内相当一部分人将宗教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以致在“左”的年代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此文件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
  文件中提出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重要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第二个阶段是1990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至1993年11月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1990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了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观点,初步提出了“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概念。在1993年11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提出了“民族、宗教无小事”的重要论断以及关于宗教问题的著名的“三句话”——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他还精辟地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观点的提出和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最重要、具有原创性的理论观点。
  第三个阶段则是以2001年12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为标志。这次会议,根据冷战结束后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化和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以世界的眼光观察和审视宗教问题,从历史和现实角度深刻分析当今世界宗教问题的主要特点,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重要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是:第一、提出“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从而把宗教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作为全党、全局的工作来认识和对待。特别是把做好宗教工作提升到“关系到加强党同人群众的血肉联系”,这种认识比以往将信教群众看成“也是我们的基本群众”的看法又进了一步。
  第二、结合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从历史和现实角度深刻分析了当今世界宗教问题的三个主要特点: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是群众性的社会现象”以及“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的分析中,不仅深化了以往对宗教“五性”的认识,而且上升为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从而深化了我们对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规律性认识。
  第三、正确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提出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道德体系,其中包含了某些积极因素。宗教又是唯心的虚幻的产物,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容易束缚人们的思想,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
  第四、明确提出衡量宗教工作的四条标准,即:党的宗教政策是否得到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是否走上法制化轨道,与民族、宗教问题相关的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是否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宗教问题上理论创新要把握的原则与关系由于宗教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宗教问题往往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交织在一起,成为国际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重要因素;同时也由于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它将长期存在并涉及 数十亿信教群众的信仰与感情。因此,宗教问题上的理论创新不是随意的,要有列宁所说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来不得半点虚假或炒作,应把握以下几方面原则与关系。
  首先,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同时要吸取一切科学理论的优秀成果。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揭示了宗教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阐明了宗教的本质和社会作用,在无产阶级革命活动中考察宗教问题,并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和无产阶级自身的解放联系起来,确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和基本原则。任何创新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理论前提和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要吸取一切科学理论的优秀成果,运用其他学科和现代科学的方法研究当代宗教问题,但这并不能代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指导地位。
  其次,要遵循宗教自身的发展规律,而不是揠苗助长、越俎代庖。无论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宗教在人类历史上不同社会形态的存在,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因此,宗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我们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发展的规律,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前提。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制定的宗教政策,正是依据马克思主义揭示的宗教发展的一般规律,结合中国的国情所提出来的正确政策和策略,从而团结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取得了建立新中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胜利。但是从50年代后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我们违背了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企图依靠政权的力量、行政的手段人为地消灭宗教,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推到对立面,致使已经初步形成的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正常关系急剧恶化,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极大的损失。总结这段历史的教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宗教问题,一定要遵循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三、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反对任何脱离实际的说教和空话。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任何理论创新离不开实践,总是与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离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就无从谈及理论创新。同时,看一种理论创新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理论自身是难以回答的,最终标准只能来自实践的检验。另一方面,坚持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创新,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以解决实际问题为中心,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分析,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形成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以指导新的社会实践。总之,不断根据实践的要求,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进行创新,这是我们党的一条最基本的历史经验。我们进行的理论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而是通过理论创新来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实践创新,并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双重互动中,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第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历史地位和社会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无论是人类社会早期的原始社会,还是进入现代化进程的资本主义或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都是一种客观普遍的社会现象。宗教就其本质而言,所涉及的是人类生活的精神现象,它所追寻的问题,往往是从现实的苦难中发出的对生命终极意义的询问和解释,或者说,宗教所指向的是人类的终极关怀,是对人类社会和个体人生过去与未来、终极而绝对意义的追寻。因此,宗教往往构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它可以对社会的进步、发展或破坏、倒退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巨大的作用。对于宗教社会作用的这种二重性,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尤其在当今世界,宗教往往为各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势力所利用,成为一些地区社会动荡和流血冲突重要因素。我们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命题,符合包括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内的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我们今后宗教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要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作者为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摘自《中国宗教》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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