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再思考——冯今源 |
 
在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中国化的过程中,有一些观点值得商榷。这些认识如果不予以澄清,就有可能影响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和深入进行。 “研究宗教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宗教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仔细想想,笔者认为此话不准确、不科学,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当今现实社会的实际。 众所周知,当今是一个信仰多元化的时代。由于立场、世界观、方法论不同,对同样一件事物的看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宗教研究也是如此。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正是从这些各不相同、各有千秋的观点中,梳理出对于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梳理出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的理论观点来。在我国,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是宗教研究事业的指导思想。但同时,宗教研究工作者也要认真地学习、批判地继承历史上以及国内外一切学者的宗教研究成果,这样,才能建构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宗教学研究的大厦。大家的目的是一个,即研究宗教。但用什么样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宗教,怎样研究宗教,则是每一位研究者自己神圣的权利,这就是平常我们一再强调的学术民主。 “研究宗教的同时就必须批判有神论,宣传无神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研究宗教的同时就必须批判有神论,宣传无神论”。笔者认为,宗教是宗教,无神论是无神论,没有必要把二者强行拉到一起。宗教研究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按照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做好宗教的历史、理论、教派、现状研究工作,与宗教信仰者交朋友,了解他们的过去与现状,认真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通过我们的研究成果反映他们急需解决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以利于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是我们做好宗教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工作做得好不好,归根结底不是看我们在研究工作中宣传了多少“无神论”的内容,不是看有多少宗教信仰者在我们的学术成果影响下放弃了宗教信仰,成为了“无神论者”,而是看我们的宗教研究成果是否有利于调动全体宗教信仰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否有利于我们国家整体综合国力的增强,是否有利于包括信教者在内的我国全体公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 笔者以为,从事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事业的学者应该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社会矛盾凸现期,特别是随着利益格局加快调整,诱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社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明显增强。而宗教问题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引导得好,会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否则,会成为不安定因素相对集中的领域。因此,宗教理论工作者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理应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参加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中去。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全面正确地阐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领会和大力宣传“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者首先要实事求是 有人在写文章或作演讲的时候,总爱以“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自居,动不动就轻言“我们马克思主义认为”,笔者认为,这是很不严肃的。马克思主义者不是自封的,我们所讲的话,所写的文章,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要靠实践来检验。事实上,我们党始终反对这种教条主义的不正之风。中国共产党正是在与形形色色的教条主义、形而上学、“两个凡是”的斗争中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从我国当今的实际而论,60多年来,在党的长期教育和引导下,经过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我国各族人民群众早已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富中国,只有坚定不移地跟着中国共产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有更加光明灿烂的美好明天。因此,并非如有的学者的教条式理解:“社会主义者”都必须是“实践的无神论者”。那些有着自己宗教信仰的德高望重的宗教界人士,例如赵朴初、丁光训、宗怀德、马坚、安士伟、十世班禅大师等等,难道还不能称做“社会主义者”么?他们正是我们党提出的“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原则的典型代表。 马列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之举在于与时俱进 笔者要反复强调的是,马列主义宗教观研究决不仅仅限于了解经典作家们对宗教说过些什么,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对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及其基本原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马列主义宗教观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想真正理解和把握马列主义宗教观的真谛,就必须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去检验他们对宗教问题的具体论述,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研究马列主义宗教观,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与建设以及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去验证、阐释、补充、丰富、发展马列主义宗教观,而不能教条式地拘泥某些个别的词句,固守某些确已过时的结论,更不能被某些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义下的错误论点所迷惑。 应该指出的是,过去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言论有过许多误译、误读、误解,改革开放以来,经过真理标准大讨论以及广大理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对此已经有所纠正。今天,我们再来研究马列主义宗教观,就应该将以前那些“译、读、解”究竟错在何处一一解明,这才是对马列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之举。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宗教的发展与变化要作实事求是的评估。 首先,在谈论宗教发展的时候,我们必须先要搞清楚,是哪些宗教在发展,他们的政治态度是怎样的?如果不搞清楚这一点,闭口不谈这些宗教团体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对于社会主义、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态度,只是强调他们在迅速发展中,显然是不科学、不严肃的,也是毫无意义的。爱国宗教团体的正常发展与进步是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道路的具体体现,是党正确引导的必然结果。它们越是发展得好,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各种宗教信仰者绝大多数都和不信教的群众一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力量、依靠力量。我党提出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就是要不断地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将全体信教者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共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祖国,宗教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基本路线。 其次,我们要搞清楚的是,这些正在发展的宗教对于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渗透以及邪教的态度如何?如果这些教会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以及邪教组织的各种宣传和诱惑,坚持爱国爱教的宗旨和基本原则,那就没有理由对之视若洪水猛兽。为了杜绝境外敌对势力打着宗教的旗号对我进行政治渗透,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宗教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各种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支持他们的正常发展与进步,鼓励各种爱国宗教团体充分发挥自己在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将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这是对敌对势力最为有力的一击,是从根本上杜绝我国各种宗教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呼应的重大战略措施。 再次,我们还要搞清楚这些宗教的发展是否正常?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了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在此背景下,我国各种宗教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这些发展与进步从总体上来讲还是在正常范围之内,并不是什么“超常发展”、“畸形发展”。 最后,我们还应该搞清楚的是,这些宗教的发展是否有悖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的权利之一,但是一定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允许范围之内活动。只要它们的发展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就是正常的,是不应该予以干预的。现在是一个信仰多元化的时代,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宗教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敌对势力,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爱国宗教团体的正常发展与进步就并非是坏事。 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进程中,我国广大宗教信仰者始终不渝地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有目共睹的伟大贡献。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国宗教界几十年来爱国爱教的伟大实践充分说明,总体上说,爱国宗教界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作者:冯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