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历史之清代宗教概述 |
 
清朝历史之清代宗教概述 清代宗教概述 (一)盛极而衰的清朝统治 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皇朝,自从清太宗皇太极(1592- 1643) 于明崇祯九年(1636年)称帝、定国号 清 、改元 崇德 以后,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朝灭亡为止,共历世太宗、世祖、圣祖、世宗、高宗、仁宗、宣宗、文宗、穆宗、德宗和宣统共11帝,历时276年。一般而言,有清一代的历史以宣宗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鸦片战争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鸦片战争以前的205年,中国处于封建社会的最末端;鸦片战争以后的71年,中国一步步地沦为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清太宗所建立的 清 ,实际上只是一个局促于关外辽沈一隅的地方政权。直至世祖顺治元年(1644年),清廷在击败农民军后乘机入关,并定鼎北京,才正式取代明朝建立起全国的统治。 清廷是一个以满族贵族为主、满汉地主阶级联合专政的封建政权。入关后的20年间,出于八旗满族贵族掠夺的惯习,清廷在军事征讨全国的过程中,大肆抢掠杀戮,无恶不作,致使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摧毁,社会陷入经济萧条、人民穷困的愁苦境地。圣祖即位、特别是其亲政后,采取了一系列的诸如整理田赋制度、奖励垦荒,治理河患,实行蠲免和厉行节约等措施,使社会趋于安定,经济获得迅速发展。他的继任者世宗(1678~1735)、高宗(1711~1799),继续其未竟的事业,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至乾隆中叶,清朝终于进入了全盛时期,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 康乾盛世.当时,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居于世界文明发达国家的前列,经济、文化兴旺发达。全国的耕地面积不断扩大: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549万余顷,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增至741万余顷,嘉庆十七年(1812年)又增至790余万顷,超过了明代万历时期耕地面积的数字①;全国的人口猛增:顺治十八年,为1920余万口,乾隆六十年(1795年)猛增为2。9亿多人。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又增为3。01亿多人,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再增为4。1亿多人②。作为清朝国库的户部银库,存银数也不断增长。顺治时,由于军旅频兴,国库一度存银仅有20余万两,不敷当时官吏的开支,反映了财政的窘境。康熙六年(1667年)实存银248万余两,五十八年(1719年)激增为4400余万两,雍正九年(1713年)又增为5037万两,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又达到了7390万两的历史最高水平③。 然而,到了乾隆中后期,随着国力的日益强盛,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整个统治集团和地主豪绅志得意满,不可一世,以致骄奢YIN逸、贪婪残暴的阶级本性恶性发展,官僚机构日趋腐朽,吏治败坏,土地兼并和土地掠夺更趋激烈。这一切表明,清朝的 鼎盛 局面已接近尾声,其衰败的趋势已非人力所能挽救。嘉庆一朝和道光前期,由于大规模农民战争的打击,国势日衰,国运日厄。清廷陷入维持现状而不可得的窘困处境,政治上,最高统治集团内部矛盾进一步激化;军事上,八旗兵和绿营兵因腐化而丧失战斗力;财政经济上,捉襟见肘的拮据状态日趋严重,以致 实有入不敷出之势 ①。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争相吞食中国这块肥肉,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其侵略势力伸入到中国,使清帝国从所谓 天朝上国 跌进了尘世地狱,中国由一个封建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国人民从此蒙受了各种耻辱与灾难。 ① 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中册,第 267页。 ② 见《清史稿》卷一百二十。 ③ 见《历史档案》1984年第 4期。 ① 《清仁宗实录》卷三百五十一。 (二)宗教文化的特点 有清一代,中国社会存在着宗法性的传统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萨满教和民间宗教(或称民间秘密宗教)7种主要宗教。它们虽然都在不同程度上渗入到中国的政治、哲学、道德、文艺、民俗等各方面,但除了宗法性的传统宗教外,都没有成为多数中国人的主要宗教信仰。不过,它们在宗教文化上依然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特点。 (1)宗法性传统宗教的祭祀活动更趋完备。中国宗法性的传统宗教源远流长,自先秦至清代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它是以天的崇拜、祖先崇拜和社稷崇拜为核心,并辅以日月、山川、先师、先农、贤良及其他鬼神的崇拜,成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和维系家族体系的一股巨大精神力量。2000多年来,它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和实际生活中均占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不仅为历代统治者,地主阶级和一般士大夫所信奉,而且为广大下层群众所信仰。这种宗教,实际上可称为中国的国教。在有清一代的270多年间,这种宗教始终为上自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下至一般平民百姓所崇奉。与前代相比,这种宗教的祭祀活动更趋完备,也更为制度化了。 (2)佛、道二教势力衰微。清朝统治者定鼎北京之后,继承明制,以宋代的程朱理学作为官方的哲学,大力提倡尊孔读经,而疏远佛、道二教,从而使其在明代停滞的基础上进一步衰落下去。佛、道二教各派虽均有传人,但教义陈陈相因,没有任何发展;虽经常有所活动,但都徒具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佛、道中人为求自存之策,一方面附会儒学,竭力强调儒、释、道三教同源;另一方面又将势力渗透到蓬勃兴起的民间宗教中去,给民间宗教各派的教义、思想信仰等以极大影响。 在佛、道二教的衰微中,佛教中的藏传佛教,即喇嘛教却引人注目地受到清统治者的尊崇,成为昌盛不衰的一个派别。 (3)伊斯兰教进一步儒化。清代的伊斯兰教学者受孔孟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颇深。为抵制清廷的高压政策,他们大力宣传回(伊斯兰)教和儒学 道本同源 ,甚至连语义也相同。这就使伊斯兰教深深地扎根在中国的土地上①。 (4)基督教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工具。明朝后期,一部分耶稣会(属基督教西派教会,在中国被称作天主教)士陆续来到中国传教。清初,他们中的一些人又得到清朝皇帝的信任,并在中国各地继续传教。康熙末年和雍正、乾隆时期,由于他们的传教活动危害了清朝的统治而屡被禁止,因此耶稣会中国传教会在乾隆年间被迫宣告解散,退出了中国历史舞台。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侵略的加剧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天主教再次取得了合法传教地位。他们名为传教收徒,实则收集和窃取中国各种情报,参与策划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和起草不平等条约。这说明基督教(天主教)已成为地地道道的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略中国服务的工具了。 (5)萨满教始终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萨满教是满族所信奉的一种宗教。 严格说来,它只是一种原始的信仰,没有系统的理论思想和较完整的教义。 因此,清统治者在利用宗教进行思想统治时,始终没有尊崇萨满教。萨满教虽在有清一代无多大作用,但其跳神拿邪的举动却给后世留下了恶劣的影响,成为传播封建迷信的一个重要内容。 ① 参见吕大吉主编《宗教学通论》,第 599页。 (6)民间宗教在清代前期异常活跃,成为农民起义的一面旗帜。民间宗教是活跃在社会下层群众中各种教派的总称,由于它们的组织,思想信仰和封建统治阶级及其正统思想观念相抵触,甚至相对立,活动方式又呈秘密状态,所以被统治阶级视为 邪教.从明末至清前期,民间宗教各教派蜂起林立,名目繁多,一些教派和农民的反清斗争相结合,成为农民起义的一面重要旗帜,但在鸦片战争后,它们的作用则远逊天地会、哥老会一类的秘密会社。 由于天地会、哥老会不属于民间宗教的范畴,故我们将不谈及它们。 (三)清朝统治阶级的宗教政策 (1)对佛、道二教采取以利用为主、限制为辅的政策。清朝统治阶级在运用暴力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的同时,竭力加强思想方面的统治。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太宗皇太极时期,满族统治者在辽沈地区就积极扶植佛、道二教,大量建造寺庙。清朝定鼎北京后,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了寺僧衙门和道教衙门,管理佛、道二教事务。乾隆年间,清高宗废除了度牒制度,允许僧尼自由出家;对道教受戒传徒也大开绿灯。但针对僧尼和道士的一些不法行为,清统治阶级在《大清律例》中又设立了一些限制和处罚的条文,规定重者(如为 匪 )处斩,轻者杖刑。 有清一代,清朝统治者出于笼络蒙古、藏族上层人士的需要,始终礼遇藏传佛教——喇嘛教,尊崇达赖,班禅等宗教领袖,不惜国帑修盖喇嘛庙,这对于维护满蒙藏人民的团结、巩固国家的统一具有进步意义。 (2)对于伊斯兰教采取安抚与镇压相结合的政策。清初,朝廷曾对伊斯兰教采取高压政策,引起了西北回民的反清起义。事平之后,清朝统治阶级虽然认为伊斯兰教无可取之处,但为安抚西北回、维吾尔族民心,采取宽容政策,准其继续活动。清高宗还将新疆维吾尔族首领大和卓的后裔和卓氏纳入宫中,先后封为容嫔、容妃(即香妃),备极宠幸,以此宠络伊斯兰教民。 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和四十九年(1784年),甘肃两次发生由伊斯兰教中的一派新教领导的反清起义。清廷在血腥镇压起义后,采取了 慰安旧教,严办新教 的政策,宣布 新教即系邪教 ①,严加取缔;其新建的礼拜寺一概拆毁;选择 老成人 为乡约,稽查和约束当地教民。但是,这些措施并未有效地阻止伊斯兰教的反清起义。嘉庆、道光之后,陕甘、云贵和新疆等地爆发一系列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撒拉、维吾尔等族人民的反清武装起义,给清廷以极大震动。 (3)对基督教,清初曾任用传教士汤若望等人编修历法、制造火炮、测绘地图等,反映出对西方科学技术的重视。但对他们的活动监视极严。康熙末年和雍正、乾隆时期,清廷由于看出西方传教士间谍活动的危害性,多次下谕严禁天主教士传教。乾隆五十年(1785年)、嘉庆十六年(1811年),清廷先后制定了西洋人传教治罪条例。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和二十六年(1846年),清廷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宣布天主教弛禁,发还已被没收的天主教堂。从此,天主教在中国取得了合法传教的地位。 (4)对萨满教采取听之任之的政策,既不尊崇也不限制。 (5)对民间宗教采取严厉取缔、坚决镇压的政策,其程度远远超过了明代。早在清廷入关之前,清太宗就在沈阳严厉镇压了当地的 善发会.入关后,清廷对民间宗教予以密切注视,在《大清律例》中制定了严厉镇压的条文;称民间宗教各教派为 邪教 、宝卷为 邪经 ,一经查获, 邪教 即被取缔, 邪经 被烧毁,头目处斩,一般教徒或受杖刑,或受徒刑并发配边远地区为奴。而民间宗教组织的反清起义一经失败,就立即遭到更为残酷的镇压。起义首领和教徒被分别处以 凌迟枭首传示 、 剉尸枭首传示 、 斩绞 、 杖徒流刑 ,甚至连10岁左右的孩子也不赦免。 这里附带提一下,即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宗法性传统宗教既为清代的 国教 ,清统治阶级对其祭祀活动,不仅大加保护,而且身体力行。这在下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①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零五、卷一千一百三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