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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四、广破外执(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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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四、广破外执(注释)

 

  注解

  1 “结”字,《金藏》作“诘”。

  2 此文分四中之初也。

  3 即无自性。

  4 “法”,谓缘起。

  5 以上缘起诸法,均非一常体性。

  6 “问答我后”四字,《金藏》无。

  7 “犊子部”,梵文为“vatsi putriya”,《异部宗轮论》云:“谓补特伽罗非即蕴离蕴。”

  8 “正量部”,梵文为“sajmitiya”,同犊子部说,有《三弥底部论》。

  9 “本经量部”,梵文为“sajkrantivadin”,《异部宗轮论》云:“执有胜义补特伽罗。”

  该论《述记》卷下云:

  “执有胜义补特伽罗”,但是微细难可施设,即实我也。不同正量等非即蕴离蕴,蕴外调然有别体故也。

  10 “置”字,《金藏》作“致”。

  11 即问遍计所执实一常我。

  12 “次”字,《金藏》无。

  13 “释”字,《金藏》有,余无。

  14 “四”下,《金藏》有“解”字。

  15 “设”字,《金藏》有,余无。

  16 即叙三类计,正破外道。

  17 文分为五中之第一。

  18 “外道”二字前,《金藏》有“诸”字。

  19 “史”字,《金藏》误作“央”。

  20 “来”字,《金藏》无。

  21 “此成遍因”四字,《金藏》无。

  22 “第”字,《金藏》误作“业”。

  23 “三德”,谓喜、忧、闇。

  24 护法《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一类外道执我周遍,于一切处受苦乐故。“我”无形质,亦无动作,不可随身往来生死,故知内我遍于一切。

  《枢要》卷上云:

  破我之中,数论胜论立我宗云:我性是常,许无初后故。如虚空等。又我体周遍,许常住故。如虚空等。前所立宗,即为此因。我体常遍。许随身造业受苦乐等故。如太虚空。

  难初量云:有有法差别相违过。我有法上,意所许义:随身造业受苦乐我、不随身造业受苦乐我,是有法我之差别。今作相违云:汝我应非随身造业受苦乐我。许无初后故。如太虚空。

  难第二量作法差别相违过。体周遍法自相上,意所许义:随身造业受苦乐体周遍、非随身造业受苦乐体同遍,是法差别。今作相违量云:汝我应非随身造业受苦乐体周遍。许常住故。如太虚空。

  难第三量云:随身之因虽无随一不成,于同喻空上无。即有不共不定。常遍之宗,空为同喻,瓶为异喻。随身造业等因,二俱非有。

  论文或别作比量相违难云:汝我应不随身造业受果。许常遍故。如太虚空。此别以比量征,不要叙其本量。

  25 “呾”字,《金藏》误作“咀”。“昵楗陀弗呾罗”,梵文为“nirgrantha jbataputra”。

  26 护法《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一类外道作如是言:我若周遍如虚空者,不应随身受诸苦、乐,应如空界,无所往来,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性应如色等,随所依身形量不定。虽无形碍,而有所依,转变随身受诸苦乐。虽依形质有卷有舒,而我体性无生无灭。如油渧水,随水广狭;虽有卷舒,而无增减。

  《枢要》卷上云:

  离系立量云:所说之我,随身不定。身所有故。犹如影等。下难中应云:我应可分析。执随身故。犹如影等。不须以卷舒解随身义。

  27 “播输钵多”,,梵文为“pawupata”。

  28 “瞿”,梵文为“go”。

  29 《俱舍光记》卷三十七云:

  “播输钵多”外道,此云“牛主”。“主”谓天主。摩醯首罗天﹝梵文为“mahewvara”﹞乘牛而行,故名“牛主”。此外道学彼天法,从彼为名,故名“牛主”。此外道受持顶上持一发子,身体涂灰。

  30 “呾”,金陵本误作“咀”。据《俱舍》卷五,应作“伐”。

  31 “拘”字,《俱舍》作“勺”。

  32 “波利呾罗拘迦”,梵文为“parivrajaka”。

  33 《俱舍光记》卷三十七云:

  是出家外道受持执三杖行,拟安衣服瓶钵等物,并剪鬓须,无义苦行。

  《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一类外道复作是言:若我体性随形量者,即应如身有分有变。又汝执我随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则此我如彼水油既变既多,非常非一。引此为喻,而言我体为常为一,与理相违。是故我体住于身内,形量极细如一极微,不可分析,体常无变,动虑动身,能作能受。

  34 《大智度论》卷三十六云:

  意有二种:一者、念念灭,二者、心相续名为一。为是相续心故,诸心名为一意,是故依意﹝应指阿赖耶识﹞而生识,无咎。意识难解,故九十六种道﹝有作九十五者﹞不说依意故生识,但以依神﹝即我﹞为本。

  35 编按:此句依《大正藏》增。

  36 即单破数论、胜论。

  37 即双破二论。

  38 “云”字,《金藏》误作“玄”。

  39 “文”字,《金藏》作“论”。

  40 《金藏》作“道”,余作“导”。

  41 即若无“汝执”言。

  42 “许”字,《金藏》无。

  43 九实中第八,如云:

  实性者,谓一切实和合,于一切实实诠缘因,于德业不转,眼触所取,是名实性。

  44 《十句义论》云:

  我云何?谓是觉、乐、苦、欲、嗔、勤、勇、行、法、非法等和合因缘,起智为相,是为我。

  45 谓常故、遍故、无动转故。

  《广百论释论》卷三同破大梵天等计云:

  复次,有执我体常、遍、无碍、能造万物,名为作者,此亦不然。义相违故。若汝执我有动作用,名为作者。即有无常,及有质碍、不遍过失。现见无常、不遍、有碍,方有动作。常、遍、无碍、有动作用,曾未见故。若所执我无有动作,云何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应许有动作。若尔,应许我体无常、有碍、不遍。

  46 “余祠”等五字,《金藏》作“余同授等”四字,并在“作诸业时”之下。即“且如于天授作诸业时,余祠授等亦应作业”。

  47 “一故”,《金藏》作“故一”。

  48 “调”字,《义演》牒文作“条”,《金藏》作“迢”。

  49 “许”字,《义演》牒文、《金藏》作“许”,余作“计”。

  50 “同”字,《义演》释文、《金藏》无。

  51 《金藏》作“灯光尔尔我体”。

  52 谓依他起。

  53 如众灯光交遍。

  54 “遂”字,《金藏》作“亟”。

  55 “以”字下,《金藏》有“自我与”。

  56 谓一与一切处无别故。

  57 智周《演秘》云:

  共果山等,虽处无别,体非是我,然是所受。可一受时,余不能受。我能作受,岂得相例?

  道邑《义蕴》云:

  有情共果,是所作受,不得一受一切受。我是能作受,故合一受一切受。

  58 “然”字,《金藏》有,余无。

  59 “提婆达多”,即天授。

  60 “耶若达多”,即祠授。

  61 “所”字,《金藏》无。

  62 “合”字,《义演》牒文、《金藏》作“合”,余作“各”。

  63 “许”字,《义演》牒文作“计”。

  64 “蛨”字,《义演》牒文作“排”,《金藏》作“抑”,金陵本作“棑”。

  65 喻亦如影。

  66 《广百论释论》卷三破云:

  此亦不然,以违理故。众微聚积成极大身,我在其中,形量极小,云何小我能转大身,举体同时皆见动作?

  67 “如”字,《金藏》无。

  68 《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若汝意谓我量虽小,而于身中往来击发,渐次周匝,如旋火轮。以速疾故,谓言俱动。

  69 《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若尔,我体巡历身中,应有生灭及成众分!但是迁流至余处者,定归生灭,必有众分。既言我转,所至非恒;如彼灯光,岂有常一?常必非动,动即非常。我动而常,深违正理。又所执我有住、有行,何得说为是常、是一?若行时我,不舍住性,应如住位,则无所行。若行时我,舍其住性,别体即生,常一何在?

  70 谓《广百论释论·破我品》。

  71 见《瑜伽》卷六十五,如云:

  谓诸计我为实有者,远极彼岸﹝即尽量义﹞不过四种:一者、计我即是诸蕴。二者、计我异于诸蕴,住诸蕴中。三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而住异蕴离蕴法中。四者、计我非即诸蕴而异诸蕴,非住蕴中,亦不住于异于诸蕴离蕴中,而无有蕴,一切蕴法都不相应。依我分别计为有者,皆摄在此四种计中。除此,更无若过,若增。

  72 “间”字,《金藏》误作“闻”。

  73 《对法》卷一云:

  问:于五取蕴有二十句萨迦耶见:谓计色是我,我有诸色,色属于我,我在色中;如是计受、想、行、识是我,我有识等,识等属我,我在识等中。于此诸见,几是我见?几我所见?谓计我是色,计受、想、行、识是我,此五是我见。余十五是我所见。

  74 《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复次,数论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住,如是思我离心、心法别有体相,难可了知。所以者何?思我体相非现量境。以其自相非诸世间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于我,不共余故。

  是故数论思是离蕴法。

  75 见《瑜伽》卷六十五。

  76 谓虽住蕴中,而异诸蕴。

  77 “筏”字,金陵本误作“跨”。

  78 “筏蹉氏”,梵文为“vatsi putriya”。

  79 “皤”字,《金藏》作“筏”。

  80 “止”字,《金藏》作“已”。

  81 见《涅槃经》卷四十〈憍陈如品〉。

  82 属婆罗门种姓。

  83 《异部宗轮论述记》卷下云:

  其犊子部“谓补特伽罗非即蕴离蕴”。谓实有我,非有为、无为。然与蕴不即不离。佛说无我,但无即蕴离蕴,如外道等所计之我,皆悉是无。非无不可说非即蕴离蕴我。既不可说,亦不可说形量大小等。乃至成佛,此我常住。

  84 《广百论释论》卷二、第三中,除破数论胜论外,卷二亦破顺世外道 ﹝梵文为“lokayatika”﹞“四大种和合为我”;虽不计我为常,但亦不出即蕴执我。

  85 《对法》卷一云:

  观彼摄受萨迦耶见者,有五种过失故,谓:异相过失、无常过失、不自在过失、无身过失、不由功用解脱过失﹝该论《述记》卷七云“破彼初三计,即此初三失。破彼第四计,即此后二失”。“彼”即指上引《瑜伽》卷六十四文﹞。

  异相过失者,谓色蕴等非我体性,异我相故。无常过失者,谓非我处色蕴等中我应无常故。所以者何?非所依无、能依有故。不自在过失者,谓不应观我有色等,我应不自在故。所以者何?我于色等不能自在转故。无身过失者,谓非离色等异处有我,我应无身故。所以者何?离身计我不可得故。不由功用解脱过失者,设有如是分别我相,亦不应理。无色等我不由功用应解脱故。所以者何?身缚若无,我应任运解脱。

  86 《瑜伽》卷六说不如理作意十六种异论差别中,第四计我论有云:

  又我今问汝,随汝意答:为即于蕴施设有我?为于诸蕴中?为蕴外余处?为不属蕴﹝《显扬》卷九作“非蕴性”﹞耶?若即于蕴施设我者,是我与蕴无有差别,而计有我谛实常住不应道理。若于诸蕴中者,此我为常?为无常耶?若是常者,常住之我为诸苦乐之所损益,不应道理。若无损益,起法非法,不应道理。若不生起法及非法,应诸蕴身,毕竟不起。又应不由功用,我常解脱。若无常者,离蕴体外有生有灭相续流转法不可得,故不应理。若蕴外余处者,汝所计我应是无为不应道理。若不属蕴﹝《显扬》作“非蕴性”﹞者,我一切时应无染污!又我与身不应相属,此不应理。

  87 “六”字,原作“四”,今改,此前已引。

  88 “九”字,原作“十”,今改。其文同《瑜伽》卷六。

  89 “文”字,《金藏》无。

  90 《枢要》卷上云:

  后三俱是异蕴计摄。合是第二、三类计中,初二摄尽,彼唯破外道,不破小乘,故无与蕴不即不离。

  91 “非离”字,《金藏》作“体非”。

  92 首破犊子,次破数论、胜论。论主当时依前有见心,后有忆念,相续心上假立为我。

  93 二十句已如上引《对法》文。《大毗婆沙论》卷八“萨迦耶见缘五取蕴,计我、我所,如缘绳杌,谓是蛇、人”处云:

  如《契经》说:诸有沙门或婆罗门施设有我,一切皆缘五聚﹝“聚”疑“取”﹞蕴起。

  94 以上引意。

  95 “说”字,《金藏》无。

  96 此句具意:大乘一念即有质无质俱得缘;萨婆多部本质独无不生;经部相质俱无得起。

  97 “我体”二字,《金藏》无。

  98 谓《瑜伽》卷六。

  99 已见四种计中引。

  100 《广百论释论》卷二破顺世外道“我是男、女、非二等相”云:

  虽大种性内外无异,然有安立形相差别,如是世间所知形相所有男等自性差别,皆是自心分别所起,非实物中有如是性。

  101 “等”字,《金藏》有,余无。

  102 此句具意:依依他起见分说假我者,亦不遮之;计色蕴我亦应有实假之分,依依他起相分假安立根身故。

  103 “前破心所,即......故应别破之”等字,《疏翼》无,今依《大正藏》补入。

  104 “心、心所总名”五字,《金藏》无。

  105 “心”字,《金藏》有,余无。

  106 “法”字,《金藏》作“法”,余作“性”。

  107 “文”字,《金藏》作“又”。

  108 如《俱舍论》卷二十九云:

  体若是实,应与蕴异。有别性故,如别别蕴。又有实体,必应有因!或应是无为,便同外道见,又应无用,徒执实有!体若是假,便同我说。﹝犊子救云:﹞非我所立补特伽罗如仁所征实有、假有,但可依内、现在世摄、有执受诸蕴,立补特伽罗。﹝破云:﹞如是谬言,于义未显,我犹未了,如何名依?若揽诸蕴是此依义,既揽诸蕴成补特伽罗,则补特伽罗应成假有!如乳酪等,揽色等成,若因诸蕴是此依义,既因诸蕴立补特伽罗,则补特伽罗亦同此失!

  109 即“三世”分为三,加无为、不可说,共为五。

  110 智周《演秘》云:

  量云:不可说非我者,此一分宗于龟毛喻而不得转,故缺喻也。

  111 《了义灯》卷四云:

  应立量云:汝我于我、非我聚,应不得说在彼中。以不可说故。如有为无为。此意云“不可说”者,不是离言故不可说。但取于我上不可说作为、无为,我、非我之不可说,以为因。如有为、无为是喻。此意取我上不可说作为、无为之义为喻,不取别为、无为体以为同喻。此意总说不得说在我、非我聚义中,如不得说在有为、无为中。以不可说故,不取其体。不尔,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为我、非我聚?故此量正。

  112 “堕”字,《义演》牒文、《金藏》、金陵本作“随”。

  113 “执”字,《金藏》作“离”。

  114 “坏”字,《金藏》有,余无。

  115 如理《义演》云:

  过云:为如大等作用不起是无常?为如自性作用不起是常耶?答:虽自性体常,以非共许,故无不定。去读疏文。

  116 即有思虑、无思虑。

  117 《金藏》“重”字在“更”字上,即“重更第二”。

  118 “即”字,《金藏》无。

  119 《枢要》卷上云:

  破作用中,略有四类:一、生死有用,涅槃无用。二、僧佉等﹝有转变用﹞无动转作用,余有此用。三、绮互无作、受用等﹝数论只计神我有受者用﹞。四、正难有用,设难无用。

  120 皆业句摄,非我等实句摄。

  121 “前门”,谓是有作用。

  122 “后门”,谓无作用。

  123 “受”字,疑为“者”字。

  124 《金藏》作“结文”,余作“文结”。

  125 “意”字,《金藏》无。

  126 “缘”字,《金藏》有,余无。

  127 智周《演秘》云:“然彼本计,而不许也。”

  128 《金藏》作“至”,余作“之”。

  129 《唯识二十》抄卷三(编按:即《唯识二十论述记》卷二)云:

  今依梵音“阿弗多阿笈摩﹝梵文作“apta agama”﹞”,此云“至教”。至教量者,非但得圣者说,名为“至教”。但是世间言无差二,可信者语,此皆至教量,契至理故,合实事故。

  130 《广百论释论》卷三云:

  外道经中咸作是说:著我生死,离我涅槃。既赞舍我令欣涅槃,如何固执有实我耶?......我若实有,缘生我见,即是真实,不应劝舍。为证实我,应更殷勤劝修我见令其坚固,云何劝舍真实我见令修虚妄无我见耶?又诸外道或随师教,或自寻思,起诸我见,种种诤论互相违反。云何执此为实见耶?于一我上竞执纷纭,乍可生疑,如何执实?若无我见不称实我,汝不应说能证涅槃。不称实见证涅槃者,知真趣脱,此说应虚!

  131 “皆”字前,《金藏》有“此”字。

  132 僧佉所作《金七十论》卷上云:

  汝说随世流布语故,人能作者。此义我今答:三德能作故,中直﹝与三德异为“中直”﹞如作者。因此和合故,非作说能作。如一婆罗门,误入贼群中,贼若杀执时,其亦同杀执。与贼相随故,是故得贼名。人我亦如是,与作者相随。以世流布语,说我为作者。

  133 “不”字,《金藏》作“下”。

  134 见《瑜伽》卷六、卷七。

  135 见《显扬》卷九、卷十。另,《金藏》于此衍“第”字。

  136 即“十六种异论”,如《瑜伽》云:

  由十六种异论差别显不如理作意,应知。何等十六?一、因中有果论,二、从缘显了论,三、去来实有论,四、计我论,五、计常论,六、宿作因论,七、计自在等为作者论,八、害为正法论,九、有边无边论﹝藏文作“mtha' mi spov bar smra ba/”﹞,十、不死矫乱论,十一、无因见论,十二、断见论,十三、空见论,十四、妄计最胜论,十五、妄计清净论,十六、妄计吉详论。

  137 “是”,《金藏》作“无”。

  138 “故是”,《金藏》作“是故”。

  139 “计”字,《金藏》有,余无。

  140 “故”字,《金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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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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