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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三、释“彼依识所变”(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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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三、释“彼依识所变”(注解)

 

  注解

  1 “识外二”三字,《金藏》无。

  2 “内识上二”四字,《金藏》无。

  3 《枢要》卷上云:

  “如是诸相”问起之中,叙安慧等三师别问。“彼相皆依识所转变而假施设”,世间依此起执,圣教依斯义,说所执依他,随应而说。此护法、难陀解。安慧解云:二种皆依遍计所执。又与下同解彼相依见、相二分名所转变。与下别解者,此中自证亦所转变。下据我、法通依,古今同许,大小所成,唯依见相。此据实依,故并自证。种子变现行,现行亦变为种子故。真如非依,故论不说。

  4 此释见《二十唯识论》。

  5 “如”字,《金藏》作“而”。

  6 智周《演秘》云:

  除遍行外,余之心所并种类也。

  7 “文三”二字,《金藏》有,余无。今文有三师各释不同,故依《金藏》改。

  8 “二取”,谓能取、所取。

  9 《摄论》卷二颂云:

  唯识二种种,观者意能入。由悟入唯心,彼亦能伏离。

  10 “起”字,唯《金藏》有,余无。

  11 如《摄论》卷二云:

  依依他起,实无所有,似义显现。

  又云:

  于非义中,起义颠倒。

  又云:

  一切唯识,都无有义。

  又云:

  诸义无义道理。

  又云:

  实唯有识似义显现之所依止。

  “义”即遍计所执性,“外境”即所执我法。

  12 根本智直证真如,无所挟带故。

  13 他心、后得二智虽不外取,但变相而缘。

  14 “此”,谓根本、后得二智。

  15 本论卷七云:

  未转依位,是俱生故,必仗外质。故亦定有疏所缘缘。已转依位,此非定有,缘真如等无外质故。

  16 本论卷十云:

  有义:根本无分别智亲证二空所显真理,无境相故,能断随眠。后得不然,故非断道。有义:后得无分别智虽不亲证二空真理,无力能断迷理随眠,而于安立非安立相明了现前无倒证故,亦能永断迷事随眠。

  又卷九中云:

  前真见道,根本智摄。后相见道,后得智摄。诸后得智有二分耶?......有义﹝第三师﹞:说此智二分俱有。说此思惟似真如相,不见真实真如性故。

  17 《二十唯识述记》卷四,亦同前注第三“有义”护法师说。

  18 “离体”,谓离识自体。

  19 “见”字,唯《金藏》有。

  20 《枢要》卷上详解同种、别种生云:

  相、见同种、别种生者,有二解。有说相见同种生。谓无本质者,影像相与见分同种生;其有本质者,本质亦同种生。即一见分,种生现行时,三法同一种故。谓见、影、质。有说相、见别种生者,本质、见分,定别种生;其影像相﹝亲所缘缘﹞,与见分,及本质﹝疏所缘缘﹞,或异,或同种。相分等现行为因缘故。本有俱生,现行相分,或和合生。新旧同种生故。

  安慧二分亦说种生,见与体同。相分二说:或同,或异。相分无体,种子是假。

  护法正义:质、影二相,与见分三。此三,三性、种子、界系等,未要皆同。随其所应故。即前所说,相、见别种,是此正义。

  颂曰: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情本;性、种等,随应﹝《了义灯》卷三云“三藏法师以为一颂”﹞。

  总摄诸境,有其三类:一者、性境:诸真法体,名为性境。色是真色,心是实心。此真实法不定,随心三性不定。如实五尘唯无记性,不随能缘五识通三性故,亦不随心同于一系。如第八识是一界系,所缘种子,通三界系。身在下界起二通时,缘天眼耳境。身在上界,眼、耳二识见欲界境。二禅已上,眼、耳、身识缘自地境。识初禅系,境自地系。如是等类亦不随心一种所生。由见、相种各别体故。

  二者、独影之境:唯从见分所生。性、系、种子,皆定同故。如六识缘龟毛、空花、石女儿、无为、他界缘等所有诸境。如是等类,皆定随心,无别体用。假境摄故,名为独影。

  三者、带质之境:谓此影像有实本质﹝疏所缘缘﹞,如因﹝位﹞中第七所变相分得从本质,是无覆无记等,亦从见分是有覆﹝无记﹞所摄。亦得说言从本质种生;亦得说言从见分种生;义不定故。

  “性种等随应”者,“随应”是不定义。有二随应:一者、义显三境诸心聚生有唯有一,有二合,有三同。聚有一者,如前已说。有二合者,如第八识缘自因地散境,心王所缘是初性境,心所所缘是独影境。五识所缘自地五尘是初性境,亦得说带质之境。如第六识缘过、未五蕴,得是独影,亦得说是带质之境。熏成种子生本质故。有三合者,如因﹝位﹞第八缘定果色,心所所缘唯是独影,心王所缘是实性境,亦得说为带质之境。第六所变定果之色,为本质故。二者、又性种等随应者,显上三境随其所应,或性虽同,而系、种不同。如在下地缘上界天眼耳﹝境﹞。或系虽同,而性、种不同。如五识缘自界五尘。或种虽同,而系不同。约聚论之,即有;一法论之,即无。如第八识聚,心所所缘与见同种,心王所缘而系不同。二合、三合,思准可知。以此一颂,定诸法体。于八识中,若因若果,一一行相,于五蕴法各别牒出。恐繁且止。

  慧沼《了义灯》卷三云:

  然同别种,复有种别:性与见同;或复性同,而系、种别;或复相分性同见,质,判性不定;或虽有质,相、见同生,不生本质。由此不定,故三藏法师以为一颂,显此差别云:性境不随心,独影唯从见,带质通情本,性、种等,随应。释此颂文,如《枢要》说。以义稍难,故更广之。先定“性境”,后显“不随”。

  何名“性境”?从实种生,有实体用,能缘之心得彼自相,名为“性境”。如身在欲界第八所变五尘之境,以实种生,复因缘变,名为“性境”﹝应有名言熏习差别、我见熏习差别、有支三业熏习差别,复应有最初名言所起熏习差别等。见《摄大乘论》卷一﹞。眼等五识及俱第六现量缘时得境自相,即此相分,亦是“性境”。相从质故,余法准知。

  如此相分有四不随:一、不随能缘同善染性,二、不定从能缘同一界系,三、不随能缘同一种生,四、不随能缘是异熟等。于中虽有与能缘心同界、同性,是境自性,不由能缘心力;是此性、界、地等,名“性境不随心”。且如五识通三性,相、质,俱无记。不从于五,亦通三性,余准知之。虽五识身无记性者,缘五尘境,其性虽同,而相、见分各守自性。不是随彼能缘心故,方成无记性。余皆准知。若独散意识缘自界五尘等,但是彼境自住自性,非得自性。然性种等,亦同五缘。

  释第二句:﹝第一﹞谓能缘心但独变相,无别本质。第二,虽有本质﹝疏所缘缘﹞,然彼相分﹝亲所缘缘﹞,不生本质。以彼本质是不生法等。此等相分,及第六识缘第八识相应五数所现相分,但与能缘同一种生,故名“独影唯从见”。如独意识缘彼空华及无为等,皆与见分同一种起;或无为缘,是第三句;或是第四。缘第八识相应五数,或第四句。缘空华等,此等影像有四从见:一、从见分同是善染,二、同一界,三、同一种,四、同异熟及非异熟。以不生本质,但意识所变。此之相分由能缘心故,是此界、性等摄相从见,故名“独影唯从见”。

  问:如空华相分为色?为心?若是色者,何得同性?若是心者,本意缘色,云何变心相分缘耶?答:虚妄计者,是遍计色。泛尔缘者,虽非遍计,是彼类故,亦彼所收。以彼同种,故同识性。又“遍计”名,是分别义,非唯执心。不尔,摄法有不尽失。如似热病坏眼等故,非黄见黄。非黄见黄,是第六识,非是眼识。得自相故。此虽非是法执之心,亦得名为遍计起色。然所熏种,随本质摄。

  问:如后得智缘诸无为自共二相,及缘凡夫所缘空华兔角等相,是何法摄?答:缘无为等所有相分,法同分收。以体是假法,法同分宽故。不同有漏,非妄缘故。或缘空华等亦是遍计所起色摄。“遍计”之言是分别故。二解任取。

  问:如身在上界,以上天眼缘欲界色,以色相分为何类收?答:一云:虽非独影,相亦从见,以彼定色不生于下,地系别故。此从于见,同一界系,非同一种。若尔,云何缘自相境耶?答:亲仗本质,名得自性。若尔,后得缘无为等,相见应别!答:虽得自性,元不生故。﹝答:﹞二云:“性境不随心”。以仗自八所变之色为本质故。别成种故。性自无记,不由心故。又既通果,实是上界,似下界故;以天眼通作用胜故,上得似下,不同缘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同彼方缘。又解:所起相分而是业果。虽天眼通,眼识所起,非通果色;以缘欲界业果色故。但由通果心所变起,是彼识缘。如业果眼所起眼识带定通果心之相分,何妨通果心带于业果色!

  前二解胜,义难更思!

  问:如有无漏更互相缘,及不相应相分,何摄?答:亦二解:一云法同分,一云遍计色。前释为正。

  问:既色中立遍计,心等中何无?答:色聚非缘虑,遍计同彼,立遍计。心法唯能缘,遍计非缘,故不立。不相应法,可许立之。言二十四,且随胜立;如诸心所随胜立故。又随其所应,亦属彼能缘心。

  问:上地散眼耳缘下地否?若不缘下,云何上得见下?若缘于下,相分何收?答:散不缘下。以极远故。言上见下,据通果故。又解:散眼耳识亦可缘下。如见下三灾生异想等。仗自他质,二解不定。系从见分,上地所收。有漏异界不随增故。有说:下系。托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不随增。然难思之!解第三句:谓能缘心缘所缘境,有所仗质而不得自性。此之相分,即判性不定:或从能缘心,或从所缘境。种亦不定:或质同种,或见同种,或复别种,名“带质通情本”。如第七缘第八,是摄相从见,有覆性;从质,无覆性。

  问:影依于质起,从本名无覆。影依于质生,从质名异熟?答:无覆是性类,影本俱无覆。异熟据酬业,影像非异熟。

  问:异熟据业引,影像非异熟。无覆是报体,影像非无覆?答:性类是宽,本影俱无覆。异熟性局,唯本,不通影。

  问:五识缘五境,相即不两判,七仗第八生,相不两性判?答:五缘之境,但境性,唯是性境不随心;七缘之境,通虑非虑,具二义故,随两判。

  问:因五,但缘色,唯是性境,非两判;互用通缘于六境,相分应通情本判?答:互用缘虽称境相,即通多法,即随应。未互用,但缘自尘,故说五缘于性境。若独头意识,缘境宽通,亦第四句。有云:“带质通情本”中如现相分,离质、离见,即法同分摄。

  问:若尔,同分应通实有?答:许亦无过。如名色支唯种,无记。不妨第七亦在名收。

  又解:不尔。第七在名色,据现假,非支。同分,不相应。唯假,不通实。若以现相﹝第八见分为本质﹞不能缘,非心非色法同分,一切相分不能缘,种子等应法同分!彼既不尔,此云何然?故不可说离见,质、法﹝同分﹞判,定随一故;非法同分,此释为正。故判第七相离见质,法同分收,此非正说。

  今又助释:言“带质通情本”者,如有无漏互相缘相,如第七缘八。无漏相分从见,是善;有漏从质,即是无记。余准此知,故云“带质通情本”。又设有质,相与见分,或随不定为无为。漏无漏,准义思之。若依本释,漏无漏等互相缘时,即第四句“性、种等,随应”者,通释前三句。谓前三句中,随其所应判性种等,不可一例;有性、界随心,种不随;有性、种随心,界不随;有界、种随心,性不随;有三俱随。有俱不随。且如第八缘天眼、耳,性随;种、界俱不随。

  问:五、六无记,缘五尘境,得自相时,性不随心,云何第八性随心耶?答:八本,余末。又五、六识体通三性,八识因位唯无记故。如因七缘八,性同不同,通情本故;界同,种不同。如斯等类,思之可悉。又七缘八,以相从质是无覆,不得从八是异熟,故云随应。又作四句分别:﹝第一﹞有性境不随心亦独影唯从见者,谓第六散意与五同缘,即于此时,缘兔角等及第八识心王。性境不随心,心所独影唯从见:相分是假,无别种故,如第六缘第八心所相,不缘彼见。此所带相为同别耶?答:从能缘心同一种起。

  问:缘彼见相,即许与六见分别种,此缘彼﹝心所﹞相,云何同种?﹝答:﹞以相分假,从能缘起,与见同种。﹝第二﹞有性境不随心亦带质通情本:谓散意识与五同缘,即于此时,并缘第八等。﹝第三﹞有性境不随心亦独影唯从见及通情本:谓散意识顿缘十八界,望与五识同缘五尘,名“性境不随心”;缘七心界,即通情本;望不相应等,即唯从见。

  问:后得缘如,相是何摄?答:或通情本,从质名无为,从见名有为,以许无为依识假立。或复约性,随境、随心;有漏缘如,亦可准此。若约种辨,即唯从见。或第四句。无分别智缘真如时,性境不随。质善无为,智善有为。见独成种,无相可熏﹝指根本无分别智缘真如不挟带相分起,但正智亦熏种﹞。得性境故,名不随心。

  问:初禅眼等识依彼上根,缘彼地色,相分是何?答:有两解:如前上地识缘下。一云上地系。缘彼色故,应有随增!不是随增。非漏性故,起染如何?若生上者,已离下染故。若在下缘上色等,眼耳通果,亦伏染故。俱生可伏,见惑如何?设纵不伏,起退定故。一云随心。下地系故。以能熏心是下地故。如何缘上,变下相分?又应不得彼自性故。由定通引任运缘上,变下相分,故得自性。二俱难解。

  问:既在下识,云何缘上?答:或由他定通力引故。

  问:梵天来下,其事云何?解云:以下界色粗,不为上依。自变为上地,自身依之。即上地器依下地器为增上缘。

  问:既来下界,岂不缘下?如马胜﹝梵为“awva jit”,传为舍利弗之师﹞往上,许缘上故。答:亦缘下。

  问:既尔,相分是何收?答:上界所摄。以欲界无通果色故。准萨婆多,即欲界摄;有通果故。

  问:下界缘彼上界身器,是何句收?答:“性境不随心”。由彼所引起定通果色,为相分,属彼本质。性、界,及种,皆不随心。

  问:第八可尔。既许眼等亦得缘上,相属上地,岂非有漏异界随增?答:色相不是漏自性故。或约业力,异界不增。定通等引,互增不障。又解:但由上引第八通果眼等仗之所起相分,自是业果,属于下界,无随增失。如通力变为鱼米等,引第六识通果之色,为第八质。或虽即仗他八为质,即业果色。是欲界系。第四卷云:“香、味、触三”而为段食。唯欲界系故。二解任情,道理亦难。

  问:下界第八缘定通色,同时心所相分是何?﹝答:﹞随能缘心所业果。同种,同下界系。不别体故。问:独头散意缘过去境及于五根,相分是何?答:随其所应,准前义释。

  灵泰《抄》解释自证分解同种异种云:

  蜗牛者,头有两角,似牛,故名蜗牛。其蜗牛头上虽有四个角,今者即取两个长角,不取两个短角,喻也。“若种者﹝三字衍﹞即一识体乃至相、见别种于理为胜”者,若相、见同种者,即说自证分、相、见分,此三法皆同一种生。其本质境,则不与相、见、自证分同种生。今说唯同种生者,即是“独影唯从见”也。若说见相分别种生者,即说见分自证分同一种生。自证是识体,见分是识用。故其相分即别从生也。今说相见分别种生者,即是“性境不随心”也。

  问:其相分与本质境,未知同种生,别种生?然今此中说同种别种者,即依下第十论末说云:“蕴等识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缘”等。相见或同或异等文说也。

  本论卷十末叙两师说。其一师云:

  然相分等依识变现,非如识性依他中实。不尔,唯识理应不成!许识、内境,俱实有故。

  第二师正义云:

  或识相见,等从缘生,俱依他起;虚实如识。“唯”言遮外,不遮内境。不尔,真如亦应非实。

  今此二解,唯同种别种者,皆有过失,不尽理也。不摄“带质通情本”故。若言见相唯同种生者,即无五根、五尘等实色蕴等。以为相分同见分种生故,相分即是识蕴、受蕴等心法所收。故唯有心等四蕴。又第六识缘无为,及离蕴计我,可说相见同种生。

  ﹝问:﹞若五识、第八识等,缘现在五尘“性境不随心”等,如何说相见而同种生?若后师言相、见分唯别种生者,若五识及第八识缘现在五尘等,可说相见唯别种生。若第六识缘真如及离蕴计我,如何相见别种?﹝答:﹞亦不可说种子而生无为本质故。故今者解云:即双取相见亦同种,亦别种生,即摄法尽,亦摄得“带质通情本”。若同种者,即摄第六识缘无为及离蕴计我,即摄得“独影唯从见”。若别种者,即摄得五识,及第八识,及第六识中一分,缘现在境,即摄得“性境不随心”。又如第六识自熏成第六识中异熟无记种子,是“带质通情本”者,是大乘中极难解道理也。其义云何?第八识见相分种,不得自熏,即由五识及六识熏成第八识相分种。若第六识第七识熏成第八识见分种。如前第六识中异熟无记心,不成自熏成种,故下文﹝本论卷二﹞谓:若法有势用增盛,可名能熏。即善恶心有其势用强盛,可名能熏。其异熟无记心以无势用强盛,故不能自熏也。

  由此义故,其五识中异熟无记心种子,不能自熏。即由第六识或同时缘他五识中异熟无记心,而相分中熏成前五识中异熟无记种子。犹如第六识缘第八识见分时,或同念缘第八识见分,而相分中熏成他第八识见分种也。其相分自不能熏,由他见分带故,亦能熏成种。由﹝疑“犹”﹞如弱兵虽不能打贼,由﹝原作“犹”﹞前强兵打破贼故,亦说弱兵能打贼。今此亦尔。若第七识,必同时缘第八识见分,而熏成第八识见分种。其第六识中异熟无记心种子,如何熏成第六识中异熟心种?前第六识正起善恶心时,其异熟心或已落谢故,或未生故,亦不得熏成自第六识中异熟心种。若第六识起异熟心时,亦不能熏成种,无记不能熏故。故知第六识中,正起善恶心时,即缘前念第六识中异熟心,而相分中熏成自第六识中无记种子。此第六识中异熟无记种子,即是“带质通情本”摄。若本质强,﹝影像﹞相分弱,其新熏异熟种子,即生他第六识中相分异熟心、心所。此是本质,故通本也。不生能熏善染心、心所相分。若相分强,本质弱者,其异熟种子即生第六识中能熏善染心等相分,即通情也。不生异熟无记心、心所见分。言通情本者,若种子生善染上相分,即名通情。若生异熟心心所见分,即名通本。犹如第七识缘第八见分所熏得种子,此种子摄入第八识见分,即名无覆无记。若摄从第七识见分,即是有覆。如何一法半染半净?犹如《对法论》中明道谛﹝所摄﹞亦名有为。从因缘生故。其道谛亦名无为。不是烦恼所为故﹝本论卷八云“净分依他,亦圆成故”﹞。所以道谛亦名有为,亦名无为也。其苦谛﹝所摄苦无常等事﹞唯是有为也。今此亦尔,其所熏得种子,不必生第八识见分,以是染污故;不必不生第八识见分,第八识见分无力熏种故。

  识为所依,转相分种,似相而起。以作用别性各不同者,如愚意者。转者,起也。即自证分为所依,而起相分种,令生相分现行。以见自证分为所依,即有缘虑之作用。若相即有所缘之作用,故性各别。

  21 慧沼《了义灯》卷三复分别亲所缘缘及疏所缘缘同种异种云:

  然相与质,一云同种,一云别种。虽有二义,相质种别,理亦应好。以亲、疏缘种各别故。如缘第八,相、质同种,即许一种生虑、非虑,亦有二身根等俱失。以相与质既同种生,何不二身根等?若六﹝识﹞缘时,相分是假,即有一种生假、实失!此言假者,非如瓶等。以能熏故;但无根用,不发识故;名之为假。由此相、质或说同、别。然于此义应设劬劳。又解:若相与质同种生者,如眼等根第八所变,是因缘故,实有根用。若起相分,因第六生,虽与本质同一种生;以第六见为缘起故,分别变摄,故无实用。非无体假。故无假、实同一种失。

  22 以上二文解中,初文分为二释之第一释也。

  23 “即”字,《金藏》作“之”。

  24 “二分”,谓能取、所取。

  25 如理《义演》云:

  此二分虽无,似自证亦有缘用。

  26 《金藏》作“兔头”,余本作“于兔”。

  27 此依北京版《缘起经论》。

  28 藏文《丹珠尔》﹝chi 70 B.1﹞云:

  既是不善,亦非不善......由知善智所对治分故,安立为不善。由于当得彼对治智起殷重行故。由知此余智所对治分故,不安立为不善。

  又﹝chi 282 A.5﹞德慧释此文云:

  言“既是不善亦非不善”者,由与颠倒邪智相应故,即是不善。由非染污故,亦非不善。

  29 《佛地经论》卷七云:

  是故缘生相分见分,依他起摄。若于此上妄计心外或定性有,方名为执。故所知障在第七者,遍与六识三性心俱,非相应品。

  本论卷九说所知障云:

  此名“无覆”,望二乘说。若望菩萨,亦是有覆。

  智周《演秘》云:

  据第七识无明而说,何名为支?答:由第七识无明力故,余六识等方起无明,能发于业。虽非支体,为支远缘,假名为支。据此义边,名通三性。

  30 谓安慧的“此二分体无”。

  31 “或有”,《金藏》作“有惑”。

  32 “二分”,谓能取、所取。

  33 此即难问护法之说。

  34 “识自证分”,谓依他起性。

  35 即二文三释中前二释。

  36 但陈那以前不立三分之说,尚应从新计议。

  37 “以自证分体是有故”,意指依他起是有。

  38 “繁”,金藏作“多”。

  39 《因明》,谓《因明入正理门论》。

  40 “名”字,《金藏》无。

  41 “意”字,《金藏》作“言”。

  42 “译”字,《义演》牒文、《金藏》作“译”,余作“释”。

  43 “释”,《金藏》作“解”。

  44 “不离识故”,《金藏》有,余无。

  45 “亦名唯识”后,《金藏》有“诸心所法虽不离识,非识实性,故名唯”十五字。灵泰《抄》牒文并有“识”字;但谓十六字“此疏剩文也”。

  46 见《解深密经》卷二、《瑜伽》卷七十六。

  47 《解深密经》卷二云:

  若诸有情广说乃至﹝即指上文所说“已种上品善根,已清净诸障,已成熟相续,已多修胜解”﹞,未能积集上品福德智慧资粮,性非质直;非质直类,虽有力能思择废立,而复安住自见取中。彼若听闻如是法﹝“谓一切法皆无自性,无生无灭,本来寂静,自性涅槃”﹞已,于我甚深密意言说﹝依三种无自性性说﹞,无有力能如实解了。于如是法,虽生信解,然于其义,随言执著:谓一切法决定皆无自性,决定不生不灭﹝藏文作“决定不生,决定不灭﹞,决定本来寂静,决定自性涅槃。由此因缘,于一切法获得无见﹝藏文作“med par lta ba/”﹞及无相见﹝藏文作“mtshan bid med par lta ba/”﹞。由得无见、无相见故,拨一切相皆是无相。诽拨﹝即损减﹞诸法遍计所执相、依他起相、圆成实相。何以故﹝藏文有“依殊胜义谓”﹞?由有依他起相及圆成实相故,遍计所执相方可施设﹝藏文作“亦得了知”﹞。若于依他起相及圆成实相,见为无相,彼亦诽拨遍计所执相。是故说彼诽拨三相。

  48 “依他”,谓依他而起之所遍计。

  49 “依他唯识”,谓依他起相,唯是识故。

  50 是处“计所执”应是“计所执所依”五字,或“依他起”三字。安慧以前如世亲解《摄论》﹝释论卷四﹞“由二性”及“由种种”云:

  “由二性”者,由于一识安立相、见﹝藏文为“有相”作“rgyu mtshan dav bcas pa/”;“有见”作“lta ba can/ ”﹞。即此一识﹝相当“自体分”。虽未用“自证”等名,如陈那等,但一识二分,其义甚显。三相成立唯识中第一相即“由唯识”。世亲云“一切诸识皆唯有识,由所识义无所有故”﹞,安立相、见;即此一识,一分成相,第二成见。眼等诸识即于二性安立种种。谓一识上,如其所应,一分变似种种相生,第二变似种种能取。若就意识,即以一切眼﹝处﹞为最初,法﹝处﹞为最后,诸识为相﹝分﹞,意识识为见﹝分﹞。由此意识遍分别故,似一切识而生起故。又于三﹝相﹞中,唯就意识以为“种种”。所取境界不决定故。其余诸识,境界决定。又﹝余识﹞无分别,意识分别,故唯于此,安立第三种种相见。是故于此意识,具足安立唯识。

  三相成立唯识尚有多文重申。举此可知一识体上有相、有见二分,于二分上变似种种。均为依他起性。

  玄奘译《摄论·无性释》卷六,解识与二分非一非异时,直作三分,依义顺申为之补充。虽文内或无如藏文所传,但义内部实有之。如云:

  此唯识性,即是其义,云何义无?为遮此难,故先说言“入唯识性”。谓此识义亦无义性,非唯外义是无所有。若无义性,云何得有十二处教?云何世间﹝悟入﹞有义言说?为遮此义,故次说言“相、见二性”。虽无实义,识似内外二义﹝藏文只作“外义”﹞显现。无始﹝藏文作“有义”﹞言说熏习力故,识似义转。似了别用,说名为见。故不相违。为唯悟入似相似见,识别种类?为不尔耶?为答此问,故说悟入“及种种性”。谓唯一识所取、能取性﹝藏文作“事”﹞差别故,于一时间分为二种。又于一识似三相现:所取、能取及自证分,分为三相。如是三相,一识义分,非一、非异。如余处辨﹝卷四云“于一识中有相、有见,二分俱转,相、见二分,不即,不离(藏文无“不即不离”四字)始从眼识,乃至身识,随类各别变为色等种种相识,说名相分(藏文作“rgyu mtshan dang bcas pa/”)。眼等诸识了别境界能见义边,说名见分(藏文作“lta ba dav bcas pa/”)。又所取分名相,能取分名见,是名‘二性’”﹞。于一识上有多相现﹝藏文作“自证有多行相”﹞,故名“种种”﹝卷四云“‘由种种’者,种种行相而生起故。于一识中一分变异似(藏文作“现起为”,下一同)所取相,一分变异似能取见。此之二分各有种种差别行相俱时而起。若不许一识一时有种种相,应无一时觉种种境”﹞。

  以下以意识为例,解种种相,与上引世亲释卷四文大同。

  51 与世亲、无性“一识体上一分成见,一分成相”说不同。

  52 “不离于识”,此谓不离于见分。

  53 “似计所执”,谓以有似无。

  54 《摄论》两释卷四成立唯识由三相,本无有义,似义显现。即同护法、陈那三分义。

  55 “等”,谓难陀等。

  56 “等”,谓世亲、无性等。

  57 “等”,谓亲光等。

  58 在此论中,护法但说三分,同大多数师义。

  59 见本论卷第二中。

  60 “与”字后,《义蕴》牒文有“师”,《金藏》作“之”。

  61 “彼”字,《金藏》无。

  62 如本论卷三说阿罗汉。

  63 “第二”,谓判文第二。

  64 谓别解三句颂文。

  65 余本作“已别释字”,《金藏》为“已别释变”。今顺文意,依《金藏》改。

  66 “等”,谓包括了世亲、无性。

  67 “无”,金陵本误作“元”。

  68 “生”字,《金藏》作“者”。

  69 “击”字,金陵本作“系”。

  70 “圣教名我、法者”,是有体施设假。“彼”字,《金藏》无。

  71 “此所变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此是无体随情假。

  72 “者”字,《金藏》作“若”。

  73 “此”字,《金藏》有。余无。

  74 “我”字,《义蕴》释金藏作“于”,余作“我”。

  75 “为假我法”,《金藏》作“为我、为法”。

  76 “假”字,《金藏》无。

  77 “闻此”,《金藏》作“此闻”。

  78 此即二解中之第二。

  79 谓七识心、心所。

  80 应作“分别熏习”。

  81 “皆”,从《金藏》,余作“法”。

  82 即护法义:六、七识有虚妄分别。

  83 即安慧义:总八识皆虚妄分别。

  84 《述记》卷二末引《解深密经》及《瑜伽》卷七十六,亦说于圆成实起执。即疏缘亦许。

  85 谓别无依于总无之上。

  86 “损”字下,《金藏》有“坏”字。

  87 “根”字,《金藏》无。

  88 “觉爱”,即菩提留支,梵作“bodhiruci”。

  89 即菩提留支所译《唯识二十论》之首偈。

  90 前偈颂真谛所译《大乘唯识论》译为:

  实无有外尘,似尘识生故;犹为翳眼人,见毛、二月等。

  玄奘译本无此颂。

  91 “大迦多衍那”,梵文为“mahakatyayana”。

  92 “娑”,原论、《金藏》均作“娑”,余误作“婆”。

  93 “娑刺拏”,梵文为“sarana”。

  94 语见玄奘译《唯识二十论》。情节详见《枢要》卷上及《唯识二十论述记》卷四。

  95 “自”字,《金藏》作“妄”。

  96 即所执非因缘所生我、法。

  97 “前所变”,谓相、见。

  98 “三释”,三师所释。

  99 即别无见、相二分故。

  100 即无体随情假。

  101 “我、法”,谓似我、似法。

  102 即见、分相分。

  103 “有”字,《金藏》有。

  104 “宰”字,《金藏》无。

  105 非因缘生。

  106 谓遍计所执。

  107 谓非因缘生。

  108 谓增益有。

  109 “识”,谓依他起。

  110 此显唯识教为中道之教。

  111 即执实有非缘生法。

  112 “此”,谓初二两种判文中。

  113 编按:此下,《大正藏》有一问:“问:内境是有,外境都无。皆依内识而说为假。彼及内识,为世俗有?亦胜义耶?”《疏翼》缺。

  114 “依”字,《金藏》误作“作”。

  115 “者执”二字,《金藏》无。

  116 “者说”二字,《金藏》无。

  117 “无”字下,《金藏》有“故”字。

  118 “其”字,《金藏》无。

  119 “者说为”三字,《金藏》无。

  120 “者之所说”四字,《金藏》无。

  121 谓本论卷第十末,如云:

  或识相见,等从缘生,俱依他起,虚实如识。

  此是正义。

  122 本论《述记》卷六十云:

  虽似难陀二分义,少分有异。亲疏所缘二皆不实故。以疏所缘等取亲相,不即亲得,不为行相。

  以所变相分为行相,即陈那义。

  123 《述记》卷十末见相同异、同种别种,有三师说。以第二护法义为正。第三师即安慧一分义,此中未及。

  124 智周《演秘》云:

  若依四胜,相分虽假,形于胜义,是初胜义。即一向判为非实,故知但据殊胜说也。

  125 谓难陀等。

  126 与护法说少别,大意亦同。

  127 《述记》前文云:

  相分体性虽依他有,由见变为,故名唯识。

  128 “即是愚夫所计......”等二十四字,《金藏》有,余无。

  129 智周《演秘》云:

  胜人知故,名为胜义;劣人所知,名为世俗。

  130 谓:《法苑义林章》卷八〈二谛章〉以三门分别:一、显名辨体,二、三乘浅深,三、相摄问答。

  131 〈二谛章〉谓此解乃护法所说,又云:

  此谛理应名隐、显谛。隐覆空理,有相显现。如结手巾为兔等物,隐本手巾,兔相显现。此亦如是。今随古名,名世俗谛。梵云:“三佛栗底”﹝梵文作“sajvrti”﹞,故以义释,名隐、显谛﹝《瑜伽》卷三十六云“谓于世间色等想事所有色等种种假说,名诸世俗”﹞。又复性堕起尽,名之为“世”。体相显现,目之为“俗”。世即是俗,名为“世俗”,持业释也。或世之俗,义亦无违。

  132 〈二谛章〉云:

  “谛”者,有如实有,无如实无。有无不虚,名之为“谛”。世俗即谛,持业释也。世俗之谛,依士释也。

  133 〈二谛章〉云:

  “胜”﹝梵文作“parama”﹞谓殊胜。“义”﹝梵文作“artha” ﹞有二种:一、境界名“义”,二、道理名“义”。第四胜义﹝即胜义胜义,亦名义胜义﹞,诸论多说。胜即是义,持业释名。或四胜义,皆胜之义,依士释也。论说依他、圆成二性随其所应根本后得二智境故﹝本论卷八云“无分别智证真如已,后得智中方能了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所以诸教多以真如体胜,持业得名,实通依士。其无漏真智随在何谛,亦以胜为义。真如为境故。通有财释。

  《瑜伽》卷七十二云:

  问:真如有何相?答:正智所行相。问:正智有何相?答:真如为所行相。

  134 本论及《辩中边》作“假世俗﹝梵文作“prajbapti sajvrti”﹞”。《瑜伽》、《显扬》、〈二谛章〉作“世间世俗”。

  135 〈二谛章〉云:

  “世间世俗”者,隐覆真理,当世情有,堕虚伪中,名曰“世间”。凡流皆谓有,依情名假说,名为“世俗”。

  《瑜伽》卷六十四出体云:

  所谓安立宅、舍、瓶、盆、军、林、数等。又复安立我、有情等。

  本论卷八及《辩中边》谓依第一根本真实遍计所执性建立。

  136 前二论作“行世俗﹝梵文作“pratipatti sajvrti”﹞”,后二论及〈二谛章〉作“道理世俗”。

  137 〈二谛章〉云:

  “道理世俗”者,随彼彼义,立蕴等法,名为“道理”。事相显现,差别易知,名为“世俗”。

  本论卷八及《辩中边论》谓依第二根本真实依他起性建立。

  138 “证得”,《金藏》作“方便”。

  139 前二论亦作“行世俗”。

  《述记》卷五十二云:

  第三﹝世俗﹞摄者,心上变似四谛相理,不离于事,依他起摄。

  后二论作“证得世俗”。

  140 《显扬》卷六云:

  谓安立预流果等,及安立彼所依住法。

  141 〈二谛章〉云:

  “证得世俗”者,施设染净因果差别,令其趣入,名为“证得”;有相可知,名为“世俗”。

  142 前二论作“显了世俗﹝梵文作“udbhavana sajvrti”﹞”,后二论作“胜义世俗”,藏文《瑜伽》作“don dam pa'i kun rdzob/”,《瑜伽》

  《瑜伽》卷六十四云:

  又复安立,略有四种:谓如前说三种世俗,及与安立胜义世俗即胜义谛﹝依藏文及《显扬》卷六文应作“及与由胜义世俗安立胜义谛”﹞。由此谛义不可安立,内自证故,但为随顺发生此智,是故假立。云何非安立真实?谓诸法真如。

  143 “设”字,《金藏》作“说”。

  144 〈二谛章〉云:

  胜义世俗者,妙出众法,圣者所知,名为“胜义”。假相安立,非体离言,名曰“世俗”。此中世间即世俗谛,乃至胜义即世俗谛,皆持业释。

  145 “胜义”,梵文为“paramartha”。

  146 本论卷九及〈二谛章〉作“世间胜义”。〈二谛章〉云:

  事相粗显,犹可破坏,名曰“世间”。亦圣所知,过第一俗,名为“胜义”。

  147 “谓”字,《金藏》无。

  148 “处”字,《金藏》有。

  149 即依依他起性建立,与俗谛中第一世间世俗迥别。

  150 本论卷九及〈二谛章〉作“道理胜义”。

  151 谓过俗谛中第二。

  152 〈二谛章〉云:

  知断证修因果差别,名为“道理”。无漏智境﹝亦依他起性﹞过前二俗,名为“胜义”。本论卷八及《辩中边论》说三胜义中“行胜义﹝梵文作“pratipatti paramartha”﹞”,即此中收。

  153 本论卷九及〈二谛章〉作“证得胜义”。

  154 即过俗谛中第三证得胜义。

  155 〈二谛章〉云:

  圣智依诠空门显理,名为“证得”。凡愚不测,过前三俗,名为“胜义”。

  本论卷八及《辩中边论》说三胜义中“得胜义﹝梵文作“prapti paramartha﹞”,即此中收。

  《述记》卷五十二云:

  因证显故。约得辨故。

  156 本论卷九及〈二谛章〉作“胜义胜义”。

  157 “真”字,《金藏》有,余无。

  158 “一实真如”,本论卷九作“一真法界”。

  159 “已”字,《金藏》作“故”。

  160 “俗胜义”,即“胜义世俗”。

  161 〈二谛章〉云:

  体妙离言,迥超众法,名为“胜义”。圣智内证,过前四俗,复名“胜义”。

  本论卷八及《辩中边论》又说:三胜义中,第一“义胜义﹝梵文作“artha paramartha”﹞”即此中收。即《瑜伽》所说“非安立真实。”

  162 “可”字,《金藏》作“所”。

  163 “真”,即胜义。

  164 见《瑜伽论》卷六十四前半。

  165 见〈二谛章〉。

  166 道邑《义蕴》云:

  《瑜伽》虽有四俗,而无四真。彼但立——非安立谛也。

  《显扬》同。

  167 《金藏》作“实非”,余作“非实”。

  168 第二俗摄。

  169 第二俗体用。

  170 《金藏》作“谛摄”,余作“真谛”。

  171 即〈二谛章〉,如云:

  第四胜义,不能自胜,待于四俗,故名胜义。故前三真,亦名为俗。第一世俗,不能自俗,待于四真,名为世俗。故后三俗,亦名为真。第一胜义,待一俗名胜﹝即旧二谛义﹞。第二胜义,待二俗名胜。第三胜义,待三俗名胜。第四胜义,待四俗名胜。第一世俗,待四真名俗。第二世俗,待三真名俗。第三世俗,待二真名俗。第四世俗,待一真名俗。故若有俗时,亦必有真。若有真时,亦必有俗。俗是真家俗,真是俗家真。有俗亦有真,无真亦无俗故。非遣依他而证圆成实。非无俗谛,可得有真,真俗相依而建立故。如是所说四种二谛,经论虽有,诸德虽传,然诸后学未能疏演。基随翻译之次略纂所闻,其间委细,后更咨审。所以编集以为一章,庶后学徒详而易矣。可谓义高千叶、理光万代。赞咏吟讽,何以畅其欢情?所恨徒向伯牙之琴,虚盖卞和之璧耳。

  172 第一颂上三句“由假说我法,有种种相转;彼依识所变”。

  173 《金藏》作“宗”,余作“家”。

  174 “释”下十四字《金藏》有,余无。可见本论及《述记》多解乃玄奘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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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一·四、广破外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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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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