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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十、第八相应心所亦无覆无记摄 |
 
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三·十、第八相应心所亦无覆无记摄
【论文】 三·七四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 【疏翼】 第一解初能变十义门外,第六段文“相应五数例同于心”。文分为三:一、略申正义,二、“有义”下广破异说,三、“由此故知”下结示正义﹝文段分三科文依如理《义演》﹞。初中又二:一、第一师说,二、第二师说。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八】 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 牒前颂1第八句也。初师,初、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2,次、“无记性”3,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疏翼】 此即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一师说。 【论文】 三·七五 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三种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疏翼】 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二、第二师说。 【述记·卷十八】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此师亦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4,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 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5。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6。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7。因果不断,转舍时位8,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9!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10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11? 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疏翼】 以上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一略申义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颂曰:触等亦如是。 论曰:如已说阿赖耶识,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常与触等相应,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如是触等亦是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除自身外,余四及与阿赖耶识常相应。又触等亦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均如阿赖耶识﹝安慧以异熟、不可知、相应、舍受、及无覆无记,五义例心王。缘三种境,彼则不例,而例舍受。与第二师相近﹞。谓以诸与异熟相应者,非异熟故。与所缘行相不分明相应者,分明所缘行相不可有故。如是于余﹝但例不例“一切种”,实属关键﹞,当说亦尔。 【论文】三·七六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亦如是”言,无简别故。 【疏翼】 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二广破异说。于中分二:一、第三师异说,二、第四师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 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12。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13。 【论文】三·七七 彼说非理。 【疏翼】 第二广破异师中,第二、第四师破。于中分二十三文:一、第四师总非,二、第三师问有何所以,三、论主答,四、第三师伏难,五、论主牒破﹝二文合一﹞,六、第三师伏质,七、论主返征﹝二文合一﹞,八、第三师复伏救,九、论主复难﹝二文合一﹞,十、第三师伏救,十一、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二、第三师伏救,十三、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四、第三师伏救,十五、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六、第三师转救,十七、论主征,十八、第三师再转救,十九、论主再征,二十、第三师答出三因及宗喻作﹝二文合一﹞,二十一、论主难,二十二、第三师伏问,二十三、论主复答﹝二文合一﹞。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第四师破,第一、非也。 【疏翼】 《枢要》卷中云: 心所例中第三师,《疏》云:以六义例。今观第四师难意,不例了别及与受俱,即例六门。虽有难言触与触俱,许五法俱,为例同故;三释皆以俱心所,不例舍藏,唯心王舍藏,为非心所舍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尔,何故中路例也?执此,即依二解为正,并第四师释难中有十:一、总非,二、却诘,三、难令不受熏,四、纵难受熏,五、他救,六、复诘,七、彼释,八、正难,九、转问,十、申宗。 第四纵难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体过,二、多因一果过,三、五种无用过,四、势等非次过,五、顿生六果过。 “又彼所说”,转问也。“由此”等,申宗也。 【论文】三·七八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二第三师却诘有何所以。 【述记·卷十八】 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文】三·七九 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三论主答“难令不受熏”。 【述记·卷十八】 三、论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14。世亲《摄论》四15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16。染中举贪,“等”取嗔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17,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已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18,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19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20?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种。以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21,其所熏不然22。 此亦不然,受熏例亦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23。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24。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25,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26”,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论文】 三·八○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体。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四第三师伏难及第五论主牒破。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一成六体过。 【述记·卷十八】 四、第三师言。 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论文】 三·八一 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六第三师伏质及第四师返征。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二多因一果过,先设一番质征。 【述记·卷十八】 六、外人复言。 六种何失? 此即第七、论主复征。 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论文】三·八二 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八第三师伏救及第九论主复难。即亦属《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二正出多因一果过。 【述记·卷十八】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27。 《成业论》中,广破此义28。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29。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办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论文】三·八三 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第三师伏难及第十一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三、五种无用过。 【述记·卷十八】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初二句牒,下二句难。 此就见分能熏为论30。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 此乃自违,不劳他诘31!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论文】三·八四 亦不可说,次第生果,熏习同时,势力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广破中,第十二第三师伏救及第十三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四势等非次过。 【述记·卷十八】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32。 【论文】三·八五 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四、第三师伏救及第十五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五顿生六果过。论主正难中分二:一、总非,二、出过。此即正难中总非也。 【述记·卷十八】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此、即总非。 【论文】三·八六 勿一有情,一刹那顷,六眼识等,俱时生故。 【疏翼】 第十五论主正难中,第二出过。 【述记·卷十八】 有何过失? 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33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疏翼】 以上《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四、纵难受熏讫。亦即第十五、论主正难讫。 【论文】三·八七 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六、第三师转救。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五“他救”。 【述记·卷十八】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故。 【论文】三·八八 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七、论主征。《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六“复诘”。 【述记·卷十八】 第十七、论主复问。 问触所由。 【论文】三·八九 谓触等五,有似种相,名一切种。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八、第三师再转救。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七“彼释”。于中分三:一、第三师转计,二、答征出三因,三、出宗喻。此即第一转计。 【述记·卷十八】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34。 此解似种。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论文】三·九○ 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九、论主再征,及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相当《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及宗喻。依次分三、分五,此第一因。 【述记·卷十八】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二十、彼答。 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中,第一因也。 【论文】三·九一 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二、出第二因也。 【述记·卷十八】 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中,第二因也。 【论文】三·九二 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三、出第三因也。 【述记·卷十八】 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三答征出三因中,第三因也。 【论文】三·九三 此似种相,不为因缘,生现识等。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四、出宗及喻。此先出宗。 【述记·卷十八】 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四答征出宗也。 【论文】 三·九四 如触等上似眼根等,非识所依。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中,第五出喻。于中有二:一、似根非依喻,二、似火无烧喻。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此如何等? 心所所变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五答征出第一喻也。 【论文】三·九五 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疏翼】 第五、出喻中,第二、似火无烧喻。 【述记·卷十八】 此、显同喻。 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疏翼】 此《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七“彼释”讫。 【论文】三·九六 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后执受处,方应与识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一、论主难。即《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八正难。于中有二:一、“执受处”后方可例,二、显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35。在第三门“一切种”,后36“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疏翼】 此《枢要》第八正难中,第一“执受处”后方可例。 【论文】三·九七 由此,前说一切种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尔,本颂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论主难中,第二显正义。 【述记·卷十八】 此、显正义。 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子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执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 世亲《摄论》38引《阿毗达磨经》39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40。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意?故所说非也。 【论文】三·九八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二、第三师伏问,及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于中有三:初、总非,次、正难。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九“转问”。后、“申宗”,与《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十合。此即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初文总非也。 【述记·卷十八】 二十二、第三师问。 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此、总非也。 【疏翼】 此《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一总非。 【论文】三·九九 勿触等五,亦能了别,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第二正难。即《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二正难。 【述记·卷十八】 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文】三·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随其所应,非谓一切。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答中,第三申宗。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十申宗。 【述记·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41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几门? 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42,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43。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疏翼】 以上第一二颂半﹝第二颂下半至第四颂﹞,第六段文十义门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门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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