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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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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与实践
  释净因
  香港大学教授
  在佛法僧三宝中,佛陀已证涅盘,教理深藏于藏经中,惟有僧伽,薪火相传,传佛心印,解法要旨,悟佛知见。从这种意义上讲,僧在即法在,法在即佛在。换而言之,清净如法的和合僧,是正法久住的根本,而戒律则是维持清净僧团的根本保障。反之,若僧人不修德、不持戒,清净和合的僧团难以维持:僧团消失了,何人住持正法一由此观之,持戒是关系到佛教存亡的大事。正因为如此,《分别功德论》中把严持戒律者看成是僧中宝,。上者持三藏,其次四阿含:或能受律藏,即是如来宝。。这也就是为什么佛陀临终时还谆谆告诫弟子们,必须以戒为师。今天我们提倡加强佛教的自身建设,它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高举。以戒为师。的旗帜,建立清净和合的僧团。
  然而,随著时空的变化,有些戒条在具体操作时确实遇到不少困难。因受到传统习俗的薰习:心中认同戒律必须现代化的人为数下少,但果真有勇气公开讨论这一敏感话题并付诸行动者并不多。所以今天我们公开举办。戒律现代化的意义。研讨会,意义非同寻常。本文通过对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清除戒律现代化进程中的障碍,使戒律在当今社会具有可操作性、实践性与制约性,使之真正成为僧团行为的指南,确保清净僧团的建立,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清除障碍。
  一、前提条件
  公元前六世纪,佛陀刚刚悟道后,各种外道(如六师外道、六十二种异端思想、九十六种外道和三百六十三个著名的辩论家)各逞己见,高下争竞,令人无所适从。《迦摩罗经》中记载的迦摩罗人的困惑与迷茫,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佛陀悟道后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忙于建立清规戒律,而是四处弘扬正法,清除邪见,建立正见,使人们从迷茫、困惑中找到正确的修行方法。我们也可从巴利文藏经的编辑顺序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巴利语《长部》的第一部经《梵网经》像渔夫用网捕鱼那样,将外道的一切见解(主要有六十二种见解二网打尽,对各种邪见进行总结分析,指出邪见的危险与无用。在此基础之上,《长部》第二部经《沙门果经》则证颂依正见修行的成果。由此可见,佛陀在他一身的弘法过程中,首先花了十二年的时间破除邪见,树立正见,佛法才得以弘扬而大兴于世。
  处于当今急遽变化的岁月,传统伦理道德受到挑战,各种思潮并行,使得人们的思维处于一种迷茫与无所适从的状态。这与两干五百年前佛陀时代的情形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以佛教界为例,。戒德至上。是佛教正统的价值观。这可从阿难与佛陀的对话得到证明。一天傍晚,阿难在定中观想:世间以根香、茎香和华香为香之上品,然而世间任何一种香也只能随风而熏。于是阿难向佛陀请教,世上是否有如此之妙香,既能顺风又能逆风飘溢、弥漫八方?佛陀回答说,严持戒律者所焕发出来的戒德之馨香飘溢四方,千古流芳,普利人天。因此说,在诸香中,戒香最为上。这就形成了佛教传统的价值观,即严持戒律者最受尊重,戒腊长者为上座。
  然而,在当今僧团中,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往往成了核量僧人自身价值的重要标准,主要表现在政治地位高者居上座,经济实力强者影响大,而修行、戒腊与多闻者并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种价值观导致下少出家人把主要精力用于争名夺利上,因而无暇顾及自身修行,以德感人的高僧越来越少,而位高权重的名僧越来越多。。戒德至上。这一正统的价值观受到严峻的挑战,很难形成人人重视戒律、学习戒律的气氛,更不用说严持戒律了。对这些人来说,根本不会优先思考戒律如何现代化这类关系到僧团存亡的重大课题,更不用说会花精力去探讨它。由此可见,在实用主义盛行的当今社会,提倡戒德至上的价值观是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二、理论依据
  不少人认为,戒律为佛亲手所制订,每一条都很神圣下可更改。因此当今之人没有这个慧智、更无资格去修改任何一条戒。下文从戒律的精神与特色入手,对这一问题作探讨,以期建立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
  ㈠俗谛—戒律的特色
  在《大智度论》中,龙树把佛陀化导世问的方法分为四种,即。四悉檀“‘”一者,世界悉檀:二者,各各为人悉檀;三者,对治悉檀:四者,第一义悉檀。。龙树进一步指出戒律的特色, 。昆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非第一实法相·。又云,。昆尼中皆为世间事,摄众僧故结戒,不论实相。。换而言之,戒律不是诠译出世间法的真谛,而是属于世间真理—俗谛,因此可以随时空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戒律的特
  正因为如此,佛陀因事制戒,随犯随制,对症而制。戒律制订后,随著时间的推离,佛教传播地域的不断扩大,新问题不断出现,佛陀又随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以及地理环境的不同,随时随地调整、修改戒条,以适应不同的情况,确保僧团安心修道。正因为如此,直到释尊涅盘时为止,戒律仍处于制订、修改、再修订之中。佛陀这种对戒律的开明、讲实效的态度还可从两部经典中得到进一步的佐证。在《舍利弗问经》里,舍利弗曾问佛陀:。佛陀说戒时,为什么有时候禁止,有时候却开许呢?。佛陀回答说:。我言名为随时,在此时中应行此语,在彼时中应行彼语:以利行故,应皆奉持。。这是佛陀因时问的变化而灵活运用戒条的例证。再如,在《五分律》中,佛陀曾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这在戒律上被称为。随方毗尼。,是佛陀要求比丘在不同的地区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及法律,灵活运用戒律的最好例证。
  依据佛陀的精神,从南传佛教的大长老到中国的历代祖师,因时代推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戒条都作过适当的调整与灵活性的解释,使戒律能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斯里兰卡比丘舍利弗所著的巴利律藏注疏(Pa^limuttaka-vinayavinicchaya)和中国百丈禅师所著的《百丈清规》就是最好的证明。由此可见,佛陀从未表明,他所订的戒条,神圣不可更改,是恒古不变、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是可以随时空的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修订。这就是戒律的特色。
  ㈡三戒印—戒律的精神
  当然,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对宗教戒规的修订要比修改世间法律要复杂得多。如何才能对宗教戒规作适当的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同时又能确保宗教戒规的神圣性和延续性?这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难题。其实,佛陀制戒之精神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答案。
  《增壹阿含经》中在解释。增壹。的含意时说,
  以此方便了一法,二从l一法三从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之法无不了。
  从一增一至诸法,义丰慧广不可尽。一一契经义亦深,是故名曰增壹含。
  以上引文说明,一切佛法皆由一法而生。佛陀进一步以如下偈颂解释一法的内容, 。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大般涅盘经》将此偈称为法要,《出曜经》又指出,此偈为一切根机之人所修之法,而在更多的经论中,此偈又被称之为过去七佛偈。换而言之,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一切诸佛教诲的精要在于。净心。两字,表现为具体行为时则为止恶、行善和利他。这就是戒律的精神。这种精神贯穿佛教的始终。
  在佛陀创立僧团的最初十二年中,并未给僧团制立任何戒条,只是为无事僧说,。善护于口言,自净其志意,身莫作诸恶,此三业道净,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觉音尊者称之为。教授波罗提木又。(Ov dap timokkha),也就是大众部所传的。偈布萨。,包含了。止恶、行善和利他。这一戒律的精神。佛陀当初制戒的本怀也是为了止恶、行善和利他:佛陀制戒后一改更改,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以此为依据:后来历代祖师讲戒的开与遮,也是以此为准绳:最后大乘菩萨戒将之总结为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这正反映了佛陀最初制戒之本怀。推而广之,戒条虽有多少、广狭、粗细、大小之相差悬殊,然而我们可以用。止恶、行善和利他。这三条标准来检验其是否合符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正如佛法有八万四千法门,可以用无常、无我、涅盘三法印检验其真伪:同样,戒条虽有三千威仪、八万细行之多,我们也可以用止恶、行善和利他三戒印来检验一个人是否真正持戒。换而言之,如果一个人的一言一行与三戒印相符,他就是持成人;反之,如果某一戒条无法起到。止恶、行善和利他。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对之加之调整,使之准确反映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
  ㈢戒律的时空适应性
  由以上分析可知,戒律是对治法,属俗谛,因此可随时空的变化而作修订,这是戒律的特色。与此同时,无论戒条如何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即确保佛陀当初制戒之本怀—三戒印。这就是戒律的精神。要走出当今修学戒律时所遇到的困境,就是要求我们在继承与发扬的大原则下,把佛陀制订的具体戒条与佛陀当初制戒的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继承就是我们得好好学习每一条戒,深入了解佛陀当时制订此戒的本怀:发扬要求我们在今天的新形势下,对不适用的戒条作调整,并增补新的戒规,以便能更有效地反映佛陀制戒之本怀,更准确地体现戒律之精神,从而使戒律在现实生活中更具有生命力。继承与发扬,如鸟双翼,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缺一不可。若无对传统的继承,发扬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若只谈继承,而无发扬,便无法面对现实,适应时代的需要。现以五戒中的不偷盗戒为例加以说明。
  由不偷盗戒之定义可知,不偷盗戒是佛陀在王舍城制定的,起因是檀尼迦比丘盗未生怨王的木料,被未生怨王抓住后呵责说: “汝当合死!。在呵责檀尼迦比丘后,佛陀询问曾在朝廷任大臣的迦楼比丘,依据摩揭陀国的国法,偷盗多少将被处以极刑。迦楼比丘回答说: 。满五磨洒。。这在《四分律》中有明确记载。佛陀因此便依照当时摩竭陀国的死刑标准而规定,比丘若偷盗价值五磨洒以上的财物,便失比丘身分。
  由此可见,佛陀当初制定犯波罗夷罪判定之标准是依据当时摩揭陀国·王法盗五磨洒合当死罪。这一法令。可《四分律》中把五磨洒译为五钱,这种翻译表现出译者佛陀耶舍及竺佛念并未准确反映佛陀制此戒的根本精神。因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盗戒,五磨洒价值多少本身并不重要,后人花很大的精力去考证它的价值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多少钱更足本末倒置。佛陀制此戒的依据是。犯王法。,这才是此戒的根本精神所在。了解这一精神后,判定今人是否犯戒就有了依据——只要某比丘盗用常住、社会或国家的财物数量违犯了现行的国家法律,就是犯了。偷盗。,比丘的资格就自动失去:少于此数,可以在僧团中求忏悔,以便重新获得清净。如此,就赋予了不偷盗戒新的生命力,使本戒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同理,我们只有准确地把握戒律的精神与特色,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戒律的现代化才有了理论依据。
  三、运行机制
  不少英国人认为,国会民主议事制度和英文,是他们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大贡献,并引以为骄傲。其实早在两干五百年前,佛陀建立僧团时,便创立了完备的民主议事制度。从这种意义上讲,佛陀才是世界上创立国会民主议事制度的第一人,建立起了一整套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完善制度。今天我们谈戒律的现代化,遇到不少困难,就是缺少这套运行机制。现略讨论如下。
  ㈠立法
  立法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法律法规的行为。戒律的现代化,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的权威和机制。佛陀在世时,从未将自己临加于僧团之上,宣布教令,而是反覆强调,佛陀是僧团的一员。僧团中事无大小,都是集众商议解决,而不是由一位有权力的人士独裁。譬如说,若某比丘的行为不如法,佛陀便叫阿难集众讨论。大众一起呵责不规范的行为,形成戒条。佛灭之前,并没有指定他的不接班人,而是强调以戒为师,以期在僧团中建立法治(而非人治)的精神。更重要的足,佛陀临终时不仅留下了小小戒可舍的遗嘱,解释了修改小小戒的原因是令比丘安心办道,而且说明了修改小小戒的权力不是随个人的好恶,随便弃舍佛制戒律,而是僧团大会。并规定了修改小小戒的具体方法是僧团民主表决。因此佛陀明碓把立法权交给了僧团。换而言之,僧团可因时因地制宜,有权对戒条作适度的修正。
  僧团在行使立法权力之前,尚有很多问题需要作深入的探讨。为了使僧团的立法权很快进入实地操作阶段,我们可以参照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和地方法规之间的关系进行操作,即尽管各地方都有其特殊情况,但不可以随便修改宪法,而是以宪法为依据,制订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来,以便对各行各业各地区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样,佛教各大传承所依据的不同戒本是佛教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宜随便作出修改。各地区僧团必须以各自的传统成本为依据,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几十条切实可行的地方性僧团戒规来,要求本地区的所有僧团成员首先要守好这些戒规。然后再提出更高的要求,尽量去行持戒本中的戒条。
  ㈡执法
  执法是指执法部门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的实施,维护法律次序,从而保持国家正常运行的行为。佛陀在世时,就为僧团建立起了完备的执法系统—僧伽布萨大会,共有五个要点:1、佛陀规定弟子每半个月必须举行一次。布萨。;2、在一定区域(界,Sima)内的所有比丘,包括常住众和新挂单者,都有义务出席布萨大会,从而使得这样的聚会成为名符其实的全体僧伽大会: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必须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明:对布萨大会的一切决定,将无条件接受;4、推举一位长老诵戒,每读一条戒,长老即问大众有没有人犯戒。有则回答,无则沉默,如是诵三次。这种制度对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警戒,他必须在大众面前发露,求忏悔,忏悔得清净;对未犯戒的人来说是一种提醒和教育:如果有人明明是犯了戒而不肯发露,就需要依靠大众的力量来举他的罪,接受僧团的制裁,期满后又可成为清净之人:5、清净的僧团一起讨论决定僧伽中的相关事务。
  由以上分析可知,僧伽布萨大会成了僧团真正的执法机构。在僧团大会上,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力,人人是能治者,人人是所治者。在戒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恢复僧伽布萨大会的运作,强化其功能,以便佛教的执法有保障。
  ㈢司法
  佛教虽然是一个宗教,但为了更有效地实践弘法利生的理念,便建立起了自己的组织—僧团,制订了一整套教团法—戒律。为了确保僧团的健康发展,佛陀建立起了完备的司法程序—审查与裁决。譬如说,若有比丘犯了十三僧残中的任何一戒,就必须接受僧团的审查与裁决,主要有四道程序:l。治覆藏情过。犯戒而不肯主动承认,就犯了覆藏罪,将会受到。别住法。的处罚,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别住静思期间,犯错误的人必须单独居住,他被夺去僧团成员应享有的三十五种权利。平时大众不会和他交谈,在僧众聚会时他也无权发表任何见意;他必须默默地做苦力,照顾清净比丘:无论是有客人访问本寺或自己外出办事,都必须表白自己是行别住比丘的身份。假使在行别住期间,违反了上述任何一事,就把已行的别住天数取消,从头开始,接受处罚。2、治覆藏罪。若犯错误的比丘无法确定何时犯的僧残戒,掩盖自己错误的天数无法计算时,那么。别住。的期限应以受大戒那天算起。3、治众残情过。。别住。比丘若能如法接受处罚,仅剩下最后六天时,看到犯错误的比丘将会改过自新,忏侮得清净,重新做人,大众无限欢喜,应给予犯错误的比丘赞许和鼓励,名为行意喜行。若比丘犯了僧残罪,能立即发露忏侮,没有隐藏所犯之罪过,无须经过前两个程序,而是直接进入第三个程序—行意喜行,接受六天的。别住法。处罚。4、治众残罪。。别住法。处罚完毕后,应在二十位清净比丘面前举行出罪羯磨,重新成为清净比丘,恢复他的一切权力。
  由此可见,佛教本有一套完备的司法程序,使错误的行为得到纠正,确保清净比丘修行,僧团得以维持并延续至今,承担起弘法利生的责任。可惜在强调法治社会的今天,由于僧团尚未建立起自己的司法程序,大多数情况下靠长老的威德来治理僧团,更多情况下必须依赖僧团的每一位成员自觉、自发、发愿地遵守每一个戒条。但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这种以人治为特色的僧团司法程序有时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僧团的当务之急是在僧团内大力提倡以戒治僧,逐步建立起适合当今社会的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完善戒律执行过程中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制度,以期使戒律真正成为加强佛教自身建设的有力的武器。
  综上所述,纠正僧团内部错误的价值观是戒律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戒律的精神与特色的有机结合则是戒律现代化的理论依据,而建立起一整套佛教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制度,完善戒律的运行机制,方才能使戒律现代化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确保僧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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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庄严佛净土。上报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愿见闻者,悉发菩提心。在世富贵全,往生极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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