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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年谱要实事求是——评林子青《弘一大师新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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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修年谱要实事求是——评林子青《弘一大师新谱》(三)
  秦启明
  谱文记事不作核查
  查明谱主生平活动的具体时限,仅是谱文记事的第一步。第二步便是查明谱主生平活动的内涵,包括活动内容和前因后果,所以精力远远胜于第一步。二者并列记事,相辅相成,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如有一项不实,便会导致整条谱文记事谬误。原因是时限不同,谱主活动的地点内容也截然不同。因此谱文记事,必须反复核实,力求做到确有其事确凿有据。与之相反,诸凡无法查证的传闻或猜测之事,一概不得录入谱文。若此必将造成不分是非莫明真伪。《新谱》所犯此病,形式不一。
  二)无可查证照录谱文如一九O二年(壬寅)二十三岁条谱文云:“是秋,各省补行庚子、辛丑恩正并科乡试。据其俗淫对著者说:“师为重振家声,是秋曾赴河南纳监应乡试。未中式。然此事未见文字记载。惟于是年九月见其《致许幻园书》有“弟于昨日自汴返沪”之语,知不无关系。”
  按所谓“据其俗淫对著者说”,只能属于传闻;所谓“此事未见文字记载”,只能存疑继续查证:所谓“知不无关系”,仅是编者的附会猜测而已。凡此种种,无一可以确证。致成“无可查证,照录谱文”之虞。
  又如一九O三年(癸卯)二十四岁条谱文云:“是年与尤惜阴居士同任上海圣约翰大学国文教授,旋又离去~。”根据是伯圆在《演本法师文钞续集》中序言所说。因无可查证,编者最终用“按”语道明真相:“惜无由证实,故记之以待他日印证”云云。既然“无由证实”,只能存疑,绝不能借“以待他日印证”之名义入谱,致成《新谱》之中,无证之说,畅行无阻。致令读者不明真伪,苦抄莫衷一是。
  二;不明真相也予实录如一九三六年(丙子)五十七岁条谱文云:“是年在佛教养正院讲《十善业道经》,并教写字方法。”
  按这是根据昙听《一公本师见闻琐记》录出。因为听信一家之回忆,没有核查其他资料,不知活动真相。故致作者回忆时限有误,谱文也所记有误。现据昙所原文忆及大师演讲时曾语:“经云“是法非思量卜度之所能解””,再对照当年佛教养正院讲师高胜进记录稿《出家人与书法》(原题《在佛教养正院的最后三目》)中所言:“曾记得《法华经》有云:“是法非思量分别之所能解”。我便借用这句子,只改了一个字。那就是“是字非思量分别之所能解”了—因为世间上无论那一种艺术,都是非思量分别之所能解的。”由此确证所谓是年在佛教养正院授“教写字方法”,即高胜进所录大师讲演《出家人与书法》。又因此稿标明讲演时限为一九三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由此证实:《新谱》将此项活动系于一九三六年盖误:据此可知:编者没有查明活动真相,即将他人回忆实录谱文。
  三;实录回忆以讹传讹参用他人回忆,在编修年谱时很是平常。重要的是,修谱者必须严肃对待。回忆包括二种:一是直接回忆。指与谱主发生过直接关系者,如谱主的亲属友生提供的回忆纪念文,或访问记录;一是间接回忆。指撰文者之亲属友生与谱主有过交往。顾名思义,所谓回忆,不等于史实。因此必须相互参证,辩明真伪。特别是间接回忆,不是取份过多,便是掺杂虚美不实之说。设若照章实录,便会造成以讹传讹。《新谱》此病殊甚,现举三例加以辩伪—
  其一是一九一四年(甲寅二二十五岁条。编者藉谱主曾在夏丐尊藏画《小梅花屋图》上题有小令《玉连环影》,即在条末全文实录夏满子(夏丐尊女)回忆《小梅花屋图及其它》。内称李叔同先生“是我父亲留学日本时的好朋友”云云。令人可憾的是,编者大笔一挥,愿用二千余字篇福全文实录这一间接回忆,却对夏满子的这一虚美之说不置一词。所好者当事人夏丐尊不愿承受此不实之说,而且有言在先。早在一九三九年所写的《弘一法师之出家》中便坦然表明:“我和弘一法师相识,是在杭州浙江高级师范学校付。”
  其二是一九二三年(癸亥)四十四岁条。谱文称大师二游冲州时,曾“石刻一诗赠汪梦松。”条末即引出王月娥《弘一法师在衙州》中之“题诗一首”云:“千峰顶上一问屋,老僧半间云半问。昨夜云随风雨去,到头不似老僧闲。”
  按谱文所谓“石刻一诗”,含糊其词,没有道明此诗来历;王文所谓“题诗一首”,则已认定是谱主之作。二者不能混同,按理应查个水落石出。可是编者照样不置一词,故令读者难明谁是谁非引现经笔者查阅谱主所辑《晚晴集》,始知所谓“石刻一诗”原乃大师录自古德归宗芝庵禅师之诗偈遗作。由此确证王文所谓“题诗一首”之说盖误。,
  其三是一九二八年(丙辰)三十七岁条谱文云:“师受聘在浙江一师兼课的故事,为同学津津乐道者。”条末即实录冯蔼然《忆画家潘天寿》中之“故事”。内称李叔同受聘前,提出“同学出去要教唱歌,不会弹琴不行”,要求浙一师得配置风琴人手一架。校长经亨愿表示要求过高。李叔同乃答:“你难办到,我怕遵命。”就这样迫使校方“弄到大小风琴二百架”,并到校实地“看过”才答应受聘。尽管“故事”十分动人,孰知事实盖非;一是浙一师抄一九二一年九月创设国画手工专修科,但仅招过一个班,全班学生计三十多名。根本无需“钢琴二百架”;二是潘天寿乃一九一六年入学之初级师范生,非一九二一年入学之图画手工专修科学生,故对浙一师创办图画手工专修科不了内情;三是据图画手工专修科学生吴梦非在《弘一法师和浙江的艺术教育》中记述,当年浙一师曾“购置风琴四、五十架g·。”由此足证:所谓“师受聘在浙一师兼课”而“为同学津津乐道”之“故事”,纯属子虚乌有的不实之说。
  (四)相关人物不究简历在记述谱主生平活动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谱主之相关人物。为了确知活动的全部内容,必需查明相关人物的简历。特别是重要的门生友人,非要查得一清二楚,否则谱文记事必将出现谬误。编者对此毫不在意,故致书中此类谬误颇多。现举一例加以辩正。
  一九二O年(庚申)四十一岁条谱文云:“三月欲赴新城掩关,以贝山寺舍因农忙尚未修理,故赴上海新华艺专小住数日,受门人刘质平供养”条末引录谱主《致刘质平信》作为注释之后,编者又加“按”云:“是时吴梦非、刘质平,均执教抄上海新华艺专。”
  按根据编者二次所写,似乎刘质平一九二O年执教上海新华艺专,言之确凿,无容置疑。可是一经查考,便确证其非—
  根据《中国音乐辞典》(一九八八年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辞条载:刘质平“一九一九年与吴梦非等创办上海专科师范学校,负责教务。”一九三一年才“与徐朗西、汪亚尘创办新华艺术专科学校。”再据谱主一九二二年五月二日《致李圣章信》云:“二子(按指门生刘质平、丰子恺—笔者)皆在上海专科师范,是校为吾门人辈创立。”二者完全一致,由此足证谱文所谓“赴上海新华艺专小住数日”说法盖误。因其时新华艺专尚未建校,故“赴上海”之“小住数日”处,应该是上海黄家阙路之上海专科师范学校。(待续)
  摘自《十方》19卷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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