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志——宗教事务篇 |
 
霞浦县志——宗教事务篇 一、管理机构 明洪武年间,设置道会司、僧会司。明成化年间,分别改为福宁州僧正司、道正司。明嘉靖、万历间,裁撤道正司、僧正司。清雍正年间,复置僧会司。所设司署均“给官不给禄”,不列编制。晚清时期,基督教、天主教传入,有关事务由县衙直接处理。民国时期,宗教事务先后属民政科、社会科管理。新中国成立后,先后由县政府文教、民政或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兼管。1978年,县委统战部配备宗教干部专管。1982年,成立县宗教事务局(简称宗教局),为正科级常设机构。1990年,宗教局在编干部4人,其中局长1人,办公地点在县政府大院。 二、宗教事务管理 明清时期,僧、道司署主要督导佛、道教寺院宫观恪守清规戒律,任免各寺观住持,并报地方政府备案,督促寺观交纳赋税,审考应受戒僧尼,发放度牒(清乾隆年间始废官给度牒),惩办僧道兴造妖妄。基督教、天主教传入后,受外国控制,政府无权过问。民国时期,宗教事务管理流于形式。仅民国21年(1932年),对作元、培德小学在教学中渗透宗教活动,予以取消立案,迫使教会放弃宗教必修科才获重新立案。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宗教事务机关按照“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协助建立各宗教组织。对宗教团体领导人、堂会会长(负责人)、执事和寺庵住持的配备,以及培养宗教骨干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依法废除童僧,禁止接引未成年人受洗入教。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按照国家宗教政策,要求宗教组织在规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活动。对清末传入而长期受外地斋教控制的先天、龙华道进行教育改造,全部归入佛教。对继续与罗马教廷保持联系或受境外宗教势力支配的宗教组织,依法予以限制或取缔。1982年,受境外邪教“呼喊派”影响,松城、州洋、三沙、盐田、龟山、北礵等地,有千余名基督徒聚会处信徒受骗参加非法宗教活动。1983年,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取缔“呼喊派”邪教组织,引导受骗信徒走爱国爱教道路。同时,贯彻落实中共的宗教政策,对“文化大革命”中造成的宗教界人士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为10名基督教人士落实政策,予以平反。对“大跃进”、“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占用或出卖、拆除、改建的宗教活动堂点、寺庵进行清理、落实,动员有关单位退还基督教堂25所,补偿被出卖的1所(价款14.6万元);退还天主教堂7所半、店屋2间,补偿被改建的1所(价款5万元);退还佛教寺庵26所,补偿被改建的1所(价款2万元)。1982~1990年,还审查、上报批准对外开放基督教堂点21所、佛教寺庵10所。 三、组织参政议政 新中国成立后,宗教界人士享有广泛的参政议政权利。1951年起,地方政府重视吸收宗教界爱国爱教知名人士参加地方政事活动。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选举宗教界代表1~3人,县政协每届吸收宗教界人士2~5人担任委员。至1990年,宗教界人士担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12人次,其中佛教代表6人次,基督教代表6人次;担任县政协委员20人次,其中佛教委员7人次,基督教委员1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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