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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学的罪与忏悔观 坂本幸男 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57册 1978年03月出版 页305-311 -------------------------------------------------------------------------------- . 305页 佛教所谓的罪,是从善人 (佛、菩萨) 所指责出来的恶 行为﹔换言之,即违背法性之理,犯戒律的行为,而应受苦 报的恶业。在「大毘婆沙论」 (一一五) 说﹕所谓罪,有「 业」、「烦恼」、「恶行」三种,故罪之中具含烦恼的。又 在顺正理论 (三八) 说﹕罪分为「性罪」 (praktisavadya) 与「遮罪」 (pratiksepanasaaradya) , 前者是指染污心 (kiista-citta) 所作的行为,后者即由性罪所导引而发生 的恐怖行为。 所谓「性罪」,是佛陀还未制戒以前,其本体就是恶的 ,「遮罪」是犯了之后,佛陀为预防令不再犯而所制定的戒 条。更在「大智度论」 (一三) 说﹕犯了五戒而应受的种种 恶报为罪。是以罪具有烦恼、恶业、恶报三障 (avavana) ,故称为「罪」。更查广泛的佛典中,所译作为「罪」的词 句,与「恶」同义的地方也还不少。 智者大师,在「摩诃止观」中,特以种种的角度而规定 恶的定义,即﹕以凡夫的立场是六蔽 306页 (悭贪、破戒、瞋恚、懈怠、散乱、愚痴) 为恶,反之,以 六波罗蜜 (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 为善的 ,但凡夫实践修行波罗蜜,而能生天界,可是天福享尽时还 是堕落,故虽修六波罗蜜,也没法超越轮回生死苦,故还是 属于恶的。 小乘的声闻、缘觉,依修行而能超越生死苦,得涅盘乐 ,固然称为善,但小乘只能利润自身,不能及于他人,故其 所修的善,还是不能称为真善。又称为小乘的菩萨,即具有 慈悲救济众生,但在于修持利他行的部分,即属于善,可是 未尽能灭除烦恼,故虽有利他的行善,其目的为庄严自己而 修为,是以有时却反会妨害他人,故亦属于恶的。 于此观之,大乘菩萨即已断除三界烦恼,故他所行的利 他,即属于善,但尚未证中道真理之前,而停滞于「空」或 「假」 (未断根本无明), 虽是大乘菩萨的利他行,亦属于 恶的。那么,别教菩萨,所修的利他行,是属于善还是不善 ﹖所谓别教的中道是从「空」入「假」,由「假」进入「中 」的中道,即「空」与「假」与「中」,互相隔离而未契真 理,是以别教的中道亦不能称为纯善的。唯「法华经」所说 ,圆教的实相,即「空」即「假」即「中」,三谛圆融,才 是真实善的,故法华实相以外,即不能称为纯善。 依智者大师的解释,是﹕顺实相即善,背实相即属恶、 属罪的。又「别教」以下所说,诸恶的本质非恶,以悟为主 观,一切行为都是真实本体的变相,故虽是曾行过恶的人, 还能达到悟的 307页 境界。但坚执于悟证,即患执着于相,虽是悟了还不是真悟 的,故谓善、恶,即不能固执,是以即没有固定的罪可说的 。智者大师说﹕有法性本具的恶,而示明性恶的存在,被性 恶渲染而生缘起,即属上述种种的恶----修恶,即我们所经 验的种种恶﹔换言之,所谓修恶,即是法性中,本来具有隐 藏的性恶之显现而已﹗但虽有修恶、性恶两种,可是修恶之 体和性恶之体,却是不二而融合的,故天台才极力强调的。 天台以外的各家,即不许「法性」具有「恶」的解说。根据 天台的理论,而一法具一切法,那当然「一法」具「一切善 恶法」是无疑议的。然而唯言「性恶」而不称「性善」的理 由,是因为令人们知道有「性恶」,才能发心向上,对于性 德,加之用心实践修持的。 以上所说,「恶」----罪是要如何才能灭除﹖依佛教说 ﹕具有智慧才能灭罪的。但是,智慧却是由三昧而得来的, 故天台宗的灭罪方法,具有四种三昧法,即﹕ 第一﹕「一行三昧」 (ekakaro nama samadhi) ----常 住三昧,即向阿弥陀佛而连续静坐九十日间,专心统一,冥 符于法界,即是种种差别相的法界 (一切法) ,但其真实相 的特质,是超越我人分别的寂灭世界﹔换言之,不执着于概 念、语言的实相,认为不分别众生与如来、烦恼与菩提、生 死与涅盘,即无悟者,分别者亦然,一切皆是不可思议的本 性空,如是的观法。 第二﹕「般舟三昧」 (Pratyut pannabrddha- Sammvkhavasthjta Samadhi) ----常行三昧,于九 308页 十日间,步行念诵阿弥陀佛,实践空假中三观的法门。 第三﹕「方等三昧」----半行半坐三昧,以七日为一期 ,围遶二十四等像,之后静坐思维,即「中道实相观」。和 这观法颇相似的,另有法华三昧法,所谓﹕法华三昧,是以 安置法华经代替佛像,以实践行持二十一日间,这在天台宗 的门徒们,是经常修持的三昧法,即﹕先为净洒道场,次沐 浴自身,严净三业而始行供养,之后,劝请三宝,礼赞三宝 ,然后礼拜忏悔 (劝请、随喜、回向、发愿) ,再之,经行 后朗诵法华经,最后静坐正观实相的次第。 第四、「随自意三昧」,或谓「非行非坐三昧」,即上 述三种三昧以外悉皆摄持于中的,此三昧的特征是﹕所思维 的对象,即任意随便的,这是依据观心胜于观色的原理,而 加观察思维,以现时现起的我们的心思,为最便利,故不管 是「善心」或「恶心」都好,这是针对能起善心的人有时也 会起恶心,而常起恶心的人,有时还会生起善心的﹔换言之 ,如果认为凡夫是纵然行恶的话,凡夫即永远不能脱离恶, 故关于灭恶的方法,必须修持三昧观,即可灭恶的,这是说 ,不必实时止恶,是主张随其任性,但必须以恶为对象,而 渐渐进修入善而灭除恶行的三昧,否则,凡夫永远无法得到 证悟的。故恶之中,是含有悟的智慧,虽是行过恶,也还能 成圣者的理由在于斯。 再说,所谓「恶」绝对不能妨碍证悟的,例如An- gulimala曾杀过人之后得到证悟,又如Rasvmitra行过YIN欲 而后成就梵行 (净行 brahmavarya) 等,都是从恶中得到智 慧而证悟的,反 309页 之,智慧也还不能妨碍恶的,据云﹕Pjlida-vaccha虽获得 阿罗汉果之后,而尚生起慢心,又Saripvtta还具有瞋心的 。 综上所述,在「法性」中是无固定的善恶差别的,而能 区别善恶,还是凡夫执着于迷的缘故,然而以三昧为对象而 修持,即可究尽恶的本性,能获到了知「法性」,故可知「 法性」本来是无固定的善恶性,但既以恶为对象,即不得不 修持三昧而已﹗这是说﹕如果恶能妨碍「法性」,「法性」 即会被其破坏,又「法性」能妨碍恶的话,恶即能很明显的 浮现,可是「法性」却不能被破坏,恶也不能显现,只以保 持法性原状的。 再进一步的说﹕「恶」,本来不离法性,故恶之显现即 是法性之显现,如果恶念不能显现,即法性也就不能显现了 。换言之﹕法性不染而染,染而不染,所谓不染而具有染, 名之为「性恶」,在「诸法无行经」有如下的说﹕ 贪欲即是道 (道) ,恚痴亦复然,若人有分别,YIN、 怒、痴及道,此人离佛道,远去如天地。 上述可知,天台特以「恶」为对象,而修三昧的理由, 是﹕降低道德的行为,尤其是劝其修善而偏不修的人,如果 听其自然的话,即险其坠落,故不得以恶为对象而实践劝修 三昧为旨趣的。 310页 以上四种三昧中,净身、礼佛、供养等的行仪是属「事 忏」,而依之行仪,而灭除罪恶、罪报,观照实相的显现, 即属「理忏」。再说﹕能有实践力,灭除罪的根源----无明 烦恼,即「事忏」、「理忏」,却不必分别,而可完全成就 的。 在这里所谓的实相,是指诸法真实的相,因诸法是依种 种缘 (条件) 而能存在的,故诸法自身,即孤立不能存在为 性,所谓﹕孤立不能存在,是以「空」为主体而论述的,因 诸法必须依缘而显现,才能具有诸法 (假) 。换言之,从空 而成假----依假成立空----即空成假----假成空,故同时空 与假成立于一法 (中) 。故空即是假是中,又假即空即中, 又中即是空即是假。即空而假而中之三,各具空假中的成立 ,这三种的真理完全一致 (三谛圆融) ,是以诸法必具圆融 三谛,如是观之,即能表现一境三谛,由观而所表现,即成 「一心三观」。然而既能有分别「能观」与「所观」即属于 迷,故依据悟境来说,一境三谛即一心三观,为之三千三谛 的,所谓三千,即是依一即一切的缘起理论,而一念心具有 一切法----诸法实相。 再说,罪的根源----无明,是不知实相的「能观」和「 所观」的区别,而执着于差别相的,然能观察实相即是观空 ,而悟知差别相之体即是空,即能自觉无明是智慧的变相, 更能了解无明与智慧共是法性之用,且只认识到智慧与无明 的本体,不过是依法性的顺流,或是违背法性的逆流而已﹗ 两者之体,都是依法性为性,是以无明即智慧,故离了体即 无用,离了用即失体,即是 311页 体用不二,所以「自觉」才能灭「无明」的。又所谓「恶业 」是违背法性的行为,故必依修持力,才能显现实相,而始 知无明即智慧,也才能自由而解脱束缚的恶业,更能自觉到 恶业是从缘而生起诸法的作用,也即始能灭除恶业的。至于 苦乐、生灭的苦报,由实践力观察实相而始知苦乐即是大乐 ,生灭无常即是大常,也才能始见法身,成就灭恶报的灭。 如果只以灭罪灭罪的呼唤,究竟是不能灭罪的,必须依修观 的实力,始能见得实相,转换凡夫的所执见,而认明烦恼、 恶业、苦报的三障,以自觉成为智慧、解脱、法身的三德, 才是真证悟的境界。 最后,所谓灭罪,是针对由缘起而所生的修恶,非是灭 性恶,因性恶和法性是一体的,故佛陀亦保存着性恶之一念 ,因为救度众生必须使用性恶,才能显现其妙用的,如果彻 底的探究恶的本性,佛陀是不起修恶的。 (编者按﹕本文系 日本名教授囗本幸男博士于一九六五年九月出席美国「国际 宗教会议」的讲稿,慧岳一九六七年五月译自立正大学大崎 学报一二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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